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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FB 影片:「1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 點,憲法法庭為審理【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 】,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及第7條第2項規定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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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到160當不成消防員 女子聲請憲法審查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陳姓女子於107年通過警消人員特考後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時,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認為身高限制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開庭言詞辯論。」

消防署:消防員要求具一定身高有實際需要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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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指出,若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難以有效安全運用設備及戰技,故要求消防人員身高確有實際需要。

消防署指出,消防特種車輛多有一定車高,消防署曾就身高限制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消防單位調查意見,經多數地方消防局回覆表示因行車視野等因素,如果身高不足將造成視線死角,影響公共行車安全。

消防署表示,消防特種車輛如水箱車、水庫車、雲梯車、救助器材車等均有一定高度,而消防車載設備原則是放置於車身兩側空間內,消防車抵達後,即需儘速從車內空間將救災裝備器材取出集中,如果沒有一定身高,則無法迅速有效將救災裝備器材自消防車內取出。

另以救災裝備器材應用角度觀察,部分器材有特殊使用步驟及救援方式,消防人員需具有一定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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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掛梯及伸縮梯(或稱雙節梯)綜合運用為例,如果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則於面臨須架設掛梯及雙節梯時,即不易進行操作及架設,影響救災成效,並可能致消防人員本身跌落受傷。

消防署指出,消防人員是以團隊合作形式搶救災害,救災裝備器材運用也需考量消防人員相互搭配。以擔架為例,如果消防人員身高差距過大,即不利於共同使用擔架。又於無擔架或無法使用擔架之情形下,如需自建築物內將受困者救出而採取肢端搬運法或雙人攙扶法時,身高差距過大也無法有效實施徒手搬運法。」

身高不到160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女子釋憲爭權益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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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限身高爭議 警界跆拳黑帶男差1公分也夢碎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消防署綜合企劃組長陳坤佐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有關特考班學生在入訓時須做體格複檢,這是依照考試規則所規定,且入學簡章都有說明,考生也都知道此規定,考生報到時須繳交體格檢查表,這是考生在入訓前到各地衛生局或公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的結果。

陳坤佐說,對於相關檢查結果,消防署訓練中心都予以尊重,也會對此部分進行審查認定結果。

對於部分考生會進行第2次複檢,陳坤佐表示,是因入訓時,檢查人員以目測角度發現其身高明顯接近標準值,有所疑慮,才會帶至附近衛生局或公立醫療院所進行複檢。

陳坤佐提到,進行複檢主因,是從過去經驗中發現,某些考生會在第1次檢查時,疑透過腳墊物品或頭髮綁高等方式,導致檢測有所誤差,所以這是要確保考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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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類似陳女案例,在警界也曾發生過。具跆拳道黑帶資格的林男於2011年通過錄取警察特考,他到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報到受訓後,因身高複檢為164公分,距警察特考相關規定還少1公分,因此被取消受訓資格、退訓。

林男不滿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有跆拳道黑帶資格,絕對可勝任警察工作,認為警察靠的是強制力,並非以體型高壯決定,且警方鑑識單位及指揮交通等許多工作,身高並非為勝任的重要因素。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審理認為,警察工作具特殊性,訂身高限制合理,依此判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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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去年也曾對此案對外表示,正期學生的招生簡章中所規定的身高、體重等限制,都是為警察維護治安的特殊工作性質需要所訂,這些規定已行之有年,不符標準就會被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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