ಠ_ಠ
我只困惑那個靈感池沒用到但也都被漫畫家/編輯們看過了啊⋯⋯
seal6004
只能拿到一張特典真的好爛,這是粉絲活動了吧
magpie2103
最重要是那個切結書……簽下去之後,後續出版社想怎麼做怎麼利用這些靈感,改編、出書、出週邊……都可以,而原本的靈感提供者也無權干涉了
shark2893
企劃概念很好,但酬勞和付出不成正比
human7781
這邊路過~
原噗戾氣好重來這邊看看(
其實真的很不喜歡現在網路環境只要看到反對意見就開始酸言酸語攻擊對方,明明觀點都可以討論
看完原噗發現從一開始在討論酬勞是否合理,到後來在討論切結書的效力影響多大
但好像還沒看到有人回覆酬勞怎樣算合理?(有看到有人問啦但沒人回)
另外好奇切結書到底寫了啥讓大家這麼害怕?目前好像只要看到圖片裡提到要保證提出來靈感不能侵害或剽竊他人創意跟AI的部分?
還是要點進表單裡填完才看得到啊?
shark2893
而且不太確定是不是我的錯覺
感覺出版社的整篇貼文都有點把出版社自己/繪師方放在比較上位者的角度 看了有點不舒服
seal6004
錢可以再討論,但我覺得至少原作:某某某 作畫:某某老師 這種標記應該要有的吧 我也同意這活動感覺太傾向繪師是主體提供靈感(腳本?)感覺像個順便,既然這樣的話請老師自己想主題不是更快嗎
dove9927
大概可以懂出版社的初衷...但嗯...整理看完整個活動認為觀感蠻差的XD
garlic6197
human7781: 不提酬勞是因為每個人對酬勞合理的程度不一樣,就像原噗說的粉絲搞不好真的因為一張明信片就滿足,然後切結書代表的是你放棄自己所有關於這個靈感的權利
human7781
garlic6197: 原來是這樣!
但如果每個人對酬勞合理程度接受度不同,假設出版社真的有開出一個價格,但依舊不符合部分人心中的合理價格,是否依然會被原噗裡提到的,認為是不尊重原創呢
用沒有一定標準的事情來譴責反方接受這種行為就是不尊重原創好像有一點過分啦> <
但如果說有一個公訂的價格再來討論是否合理我覺得好像會比較好~
另外就是想請問您切結書的資訊在哪邊可以看到!想趁午休時間去看看內容條文
ಠ_ಠ
表單的部分我昨晚有看過了
表單並不包含切結書內容 只有填表人須提供資料(真名、電話、地址)供聯繫
切結書正式內容沒有看到
human7781
ಠ_ಠ: 原來沒有正式的內容!謝謝您的情報,想說我怎麼到處都找不到ww
因為看到很多人都說簽了切結書就超嚴重,以為已經有逐條列出權利規範什麼的
那現在針對切結書吵成這樣是不是有點太早啊
原噗的大家是不是都冷靜一點> <
garlic6197
human7781: 正式的切結書內容只有之後的當事人才看得到,商業的切結書不太可能直接攤出來給大眾,但原本的參與說明圖片裡已經說的很清楚切結書需要放棄什麼,原噗也說得差不多了
garlic6197
human7781: 然後回到酬勞

那要看出版社到底開出什麼,就像今天你手上有1萬的商業案子想要委託繪師,大手覺得太少不會接,小手能接受他就會接,商業上沒有公訂價格,最重要的是,就算是商業案子,也會因為著作權歸屬的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的價錢,今天大家會討論的就是因為出版社想要用一張特典卡獲得作品大多數的權利

如果出版社今天真的有開出一個價格,不符合部份人心理的價格,然後著作權方面說清楚,那頂多就是我上面所說的大手不會接的情況
dove9927
human7781: 因為切結書是具有法律相關的正式文件!本就該甚至看待~我自己是認為需要到放棄自身權益的部分就有點嚴重了><
dove9927
magpie2103: 有我有看到><給我感覺就是放棄自身權益所以需要認真看待!
magpie2103
剛剛tag錯人抱歉!!

human7781:
https://images.plurk.com/oDs3jYeOwk4IWKLURPkRy.jpg https://images.plurk.com/5SeMzQlkHLXPgtY52BVztt.jpg
其實你仔細看看,第4點+第5點合在一起就很有趣
magpie2103
dove9927:
抱歉dove我是要tag human7781
打擾你了不好意思!!
dove9927
不會不會!沒事的~
weasel4281
雖然都寫在前面、投不投稿都是個人自由
但以做原創作品的出版社來用這種方式徵稿,個人覺得就是在破壞市場
用作者的名氣來換免費的靈感,說實在我看不到出版社出力的點在哪裡,講難聽點就是在吸血作者的人氣
human7781
garlic6197: 哇 抱歉社畜現在才能看訊息> <
謝謝您的回覆!
因為工作的關係會接觸到公部門的案子,目前我遇過的切結書都是會直接跟申請表放在一起,不會限定只有取得標案的人才看得到所以才會一直在找
再加上大家提到著作權的時候一直提到切結書才會讓我誤會已經有實際條文
另外也感謝您也回覆了酬勞的部分~
那以您的觀點,這次出版社的問題是否就是特典卡無法實際以金錢價值估量,不算是開出一個價格,而導致無法適用於「開出來的價格太低,大手直接不接」這個狀況呢?
真的不好意思因為其實我看到活動的時候沒有特別感受到不妥,因此想要多多討論釐清自己的思緒,所以問題很多> <
若是各位忙或是有什麼冒犯到的地方也可以直接不回沒關係的!
human7781
magpie2103: 有的有的,我有看到這個!
謝謝您~~
跟剛剛回覆garlic大的一樣,我原本以為是有明確出現在切結書上的條文
但我自己可能會覺得畢竟4、5點是分開的,有明確與切結書放在一起的,是第5點在切結書後的括號內事項
當然我也不確定出版社屆時切結書是否也會一併把第4點納入,但以目前來說,一直將第4點提及的內容與切結書連結在一起,似乎有點擴大解釋的意味> <
畢竟具有法律效益的東西我覺得還是要謹慎一點對待,不管是出版社、想參與的讀者還是正在討論的人
不過我的確也覺得可能要釐清靈感跟腳本等等的定義,但這個不是我的專業,就不妄言討論,真的只能仰賴其他具有相關著作權專業知識的旅人們解惑了
human7781
抱歉實在是對於這件事太好奇了,忍不住又查了一些資料> <
關於原噗吵得很凶的「發想者要被迫放棄權利」從著作權法第10-1條的規範,似乎是不保障其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等等(不全部打完,有興趣可看附圖) https://images.plurk.com/6aQu38OCZYwCfBq2aegcs3.png
照這個敘述來說,似乎本來就沒有讀者要被迫放棄權利的問題?
著作權主要保護的應該是「表達」這件事(有關表達的概念可見附圖) https://images.plurk.com/2EFpRWtA47YNiCL0ZTG4Kx.jpg
所以現在是否只要釐清出版社這次要徵集的點子是屬於概念還是表達就可以了呢 ?
真的好希望有著作權法相關知識的旅人可以解惑
human7781
也另外補上我查到的資料出處給大家參考!
第一張圖出處
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張圖出處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litchi244
human7781: 具體的判斷可能還是會依法官的理解有所差異,一段「開頭文字敘述」乍看下好像可以算是「概念」,但要說是「著作表達」的一種好像也沒錯?

但是就像原噗內說的,也有共同創作或改作之類的方式

此次活動出版社是以「著作權人完全為漫畫家」為前提,故在切結書簽讓的問題上我會傾向這是需放棄著作權
bear1354
human7781: 想要最正確最專業的答案建議直接找律師諮詢更快更有保障
human7781
litchi244: 終於等到有人回覆了!謝謝您來討論~
有關「開頭文字敘述」也可以作為一種著作表達,我自己好像有點不行> <
如同上則留言提及的第二張圖內容所示
〔如何透過表現的形式、故事情節的安排、人物角色的刻畫、時代背景的融合等,加強著作的張力與認同感,使其引人入勝、深受感動,則是作者個人的功力所在,而此正是著作權法所欲鼓勵的「創作」,著作權法所應保護的「表達」〕
我自己會覺得僅有故事開頭似乎無法符合這段敘述
另外剛好原噗有人提到了高概念,看了一下文策院高概念的徵稿需求是300字以內,以此來推斷,出版社的100字以內是否就能認定為概念呢?但不確定這樣推論是否合理> <
而共同創作或改作,我覺得這好像是要界定清楚100字靈感是否屬於概念,才會繼續往下討論的問題,以及這兩種創作類型實際該如何界定也是新的問題!
human7781
litchi244: 另外切結書的部分,因為目前似乎還沒看到實際的條文,再加上出版社給的資訊似乎著重在第5點的括號內事項,這點目前我持保留態度~
還有就是若這個徵集的點子其實不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好像也不用特別寫進切結書> <
human7781
bear1354: 其實我也這麼覺得!只是看到突然這麼多人在討論,覺得好像也可以共襄盛舉(?)
再加上我第一眼看到活動時想法跟原噗裡討論的風向有些逆風,才想說是不是可以跟理智的旅人們討論激盪想法> <
但說實在若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就隨意發言批判,的確也是滿危險的事情~
覺得原噗的大家都可以冷靜一點,或是等待有專業知識的旅人降臨www
再次感謝這個噗理智回覆討論的旅人們
pie9079
假如真的提供靈感也切結,那之後提供靈感人又用類似同樣的靈感弄出另外的作品會不會被說抄襲阿
turkey3758
大家有疑慮怎麼不直接問出版社?
pig8007
創作者會想參加這種活動嗎?
乍看之下活動的目標對象是“想看漫畫家畫這樣的情節”的讀者
本身就是創作者的話請把自己的靈感收好吧
一個想法(發想)、大綱、劇本差很多欸,我也覺得有疑問的話是不是至少跟出版社求證一下
human7781
pie9079: 是的!我也是這麼想,所以才會對於出版社切結書內容是否有包含這點持保留
根據我昨天在智財局查到的解釋(可見上面第二連結)
〔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也已將社會文化生活的著作利用需求考量在立法的範圍內,在著作權法的法制下,我們必須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權,但也都可以自由利用他人著作中所傳達的精神、思想、觀念等,再另行從事獨立的創作或把著作中的精神再傳播出去。〕
以智財局的觀點這樣的狀況應該不構成抄襲?因此也不需簽署切結書的樣子,但也不確定自己這樣理解是否有誤> <
也感謝您理性討論~~
prawn6956
human7781: 提醒一下,文策院的高概念是三十字以內喔
human7781
prawn6956: 天啊謝謝您的提醒!真抱歉當時看得不夠仔細!
不過剛剛也再查看了一下後續
出版社上週發了聲明(也一併貼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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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跟turkey與pig旅人說的一樣
有疑問還是直接向出版社詢問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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