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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鳥行動 通訊監察 王義川 王膝知 國會改革 立法院 隱私 監控 個資安全 個資法 通保法
「手機定位資訊之通訊監察 庭長可以施壓法官迴避?」
——2024年5月29日 司法法制委員會
立委質詢立法院院長,關於使用手機定位資訊一事

[委員]
謝謝召委
麻煩有請司法院秘書長、以及法務部部長

[召委]
秘書長、部長

[委員]
兩位早,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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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我想先請教一下法務務部長
就是目前《科技偵查法》的草案,行政院已經處理完畢了
在整個科技偵查的手段上面
我們為了要有效打擊犯罪
那有必要,採取科技偵查的手段,來進行犯罪的偵辦
我相信這個是《科技偵查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

[法務部部長]
(點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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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是嘛、好
那在處理到《科技偵查法》之前,有幾個基本的概念
我想藉由這一次啊,質詢的機會跟部長予以釐清
第一個
依照我們現行法規的規定,取得特定人手機定位的資訊
他的法定程序是如何?
可不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

[法務部部長]
手機定位這部分,我是不是可以請、請我們那個黃次長代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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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可以
部長你應該要很熟啊
您當到檢察長了
好了,沒有關係,次長,我不為難部長,來請

[次長]
跟委員報告,按照我們現行《通保法》的規定,我們有「調取票」的規定,可以去調取相關的——

《通保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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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所謂調取票的規定,是說你對於特定人、藉由他的手機訊號,到底在哪裡這一件事情,是不是法官保留的事項?

[法務部部長]
目前為止……ㄕ、是
除了緊急狀況或者特定犯罪可以加快處理

[委員]
好、我們來看一下,定位手機使用的位置,是屬於《通保法》的通訊監察,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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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第3-1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或產生之發送方、接受方知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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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這個是的

[委員]
是嘛、好
那因為啊,是屬於《通保法》的通訊監察,所以,我們今天如果要跟特定的電信業者,去調取說這個人的手機位置在什麼地方,我們要取得基地台的資訊
是不是要由法官、核發調取票,才可以跟電信也者調取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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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內容: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非急迫情形不及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法務部部長]
……目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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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目前是這樣子嘛,好
那如果沒有法官核發的調取票,電信業者他違法的提供基地台的資訊
包括手機定位的資訊,違反《通保法》第幾條的規定?

[法務部部長]
(前後張望)
這個是……這個(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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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我答案都幫你寫了,所以就請部長回答好嗎?
我沒有要考你法條啊,所以我把《通保法》的規定一條一條都做在PPT上,就是沒有要考部長法條
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回答,違反《通保法》第幾條的規定?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4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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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這個第24條
這個委員寫的是24條

[委員]
第24條嘛、好
那如果在執行通訊監察的從業人員,假借職務上或業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錯吧?

[法務部部長]
這個法條是這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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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因為這個樣子
https://images.plurk.com/5n4yM7bpdxKTx6Z9xV7xAW.png
我們現在傳統的方法,是跟電信業者調取資訊台的資訊
那如果我們繞一個道,我們不透過電信業者,我們透過m化車,去取得已經知道的IMEI或IMSI
就是手機或著是他的卡片上面的資訊,定位他所要偵查的對象
因為我們最高法院的判決啊,認為這個會去影響到目標所在對象的位置資訊
那這個牽涉到個人隱私、個人資訊重大的侵害
所以我們必須要有法律保留原則
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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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那就是因為這個樣子,所以《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三條的規定
https://images.plurk.com/7l5Ked6pjbPHfJNS0XPrUi.png
草案跟《通保法》一樣
我們原則上都採取法官保留原則對不對?

[法務部部長]
第三條的話是屬於GPS這部分,它有短時間的在沒有超過24小時,或者是提前未達兩日的這部分,那個是檢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他是可以就短期的、來做一個這樣的科技偵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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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那超過那個時間呢?

[法務部部長]
那個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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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我們把現行法的規範,以及未來,我們在《科技偵查法》裡面的規範,我們定位清楚以後,接下來啊,出現了一個讓我沒有辦法理解的問題
什麼叫做沒有辦法理解的問題?
為什麼民主進步黨的高層,他可以取得大規模的手機定位資訊,來進行加以分析?請注意哦,這個不是單一的事件、單一的時間、單一的場所去識別化以後的商業分析資料
這個是涉及到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交叉分析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你才有你要做這個交叉參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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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T內文:
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交叉分析使用者個人資訊,此種通訊監察資訊:
1.如何取得?
2.電信業者可以合法提供嗎?
3.電信業者可以如此使用通訊監察資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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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有知道說在
A時間 甲地點
B時間 乙地點
C時間 丙地點
這三群人是不是同一群人
做這樣的分析

我現在的問題來了,這種資訊,是不是我們現行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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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這個是屬於個人的資訊。

[委員]
是不是受到現行法律所保護?

[法務部部長]
……

[委員]
是不是?

[法務部部長]
……若法律有保護的話當然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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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好,那我的問題來了
他如何取得大規模的這樣子的資訊?
電信業者可以合法提供這種資訊嗎?
請教部長

[法務部部長]
對這個個案,我並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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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你不需要知道個案,我剛剛是跟你講,我們抽象的來講
竟然有人,可以大規模的取得在
A時間 甲地點
B時間 乙地點
C時間 丙地點
3群人大家的手機定位資訊
還知道他的年齡,可以做交叉參考哦,去具體的講,經過分析,這是三群不同的人
這是很可怕的事情
因為所有手機使用者,大家關心的第一個問題是說
這種資訊從何而來? 除了電信業者可以取得以外,依照現行法還有誰可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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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委員]
請教部長
《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寫得很清楚了,除了電信業者有這樣的資訊以外,還有誰可以取得?

[法務部部長]
這個依《通保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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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當然是依《通保法》的規定,所以我才請教部長嘛
只有三種狀況嘛
一個是電信業者有
第二個是檢察官偵辦犯罪的時候取得
第三個是什麼?
國安監察

除了這三種狀況以外還有其他的狀況嗎?請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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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委員]
請教部長

[法務部部長]
……

[委員]
我現在在想的是,就我對於這些資訊的掌控、保管以及取得,我有沒有漏掉其他的狀況?
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合法取得的?
請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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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委員]
(看著部長)

[法務部部長]
……我們這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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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沒有,我現在沒有在跟你講個案了
我現在在跟你講抽象的法律問題啊
當然,抽象的法律問題,如何涵攝到個案、要不要偵辦,這個就看檢察官的良心了
檢察官職權上,知道有犯罪嫌疑的時候,要不要依法啟動調查?

[法務部部長]
欸……這個要事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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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對嘛
當這個人公開的聲稱,他有這些資訊,可以進行交互的比對,分析使用者位置資訊的不同,還知道他們的年齡
這個會牽涉到他怎麼合法取得這個資訊的問題啊
如果這樣的事實還不夠明確,連使用者大剌剌的都講了
「我有啊,我還取得了交互分析的資料」
這個時候檢察官該不該介入調查?

[法務部部長]
……
這部分如果說有《訴訟法》245條、不、228條的一個情狀的話,那檢察官就會啟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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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1dM4DmNmEhqyUzcLpA75FW.png
刑事訴訟法§228

[委員]
你認為這有沒有《訴訟法》228條的情狀?

[法務部部長]
這個案我就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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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好,沒有關係
我今天公開檢舉、我今天公開檢舉。我不是那種,會私下關說司法的人啊
我對於檢察官、對於法官,我作為一個法律人,我非常的尊重、我非常的尊重
我絕對不會去做那種私下施壓、或是不法關說的行為
我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我從《通保法》的規範、從《個資法》的規範
我公開檢舉這件事情
https://images.plurk.com/3f9VipxEdoi1vPMqMQEK7R.png
新聞眼/國家機器介入國會?賴政府勿玩火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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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察官、發揮法律人的良知良能,一定要徹底調查這件事
太離譜啦
這是國家監控嗎?
這個是不肖的電信業者提供的資訊,還是有人在進行國安監察的時候,不法的外露這個資訊
給法律上沒有權利知道、使用這個資訊的人使用
這顯然有犯罪嫌疑啊
我今天利用這個公開的場合,我公開檢舉
希望檢官依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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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部長,我知道,你處理行政上面的事情嘛
檢察官的個案偵辦屬於檢察官個案偵查的權責嘛
但是我們法律上面的規定,一定要講得清清楚楚
要不然每一個使用手機的人,去哪裡、參加什麼活動,竟然可以被一個莫名其妙、根本不是公務員的人知道
部長,你不覺得這件事情很誇張嗎?
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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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委員]
……
(看部長)
你不覺得這件事情很誇張嗎?
還是你覺得這很正常啊?
我們國家就是這樣啊,這件事情再正常不過了,哪有什麼犯罪嫌疑,何必要檢察官介入調查?
部長

[法務部部長]
欸……如果說有228條的檢察官就會依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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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好,我認為、有228條的規定
我現在公開的告發
我現在公開的告發
我希望檢察官可以聽到我今天公開的告發
來,接下來請秘書長

(換秘書長上台、進下一個主題)

[委員]
之前啊,我請教過秘書長,我們現在的《刑事訴訟法》,有依法必須要自請迴避、有申請迴避,兩種事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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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嘿、對

[委員]
絕對沒有施壓迴避這種事嘛?

[秘書長]
嘿、沒有、當然沒有施壓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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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齁當然沒有施壓迴避,我也知道沒有施壓迴避
但,法律上面不允許施壓迴避,我們要檢驗現實上面有沒有施壓迴避這件事嘛
上次我利用質詢秘書長的時間,我公開檢舉了這件事情
有一個金融重犯,他非常有辦法、非常有辦法
可能是炒TDR錢賺太多啊,他可以找立法委員幫他的個案推動修法
https://images.plurk.com/4KI5yFtxM6D5cK4KnynIE0.png
甚至在他承審、他自己刑事訴訟的案件當中,可以讓什麼
https://images.plurk.com/7011biezZfvdtMux45XwhW.png
可以讓我們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上級長官,去施壓承審的法官,要求承審的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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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公開檢舉這件事情了以後
然後台灣高等法院澄清新聞稿說
說我在立法院質詢的時候,提到本院前行政庭庭長,曾向案件的承審法官,施壓要求上簽自請迴避,純屬誤會
我那時候就公開請教過啊,什麼事情純屬誤會?
是,沒有這件事情。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詢答的時候,我胡說八道?
還是,有這件事情。但是他認為,這不是施壓?
因此,我們就請司法院做了調查報告,來看一下這個調查報告
https://images.plurk.com/4MIAohcoaV74zYLGxIsF4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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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號,這你們調查報告上面自己寫的喔,這個庭長打電話給這個法官說
「洪庭長跟我說,他跟李院長討論過了,李院長指示要我上簽自請迴避。」
院長可以指示,承審法官上簽自請迴避嗎?
來請教一下秘書長,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高等法院的院長,可不可以指示承審法官自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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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向委員說明喔
這個

我們,有向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我們的這個調查、調查結果、這個書面齁,裡面有詳細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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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我知道啦,你們調查報告我看過,你不用複述啦
我覺得你們的調查報告在文過飾非啊
英文教SUGAR COATED,所以我才要一件一件跟你釐清楚
我們法律人依法論法、討論清楚啊
院長可以指示承審法官,上簽自請迴避嗎?
這個是我的問題啊

[秘書長]
這個,向委員說明喔,我們在這個,這個書面調查報告裡面,有詳細說明齁
當時、是這個、洪院長還有李院長,是出於關心保護齁,來建議紀法官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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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所以到底是關心還不是關心?
你牽涉到的完全是什麼?個人主觀動機的問題嘛

[秘書長]
就是、只是因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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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所以,我現在、
因為召委站起來,我要尊重召委跟下面、下一個質詢的委員
我最後一個問題啊
所以按照司法院的標準,我只要基於關心
上級的院長,就可以指示下級的法官上簽自請迴避
現在司法院的標準是這樣嗎?
我只要問這個問題就好

[秘書長]
這個、這個向委員說明
這個是…司法院綜合各種資料喔,審慎綜合判斷的結果 認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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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我沒有問你最後認定的的結果是什麼
我只問你
現在司法院的標準是不是,只要院長出於關心,就可以要求承審的法官上簽自請迴避?
我的問題就這麼簡單

[秘書長]
因為當時按照這個,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這個,第十點第四款歐,就是說、是當時這個臺高院法官會議喔,就法官有自請迴避事由之外,那其他可能有、偏頗之於的情形喔
那事先、以這個抽象規定得由院長來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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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好,沒有關係喔
剛剛你現在講到另外一個抽象規定,說院長這個時候可以介入
時間的關係,我們下一次,遇到司法院秘書長的時候啊,我再進一步請教

-質詢結束-

質詢出處:國家大規模監控人民!?上級長官施壓承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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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8763
無法識別個人的資料就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吧
seal6072
無法識別的資料不在這條法的管理範圍啊
seal6072
反正都告發檢舉了,檢察官會介入,就看結果吧
sesame281
檢察官都介入調查了,如果有犯罪總不可能還包庇吧
seal6072
檢察官調查結果出來,風頭早就過了,大家的討論也都涼掉了,政客收割了一波,然後拍拍屁股走了。每次都這樣。
seal6072
你看看哪些政客打過的案件或是弊案,倒底有多少趴成案確定有罪的?
sesame281
虎頭蛇尾常態了,也確實無人在意
omelet552
謝謝噗主逐字稿
salad167
seal6072: 台灣媒體常常把調查當定罪在報導
也是有最後無罪通常職涯也毀了的例子
seal9971
謝謝噗主的逐字稿,好用心
sun4124
謝噗主整理
seal9971
北檢檢察長是賴清德任命,檢察總長是蔡英文任命,大法官之一是邢泰釗的妻子,大法官之一是邢泰釗的妻子;萬一案子需送高檢,看會不會遇到蔡英文的姪子;律師公會有其他律師懷疑是民進黨附隨組織,因日前未經全體人員簽名就國會改革一事代表全體發出聲明,引發不滿。以上純屬胡言亂語,胡思亂想。
wizard8434
可以明確對比不同人就不是無法識別吧
wizard8434
能夠知道兩場活動是不同人,就代表能夠識別囉
salt8292
請參考
Facebook
ಠ_ಠ
我希望社運團體可以出來發表一下看法
omelet552
我覺得社運團體跟創作者們早就被收編了,不管是有收錢還是自費1450
ಠ_ಠ
讓各位信任的法律界前輩們也希望可以表達一下看法
mousse9
謝謝逐字稿!
可以知道誰不是誰就已經不是去識別化了,某些人拜託這幾天的相關噗刷完再講話。他可以拿到未去識別化的資料,然後自己比對完,再跟外界說他比對時用的是去識別化資料。
sun4124
這種時候反而那些人都不見了奇怪
mousse9
sun4124: 中央廚房煮新菜中,不要催
sun4124
還在坐等他們跑進來大罵國蔥怎麼可以這麼兇呢
ಠ_ಠ
sun4124: 他們喜歡去識別化
你可以改成,某植物委員
coral6030
puff5255: 電信業:別害我
donkey7426
這時候噗浪實名社運人士怎麼都不說話了
dragon3553
謝謝逐字稿
那個法務部部長一個字都不敢講
mochi4184
不是業者提供,也不是檢察官偵查犯罪取得,那看來是……
mousse9
在別噗護航的都不敢來這裡秀下限耶
ಠ_ಠ
問一個重點
王義川先生身上有法官核發的「調取票」嗎?
如果有,那問題來了
王義川先生是檢察官、還是相關政府人員嗎
leek4401
黃國昌怎麼可以對法務部長這麼不禮貌呢!!!!反串
pirate2738
我們國家政務官真好做,真心羨慕
taco1125
謝謝噗主的逐字稿整理 (heart_beat)
onion1917
電信業者當然第一個跳出來不爽啊! 三大業者底下上千萬用戶,誰想要跟這種事情牽扯上關係
donkey7426
onion1917: 中華電信的使用者恐成最大受害者
pea1765
逐字稿辛苦了~
weasel5657
噗主辛苦了,逐字稿出來看最公正
shabu6401
希望補充王義川上節目那段的逐字稿
owl1996
這串應該不會再有護航了吧 (LOL)
sun4124
等到晚上了還是沒人進場
virgo9773
沒人想要保他www
sesame281
可割可棄
yogurt8341
楊寶楨 (@baozhenyang) on Threads
聽說片段消失了
但現在可是網路的時代
dragon3553
好讀版
https://i.imgur.com/J3qYk0J.jpeg
https://i.imgur.com/22AjzYH.jpeg
mousse9
dragon3553: 給推
coral6030
dragon3553: 而且王說我們 那個“我們”是還有誰 請他交代清楚
coke6912
期待噗主整理今天質詢,民進黨立委三紙無驢的部分
ಠ_ಠ
lord7283
這噗含金量好高,存,感恩
lemon4408
厲害了
spider1861
感謝噗主,但裝睡的人叫不醒,已經跟小綠講得好累了
cherry1999
社運團體:藐視國會法是擴權,侵害言論自由,藐視的定義不明確!任何人都有可能入罪!
也是社運團體:什麼?我的行動被監視?不要做虧心事就好啦
salt8292
cherry1999: 完全不關心不在乎不接觸NGO,才有你這種發言
Facebook
cherry1999
salt8292: 欸欸你知道台拳會還抗議這個嗎
集體向聯徵中心要求刪除個資!! | 台灣人權促進會
lord7283
台權會喔……
dragon3553
salt8292: 就有人只看某某懶人包啊...
cherry1999
台權會基本上是雙標啦
他們不准別人管自己,但他們想盡情管別人
omelet552
台權會不就是那個沈伯洋當高層支持台灣廣收難民法的
cherry1999
還有那個說你歧視就是歧視的失憶翔啊
比國民黨的說你藐視就是藐視還精美
sesame281
台權會,ㄏ
pea1765
ಠ_ಠ: 我想看這場xddd
salt8292
cherry1999: 欸欸欸,知道要顧左右而言它齁,要翻台權會的帳之前,先對社運團體道歉自己亂講話會不會?
你王義川嗎?
moon3364
salt8292: 太髒了吧
lord7283
不知道新的逐字稿會不會開新噗
sun4124
自己看啦
ಠ_ಠ
逐字稿還沒
但我先點出最重要的重點:
中華電信的負責人說:他們「沒有」在販賣那些網路上流傳「都買得到」的資料,也沒有整理

所以網路謠傳的「這些都買得到」一切都是造謠

除非他們從暗網買

但如果可以從暗網買,那就牽涉到我國資料安全保護的「嚴重國安問題」

雖然之前「也已經發生過了」
只是媒體沒報

當時黃國昌也還不是立法委員,能直接在國會裡面詢問官員
cherry1999
salt8292: 社運團體實際上就很雙標啊,講別人很會,但面對自己人犯錯就另一種嘴臉,我講得又沒錯
大腸花2.0(規模縮水很多)吵到台大醫院病童不是都很自豪自己是為民主而戰還反怪病童不懂文化嗎,嘻嘻
yogurt8341
cherry1999:
那個是中共同路人兒童醫院
他們出征有理的

反串要著名
egg5132
國安局那篇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詢問中華電信董事長郭水義,從今年總統大選造勢晚會到今年519、521
、524、528這幾場大型的集會遊行,有沒有任何單位來跟中華電信申請手機電訊現地資料
,郭水義說,沒有。至於誰可以申請電信資料?郭水義說,「我們電訊現地資料是不會外
流的。剛才提到的任何跟政黨集會遊行相關活動,我們沒有這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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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說不收集政治活動的資料,資料為0怎麼買?
salt8292
cherry1999: 依照你的嘴臉,有資格說地圖砲社運團體雙標喔
不說了,髒東西永遠不會認錯 🙄
cherry1999
salt8292: 你也知道社運團體不會認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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