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unice6927 - :「1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 點,憲法法庭為審理【 111年度憲民字...
司法院:【 憲法法庭公布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 】本案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女性未滿160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陳女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消防員受訓資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違憲,宣判之日屆滿1年時失效。」

女消防員身高限制違憲 憲法法庭:排除比例明顯高於男性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消防員身高限制對女性差別待遇違憲 消防署配合調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消防署表示,會考量實際消防工作,並配合考選制度調整選任女消防員基礎條件。」

這個判決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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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關於陳女案的確定判決,憲法法庭廢棄原判決,發回最高行審理。

法界人士表示,預計陳女案依憲法法庭今天的判決意旨,將獲得勝訴,目前審理中的相關個案也能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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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指出,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的國人身高統計資料,在符合應考年齡範圍內,男性平均身高約在172公分,女性約在159.5公分,相關規定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排除僅約10%的男性,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的160公分,約排除55%的女性。

憲法法庭表示,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以身高作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的體格檢查項目,並考量男性及女性在生理上平均身高的差異,就男性與女性設定不同的身高標準,其目的在於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尚屬正當。

根據統計資料,截至111年台灣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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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一般警員考試規則適用結果加深消防人員男女人數的懸殊比例,也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的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的參與。

根據統計資料,截至111年台灣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憲法法庭認為,一般警員考試規則適用結果加深消防人員男女人數的懸殊比例,也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的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的參與。

消防署與考選部主張相關規定對女性所設定的身高標準,是基於長期以來消防實務所累積的經驗及實際需求,但憲法法庭認為,消防工作相當多元,身高較高的消防人員在處理某些類型的災害搶救上固然有其優勢,身高略矮的消防人員除了可以擔任一般消防勤務外,進入空間較為狹小的災害現場,也有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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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特別指出,關係機關於修正相關規定有關不同性別的身高限制時,應注意其所排除的女性群體比例,與所排除的男性群體比例不至差距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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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有關憲法法庭宣判違憲,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所適用公務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

消防署表示,此次憲法法庭宣判女性消防員身高限制規定,因對女性有不利差別待遇違憲,將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前提,並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員的基礎條件。

消防署指出,為配合重要國家政策,積極充實全國消防人力,解決外勤消防員勤休問題,保障消防員健康權,消防署訓練中心正辦理112年消防特考班教育訓練及現職消防員各類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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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表示,消防員教育訓練是在消防署訓練中心進行各項專業訓練,進而培育消防員對因應各種災害及緊急情況,因消防工作具高度風險及危險性,如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水上救生、化學災害搶救等訓練項目,消防員須具備足夠能力和素質,才能保障自身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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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款對女性所為的身高限制及第 7 條第 2 項所稱『必要時』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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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

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二、上開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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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本判決由謝銘洋大法官主筆,並有:
🟩陳忠五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
L.L.⎝真實你看不見⎠
之後就不要跟之前看到的某女消防員一樣說怕火不敢跑外勤還要求費用啊
怕火不敢救災調內勤/南市女消防員討國賠敗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嗜血夜
這條規定跟裝備規格有關,那以後大概就會變得跟航空業一樣,弄個模擬情境考試,用不了裝備一樣刷掉,只是比較浪費雙方的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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