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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二讀通過48條到50條,相信大家都很焦慮,煩人的我今天再次打了一個小時的電話到選區立委(李彥秀)在國會的服務處詢問法條實務上會怎麼執行。附上被藍營廣傳的2016年柯建銘版本與2012年版林佳龍版本供參。

國會擴權 國會改革法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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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與法案快速索引 / 整理中

└ 會盡量把主觀解析與原始條文分開,以方便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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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進黨團版修正草案,提案委員林佳龍等
2016年民進黨團版修正草案,提案委員柯建銘等

不敢說自己看得足夠仔細,但三個修正版本都有略讀一次,如有謬誤之處,請在最下方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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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再修正動議(已三讀)
立院調查權行使規範二讀 得要求機關部隊法人提供資料 | 政治 | 中央社 CNA

雖然我記得他是原封不動舉手表決(呵)通過,姑且還是附上中央社新聞對照,為了用噗浪上色會增加 符號 ,原文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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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 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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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照國眾兩黨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 調查權 ,得要求 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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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照國眾兩黨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 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 ,得經 立法院院會之決議 ,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 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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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國眾兩黨撤案,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攜離或傳輸至查閱場所外。

第一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於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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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之一 照國眾兩黨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

詢問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或以其他易導致心理強制的狀態,並不得強迫證人為不利己之供述。

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任務,並告知其 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

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 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 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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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對非公務員(一般庶民的你我)影響最大的48條,我打電話時是從三個點切入:

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我要怎麼知道我可以拒絕證言、提供資料,我要根據什麼法源?

如果我認為我有權拒絕,我就是不發誓,會議主席不同意,強迫我要交出資料,我就是不交,會發生什麼事?

許多懶人包與圖卡說立委洩密沒有任何罰則,我在現行法條裡確實沒看到,那有其他法源可以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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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李彥秀國會服務處負責回復選民疑慮的律師是這樣回覆我的:



「昨天二讀通過的50之1條(見前述引用條文)有寫到,如果接受調查詢問的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要求的資料逾越職權範圍或是 涉及法律明定的個人隱私與公共事務無關,經主席裁示同意後即可拒絕。」


(非逐字稿而是憑我個人印象整理,有誤的話算我記錯,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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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衍生出來的問題是:

「公司的商業機密,算是個人隱私嗎?什麼樣的事由可以被視為法律明定之個人隱私?如果會議主席堅持我的理由不成立,這不是隱私,或是與公共事務有關,要求我交出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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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國會服務處的律師是這樣回覆我的:





「法律實務上的個人隱私可以引用很多不同的法源來處理,所以這裡難以一一明列,以我是律師舉例的話,如果調查委員會要求我交出當事人資料,而我負有保密義務,那我就可以根據相關法條提出。又如果是醫生對自己的病人負有保密義務也是一樣。當然如果調查委員會裁定這是公共事務的話,事實上這部法律在處理這方面爭議上,有兩種處理方針,一種是允許你直接拒絕,一種則是要求你依然要交付,但用保密條款來確保這些機密不會外洩。調閱的委員都負有保密的責任,當然大家可能會擔心立委們口風不夠緊說漏嘴,如果不幸有洩密的情狀發生,則按刑法110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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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因為我自己也並不相信本國立委,有詢問像現在立法院也有不少立委涉嫌洩密,官司也都還在辦理,律師的回覆是,畢竟這部分是用「刑法」來處理,偵查流程上不可能快速進行,但假如民眾仍有疑慮,也可能透過民事上的假處分之類的狀況來處理。

(民事的部分我記憶比較模糊一點,有可能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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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確定的是,「職權行使法」內確實沒有訂立有關罰則,一旦洩密,會照現有的刑法110條處理: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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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個人覺得三萬元相較可以累次加罰的國會藐視罪簡直就像塊小蛋糕,但我忘記問涉及國防或重要商業機密的狀況,以及民事上造成損失的狀況,但服務處律師也是有提到或許可以就民事方面另外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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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法第102條13到15項,還特別為了行使國會調查權,要成立一個常態,常設的情報監視審查會。那個審查會委員八個是按照國會,這個執政在野黨派的比例,由各個政黨下去做指派,又為了這個成立這個委員會,國會還訂定了這個審查會的章程,然後這個章程裡面,第二條、第三條還特別規定這些成員,他的資格、他的任期、他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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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他的四之一條還特別規定國會自律的部份。罰則也在這個地方,去做非常明確的這個規定修改國會法102條第18項 審查會還成立一個事務局,換句話說這個輔助國會調查委員會的這個常態性的審查會,還成立一個事務局,所以他還特別成立這個審查會的事務局,來規範這個職員們的這個保密跟規範的義務啦。所以他又去修改了國會職員法5-2條。

要發動一個,國會這個調查權,日本國會事先要做這麼多這個法規的基礎工程,我剛剛都沒聽到這個部份的討論啦
。特定秘密保護法十之一條,他就對應國會法剛提到104 條的秘密委員會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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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可以看見的是,日本的國會調查權有常設情報監視審查會與特定秘密保護法作為前置的基礎工程,而我們的藍白立委諸公認為刑法110條就已經非常堪用。

因為我前天就已經請律師轉達希望李彥秀委員好好參酌公聽會的建議但她沒有要理我,服務處人員告訴我,她必須服從黨團決議,48到50條原封不動地過了沒有增加任何我希望看見的東西,所以今天沒有再與律師多做討論,很建議大家都可以去問問你的選區立委,除了刑法110外,我們還準備了什麼去約束立委不要洩密。

希望大家的立委會比李彥秀立委更尊重選民意見。

(或是我的代議士本週五會突然良心發現願意考慮一下我請他考慮的公聽會的建議,我一介卑微選民不敢抱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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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會怎麼法辦的問題先告一段落,既然現行法律好像無法在立委「不小心」說漏嘴的時候給予讓我安心的保障,那我硬是不提供資料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以下是我問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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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家複習前面兩個條文:

第50條之一 「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第48條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 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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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會議主席(通常會由委員會召集人擔任當次會議的主席)裁示同意可以拒絕證言或交付資料,那會議主席不同意,我們就會進入 48條 的處理,我們是一般人,所以假如我就是堅持這是我的隱私我拒交,我不同意這是公共事務,或是你逾越職權範圍了,甚至是我不信任立委可以守住口風在你修完法前我絕不屈服,那會議主席此時要做一件事

從委員會轉交付院會決議要不要處以罰鍰。

這是什麼呢,就是我們517看到大打架的國會,是三萬人包含我的朋友們521在場外待了一天守了一天喊了一天結果被徹底無視(還有很多立委笑下午只有8000人)的院會,週二與週五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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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秘密是不是秘密,國會有沒有權利要人民交出資料,是不是可以來罰人民錢了(提醒大家,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由所有國會立委投票決定,可以舉手表決ㄛ,可以占領主席台ㄛ,如果有人灌表決器水導致表決器不能用導致現場亂糟糟那我們還是要投票,畢竟我們這幾天看見的一切他們都覺得不違反議事程序,我們的立委會聲稱對手以前都這樣做,我們現在也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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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藍白支持者最近很愛洗這些調查權擴權都是從柯建銘板來的,我來貼一下2016年柯建銘版的法案。這不是我查到的,而是噗浪技技噗裡的網友幫忙搜到的,所以我不確定柯建銘總召有沒有其他修正版本,但總之這個版本與藍白支持者盛傳的第一頁截圖長得一樣。


https://images.plurk.com/2BNAuaberxctsTqisB9hPw.png

2024/5/25 補充 : 我之前用第八章比第八章之一不是很恰當,今天趕緊補上第八章 第45條開始的柯版條文!因為噗浪容納字數有限,先以截圖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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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YATkmOy2KBj6PcSl4R3wB.png https://images.plurk.com/4xIYSoxqlJxRLl3EVxiau0.png https://images.plurk.com/tOKHpymDAEH5RLITfj4hh.png https://images.plurk.com/4Y6B6otsysWQqlpjCWMJy7.png https://images.plurk.com/55s5wBYLYXRGy1EjdbA4t9.png

第八章之一 聽證權之行使

第五十三條之四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 行使調查權 、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舉行聽證會。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涉及國家安全、外交、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以秘密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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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六 聽證會,除第五十三條之四第三項所定
應秘密之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
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有受到威脅之虞。
三、營業祕密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四、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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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八 聽證會提報院會決議後,應以書面邀請
相關人員出席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除全院委員會為審
查行使同意權案之聽證會外,受邀請之出席人員非有法
律依據、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邀請條件與程序中略,請自行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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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事由。

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函請出席人員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裁定處罰。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移送檢察機關為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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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都有調查權就代表他們長得一模一樣欸,更別提我在這個文件裡搜不到法人人民這兩個詞。但總有一些人是不幸在兩部法案裡都會在拒絕出席或提供證言的狀況下被處罰的,讓我們看看現行版本跟柯建銘版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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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二讀版:拒絕要自己提出法源,經過會議主席裁示,不服從會議主席裁示堅決不交,則交院會表決,院會先決定你可以罰到最高十萬,你先把錢交了再說,然後你還是不服,你再去行政法院自我救濟。

柯建銘版:如果你拒絕出席,經院會決議,我書面詳述事實連證據請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罰你。如果你涉嫌犯罪,經院會決議,我移送檢察機關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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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睜大眼睛摸摸良心,這個版本是跟517版長得有一樣嗎?
至少我跟李彥秀服務處的律師對過,我們兩個是都確定他們長得不一樣啦,要是長得一樣就不用為難他被我逼問一小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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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類似的文字可以在哪個版本找到呢?2012年林佳龍板有比較像的文字,可以蒐到法人這個詞,但一部12年前沒有送二讀的修正草案,他有問題我也只能算了,如果是那個版本強行逕付二讀,我當然一樣打去李彥秀服務處表達抗議啊,因為李彥秀是我的代議士。

2024/5/25 補充:
從林佳龍版到柯建銘版,乃至於後續民進黨提出的版本的差異,請參考以下連結:



【歷史版本整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調查權) by 陳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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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一提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在我很粗淺地對過後也覺得是柯建銘版比較詳細啦,看看這裡

 https://images.plurk.com/5uiJu3jcpcCAftvrEIHiwN.png

他還多講了一個國家機密法,那517版本什麼都沒有,何もなし,大家都可以自己對免得我漏看

2025/5/23 補充:
對著藍營的闢謠字卡重新對了一次條文,他們把洩密處罰併在59條之1裡,是我之前訊息有漏所以補截圖

https://images.plurk.com/3loJtG0Ppd9pVBaZkndjK8.png

但字卡上提到的妨害祕密罪,我在電子版條文裡搜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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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跟李彥秀服務處的律師說,同一個法案,我或許可以接受行政法院裁定我必須要交資料跟交罰款,因為他是一個第三方公正司法機構。
但院會表決是什麼啊,院會表決是一個我才剛看過立委打架跟舉手表決機器頂著人民的怒吼輾壓通過法案的地方欸。

而且我的選區的代議士在我當天打電話去抗議的時候告訴我:「這是黨團決議,我們委員必須遵守。」

那如果黨團決議我必須被罰錢,我的代議士就乖乖聽話來罰我錢?或是我的代議士根本就是國會少數黨,他就是投票投不贏對方,我就活該被罰一次次十萬直到我交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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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決議竟然可以取代司法機關來決定我的隱私是不是隱私,決定要怎麼罰我,我覺得這肯定是很奇怪的。
服務處律師也說他理解我會有這樣的疑慮,畢竟現在的國會是什麼樣,我們都看的見。

「我相信國民黨訂定這個法案時,前提是國會能夠公正地做出裁決,但我可能無法說服你相信國會的公正性」

他真的人滿好也滿無奈的,雖然我沒辦法相信國會就是被他老闆搞的,但我感謝他耗費大量時間解答我很多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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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我的律師是真的很盡力說,他會轉達給李彥秀委員,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選民對這個法案的疑慮,比如說一但提出行政救濟就停止罰款處分,至少不要先從我們的錢包裡拿走錢,再逼你去救濟把錢拿回來。

哇,他想的到的事,我的代議士李彥秀委員與藍白立委諸公竟是想不到了,經過三個月他們聲稱的充分討論,現在法案二讀了沒救了(律師老實跟我說,條文已經二讀就不能修了)

我相信接我電話的人會盡力(他這幾天花在為我解惑的時間應該快三小時)但我不知道我的代議士願不願意去跟他的黨團談。我都搞不清楚誰才是我授權進國會的代議士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倡議把法案退回委員會重審,經過充分討論。

(雖然藍白立委始終認為去抗議的人都是只看懶人包的深綠狂粉,我們被民進黨策動,啊被自己的代議士當成不會思考的白痴,我也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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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醬,想到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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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對我今天也問了25條蔑視國會罪中定義不清的部分

第25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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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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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就沒有要規範,會議主席(委員會調查中,當次會議的主席)覺得是蔑視就制止你,你不改就送進院會決議投票。

調查委員會 > 院會表決

國會最大黨=藍白覺得這是藐視國會,那這就是藐視國會了。

先罰你錢,你不服就去抗告,但錢要先繳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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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服務處甚至沒辦法給我一個承諾說:「黨團決議如果不合理,委員就是絕對不會投票的」,只能說服我黨團甲動會經由全體立委討論決定,而不是上對下指揮。
我忍著不吐槽但看看本屆藍營立委選了誰當總召吧,傅崑萁,在我的另一個故鄉花蓮橫行霸道魚肉鄉民的更生人。

退一萬步而言,哪天民進黨變成最大黨,藍白支持者甘願支持這種法案嗎?甘願讓你選出來的總統推舉的官員被表決蔑視國會,甘願讓你自己被表決你的隱私是不是隱私?

我不是不信任國民黨而已,我是根本不覺得台灣現在的政黨與國會環境值得我交付這種權力欸。國會改革沒改到點上就想先擴權,你要想清楚欸。

現在的國會要拿罰鍰的權利,要拿裁決的權力,恕我是不能苟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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ㄛ順道一提柯建銘版的行政法院是「出席人員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517版本你要自力救濟,請你去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外縣市的朋友們,這是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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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好心的噗友送我噗幣,我得老實承認我花這麼多時間打電話是因為我週二沒辦法去國會現場,想要至少做一點點我能做的事情。

另一方面我相信跟不同立場的人溝通是有意義的,被我問問題的律師跟我政治立場大概南轅北轍(聽得出來)
但他願意盡他工作上的責任回答我的一切問題,態度始終溫和,在無法說服我的議題上也會老實說他感覺無法取得共識或說服我,但不會因此有所批判。

他沒有拿錯誤的訊息誤導我,就事論事地告訴我法庭實務,我是感激他的。
我相信大家只要拿資料就事論事,都可以遇到一樣好的服務處人員。

我們是可以讓自己的代議士知道,我們真心關心這個議題,我們會思考,不是政黨要我們信什麼我們就信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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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現在對李彥秀還是滿生氣的,我的朋友在淋雨,她身為我的代議士竟在當舉手機器通過爛法案,氣氣氣氣氣,但我氣到一半會想起看著國會轉播時,鄭南榕基金會講者所說的話,就感覺自己多一點力量,化生氣為溝通的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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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可以找到適合自己又不勉強的方式,路還很長,一起努力!(突然的心靈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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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PW9RmFz.jpeg

國民黨自己的澄清字卡證明了我問到的情報是對的
他還特地把敘述順序倒過來,掩飾整件事其實是

「只要半數立委投票通過就可以罰一般民眾錢,你先交錢再走行政救濟,對了,記得要到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喔。你要花多少車錢與時間才能拿回你的十萬,當初投你票的立委不負責,如果法院證實你是冤枉的,由國家負責賠償你,用你自己每年繳交的納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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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這麼荒唐的字卡你都不怕動搖民意基礎了,我是不相信法案過了後你會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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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住台中的噗友可以打打看這個人的服務處,問那邊的工作人員看我說的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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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第八章調查權的範圍根本不只有「弊案」而已,讓我幫大家複習剛二讀的條文:

第45條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 相關議案 或與 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 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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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可以對PDF擋了

https://images.plurk.com/5sSZODfJQ5m5s98gADJV6K.png

廖偉翔這張字卡,刑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是條文裡確實有的(在第59條,與柯建銘版書面文字類似,我在前面補上了截圖)

但個資法與妨害秘密罪都沒有出現在法條裡,我想應該是實務上那些法條可以辦理所以沒寫進去,補充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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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補上第 318 條妨害秘密罪的條文

第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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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機密保護法,條文較長所以不全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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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在意字卡寫弊案但我查到的法條都寫議案是怎麼回事所以查了一下大法官釋憲說立法院有部分調查權是怎麼回事
國會調查權,越修越掉漆?大法官會怎麼看?|李涓
目前覺得這篇滿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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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然調查權是一種「配套式」的權力,國會所能調查的事項,就必須與其法定職權息息相關。簡單講,必須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案等職權有重大關聯,才能放行讓國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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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問題】已繳納的罰鍰,可以討回來嗎?
服務處委員是跟我說就算走行政救濟罰鍰也得先交,時間有限我就沒問法源,剛剛查了一下超級複雜

藍白兩黨一天到晚在罵擾民,用行政救濟來當這個爛法案的解套才是擾民吧,超級⋯⋯難讀懂⋯⋯
焰緋
抱歉打擾噗主,關於行政救濟罰鍰的部分,PTT這篇感覺可以提供您略作參考
[討論] 事後救濟不是擋箭牌 - 看板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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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緋 : 不會打擾,我反倒要謝謝你提供資料!

這邊快速看了政黑板的解說,可以告訴大家罰鍰的去處是我昨天有問到的(只是覺得沒有很重要就沒有整理在上頭)

是的,因職權行使法而收取的所有罰鍰都會挪作立法院編列內部預算使用,我不確定這是不是就對應公積金,當時律師是跟我舉例各個政府機關都會有自己的預算編列,而收取的罰鍰就會用在這些地方。

因為我記得看國會轉播時,有位委員(我忘記紀錄名字)有提到立法院可能必須因修法而另設專責單位,所以有特別詢問,但服務處律師是說,他不認為職權行使法所造成的罰鍰金額會大到需要一個單位去處理,公平起見一起轉述他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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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如果訴願打贏了…ㄜ…服務處律師是跟我說應該就會涉及國賠之類的處理,但我聽完只覺得拿到國賠的人跟全體國民在這個過程裡都還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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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板上提到第四項訴願不可能打贏倒是我沒有想到的,我明天會加油繼續荼毒李彥秀服務處的助理與律師們...。
youngzi
不好意思打擾,真的非常謝謝你好有耐心查詢、打去委員辦公室、詳細書寫。對習慣用文字識讀的我,看完理解不少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https://images.plurk.com/2DtNzjidshvzhMPblDSVST.png
這是今天沈伯洋、吳沛憶、黃捷開直播時,沈伯洋辦公室整理的條文表格,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𓆰𓅆
不會打擾,我也是習慣讀文字甚於看影片的人,能幫上大家的忙是我的榮幸,也很歡迎任何人轉貼修改我整理的東西去跟身邊的親友解釋討論!
希望我們能有機會擋下這部荒腔走板的法律⋯⋯
𓆰𓅆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 謝謝補充,我在外面也有看到但忘記存起,有您補充太好了
𓆰𓅆
我對了原文和沈委員的表格,感覺是517版確實如沈委員所言是東抄一點西抄一點的拼裝車,每次有人質疑藍白支持者就拿民進黨八年前的版本護航,不是...你抄人家的不給人改到好就算了還改的更爛...
𓆰𓅆
我在柯版真的沒有看到這麼多「經會議主席同意」 「經院會裁示」
就不能好好寫清楚條件不要交給立委們自由心證嗎⋯⋯
𓆰𓅆
雖然很多人應該都看過了,我還是再貼一次范耕維教授的解說


前高點路台大 東華法律刑法教授范耕維

從實體法角度切入
從程序法角度切入
𓆰𓅆


現在的藐視國會罪有什麼問題?

在立職法25條第9項(以下都講:立職法25(9))中規定,官員如果不想回應立委,必須要符合兩個要件: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經主席同意」。

請注意到後面的這個「經主席同意」的要件,這是跟現行法不同,多加上去的。

這裡的問題是,既然今天這個「例外有正當理由的事項不用老實回應」是一個官員具有正當性可以拒絕立委問題的範圍,那在這個範圍裡面政府官員就可以解除國會要求他真實陳述的義務。
𓆰𓅆

但是,目前草案加上的新要件,讓狀況變成:「你雖然有正當性免除我加在你身上的義務,但能不能免除還是要我說了算」

那麼,以徐巧芯先前質詢吳釗燮為例,假設主席認為台灣根本不存在任何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危害的事項時,即使外交部本於專業認為這種狀況存在,也依然必須老實揭露任何資訊,否則就有面對刑罰制裁(或可能罰鍰)的風險。即使法院最終可能認為阻卻違法而無罪,但承擔訴訟的成本與風險確實就會發生。
𓆰𓅆
𓆰𓅆
表格中效果那一欄會通通變成「不能不回答」就是因為他修改時硬加要件,就變這樣:

「我說滿足這些條件你可以不答不來,但實際情況有沒有滿足條件,是我的人說了算,裁罰也不是交給法院,是我在院會裡半數委員舉手表決通過你就得繳錢,有意見就去行政救濟」
𓆰𓅆
這一套邏輯遍佈在草案的各個角落,也正是因為法條就是寫成這樣,所以李彥秀服務處的助理也只能承認這整件事就是:

即使你認為自己符合能拒絕出席或拒絕答覆的要件,但如果會議主席不認同,移交院會表決通過,那立法院還是會先罰你錢,你想要公正的第三方機構來審視你是不是符合要件,就只能走行政救濟

因為法條就是這樣訂的
𓆰𓅆
這無可否認的事實,還有廖偉翔委員的闢謠字卡佐證,我誠懇地邀請大家一起打電話給藍營立委,問問他們李彥秀委員的服務處有沒有講錯或是我有沒有記錯
𓆰𓅆
吳沛憶 Wu Pei-Yi (@pay1pay1) on Threads

發現我整理的結論和吳沛億委員的圖卡一致,所以把更圖像更直覺的圖卡也一併整理在這裡
𓆰𓅆
本來想等補問完調查權職權範圍再統一整理討論,但我分機總機都打不進去(哈哈哈...)

總之我問了以下幾點:

整部法案加了一堆「經會議主席同意」是為什麼,而且為什麼要從移交司法機關改成院會表決,到底是哪一種方法,比較能在會議主席裁示有誤時保護我?

50-2 為什麼要規範經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讓律師偕同?黃國昌說只會邀請重要人物,以美國聽證會實務來說是TIKTOK老闆,那我們的法律實務上呢?到底哪些人會被要求作證與提供資料?

廖偉翔的闢謠字卡寫「民眾如無涉及相關弊案」,但我查條文,調查權的條文是寫「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
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請問調查權只針對弊案嗎?
𓆰𓅆
服務處的說法是,以目前的質詢實務來說,如果官員在委員會中拒絕回答,主席通常不會硬要官員回答。所以李彥秀委員反應我的疑慮時,國民黨黨團認為實務上不會有會議主席無視拒絕硬要裁示的問題,目前不打算修改。

但他也同意,按照法條的寫法,確實是可能被濫用。
𓆰𓅆

我的舉例是,如果今天綠營立委變成國會多數──我相信國民黨團也不信任他們──那我身為李彥秀服務的選區民眾,儘管我有充分的法源與理由表達我不需要提供資料,或是不需要出席,但綠營的會議主席駁回我的理由,而因為我不願屈從,最後移交院會,但也因為綠營是國會多數,儘管李彥秀委員在討論時間替我引述法源,但只講了三分鐘就被卡麥,最後表決通過要罰我錢。

這是完全可能發生的情境。

這種時候到底交給司法機關裁示的版本比較能幫上我,還是給院會表決的版本比較能幫上我?
𓆰𓅆
我感謝服務處的人員很誠實地坦承,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是比較公正的。
𓆰𓅆
而我們也討論了,為什麼在我反映出條文的問題後,國民黨團仍然決定要強行通過。

服務處給我的答案是,他們認為民進黨根本不想過這部法案,所以他們只能「被迫」用最快速的方式把法案三讀,實務上有問題,或是民眾有疑慮的話,再透過後續修法的方式去調整。因為一旦法案送出去了,後續回委員會修法應該會比較容易。

而關於為什麼院會上不停重複「停止討論,進入表決」的僵硬程序,服務處的解釋是,現在黨派之間的對立很嚴重,大家互不信任,國民黨團認為只要他們離開主席台,就會馬上被民進黨占據主席台,根本不會進入討論,所以他們才想要快速通過國會改革法案。
𓆰𓅆
當然我自己是沒有接受這個答案的。

因為你們很想過這個法,而對手不想要你過,你就能接受隨便寫寫,二讀一些你現在就已經能預測到問題的條文。我覺得這根本說不通。
𓆰𓅆
50-2的部分(剛剛在偷偷說上和一些有專業的人也討論了一下,所以現在才來繼續打)則也是分成實務上與法條規定上。雖然黃國昌表示美國聽證會目前都是邀請像TIKTOK或GOOGLE老闆這些重要人物,但實務上只要是會接觸到政府標案(甚至是捲入一些弊案)的民眾都有可能,此外吹哨者也可能作為證人實名出席。
𓆰𓅆
這次服務處也有提到「為什麼要負責提出法源,證明自己不需要提供資料或出席的,會是證人這邊」,服務處的說法是,因為在證人提供資料之前,國會這邊沒有辦法取得跟看到資料,所以這些資料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有可能無法提供,是擁有資料的人最清楚,也只能由他來引述法源。
𓆰𓅆
而會議主席同意的問題就,ㄜ,跟之前講到的一樣,國民黨立委黨團覺得應該沒有會議主席會故意找人麻煩吧。(但如果會議主席是綠營立委可能就不一定了,沒關係我們可以後續來修法ㄚ)
𓆰𓅆
最後雖然國民黨都主打要查弊才要修法條,但調查權範圍是不僅止於弊案的,319真相調查委員會也不是查弊。服務處立委也說,聽證會不一定跟弊案有關。
但我沒空去質問廖偉翔為什麼要散播假消息,我只是很想確認所以打在這裡。
𓆰𓅆
我腦容量快燒乾了所以先到這裡。

(立法院與調查權的關係與大法官釋字有點超出可以靠根性硬啃的範圍...)
阿星-在哭倉村關心立法院
天啊實在太佩服!!!
我也是這兩天抱資料硬啃,看到大大的分享超級有收穫!!
𓆰𓅆
我其實也快要到極限了哈哈(臨時抱佛腳有其極限)
謝謝大家的鼓勵(還有噗幣)
希望我們經過這次都有更了解這次修法在幹嘛!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看完覺得,難怪律師公會要發聲明,連普通人如我,一秒就能想到一堆濫用的情況,而實際上葉元之就實際示範了
胖霖呆
這個噗應該被列入最佳懶人包廣為流傳,太謝謝噗主努力的去蕪存菁和打電話,我一個外行人都看懂到底實際上問題出在哪
𓆰𓅆
同陣營的人都覺得自己人一定可以很自制吧(以及一些藍營支持者覺得極端狀況是杞人憂天)
我自己的立場是想要確保法規在被濫用的狀況下,有更充分的法源或資源能去處理。

(以及我猜這波社運能量大概充沛到藍營服務處被打爆乾脆拒接,我自己打不進李彥秀的,苗博雅在直播上也打不進羅智強的)
𓆰𓅆
總之謝謝大家,如果有我講錯或是不夠周到的地方,都歡迎大家補充。(我自己回去檢查的時候就有發現漏東西,有再額外更正)
𓆰𓅆



我自己比較關心法案內容本身,所以在程序面、修法的時間軸序上沒有撥心力關注,但今天進異溫層討論感覺到還是有不少人會討論這個,所以在噗首放了一些統整連結
伊薩若:價值觀錯亂的社會
看政論的跑馬有一個:藍白服務處被打爆
所以應該不少電話都被打爆了
𓆰𓅆
伊薩若:價值觀錯亂的社會 : 難怪我打不進去,大家都好優秀 ...
(知道我打不進去的時候是有其他人非常努力,覺得感動!)

覺得是拒接是我太武斷了,我把上面比較主觀的一些話編輯掉~謝謝你告訴我!
伊薩若:價值觀錯亂的社會
𓆰𓅆 : 更正一下,跑馬是:民團號召打爆藍白服務處(跳太快只看見後面)
但應該真有服務處人員被電話炸到快瘋
𓆰𓅆
我本來以為是拒接,是因為我第一次打的時候響了很久(我一直到跳出系統提示說無人接聽才掛掉)但第二次跟我說分機忙線問我要留言還是轉總機,轉總機後響半分鐘就直接嘟一聲斷掉了
這麼一想可能那時候他們在調整設定ㄅ...(不知道
𓆰𓅆
台湾立法院攻防战:“国会改革”争议重点一次看 – DW – 2024年5月24日

MEMO一下外媒德國之聲的報導

新法還要求被質詢人不得對立委「反質詢」 但此概念並未明文定義。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23日在國際記者會回應DW提問「反質詢」的定義時表示:「之後的法律,我們會給大家詳細的解釋,和全國人民的具體例子。 ”

『吳宗憲24日進一步向媒體說明,法律分成條文、判決或判例; 法律設立完成後,才會有判決或判例產生。 他23日的意思是,判例之後才能綜合向大眾說明,絕非立法後再來跟大家報告」。』

呃,這更糟糕,有判例了才能說明,代表要先有人觸犯反質詢的規定被你們制止甚至罰錢,然後大家才能知道反質詢是什麼耶????
𓆰𓅆
你畫一條不清不楚的線,等人不小心踩到了被你罰錢了,再來說「各位請看,這就是反質詢」,我覺得絕對是很奇怪的……(而且這個說法跟要立法後才向大家說明有差嗎?我們還是要等你通過才能聽到你的說明啊)
𓆰𓅆
516黨團協商

MEMO一下516黨團協商,我真的是看不完......(血壓)
胖霖呆
吳宗憲那個根本就是射箭後畫靶,超級藐視何謂正當立法…這才不到一年欸?我們真的能撐到三年後的投票?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就中國那套永遠不告訴你所謂的紅線是什麼,這樣就能說你有罪就有罪啊
𓆰𓅆
睡前補一個剛讀完的更詳細的修法沿革版本整理,作者對民進黨反調查權的方針抱持批判態度,但整理得相當詳盡,大家可以做為反方資料參照。

Facebook

就像魏揚今天在直播台上也提到,民進黨過去操弄議事手段,如今被國民黨用類似的方式回擊,民進黨在這次事件上也應該負起一些責任。
我覺得活動中有倡議者能同時關注雙方的責任是比較好的。

【誰不想討論?】從立法制度流程論證
>同作者的這則臉書全都在講程序,翻了一下留言也幾無針對法案本身的討論,我自己在意法案實質內容甚於程序所以就不轉了
𓆰𓅆
𓆰𓅆
𓆰𓅆
萬事問噗友之我在查核資料但google不到來源

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 現行條文與各黨團再修正動議對照表(對外版).docx

有人知道這個google雲端文件頁面的出處是哪裡嗎?><
我在噗浪上搜到覺得滿方便的,但想確定是網友整裡還是立委整理,才好標記出處
𓆰𓅆
以及我第一次打電話的時候才剛看條文對法條不熟悉,所以不小心用517版的第八章去比較柯版的第八章之一,雖然他們的處罰邏輯是相同的(柯版在裁定處罰方面,都是經院會決議函請高等法院裁定處罰)
剛剛已經在文章的原段落補上截圖了!細讀過後也確定爭議條文48條,柯版確實將範圍僅限於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 ,不似517版本明確納入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當然實務上有可能遇到需要邀請後者的狀況,未必不需要修法,但單以柯版與現行版是否相同來說,答案是否定的。

我自己覺得柯版在引述其他條文的時候相對仔細與明確,如48條有明列出他是參考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條至一百四十六條明定正當理由之範圍,但517版提到行政訴訟法時,幾乎只會寫「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在查證上需要額外花一些核對資料的時間。
𓆰𓅆
@irvinfly - 這邊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今年至今24 個修法版本的 word 跟 pdf 檔(不含...

議案內容 - law-diff 提案法律對照表

喔喔喔喔喔突然已知用火這個好方便(但上面...是不是沒有...517板給我對...)
𓆰𓅆
𓆰𓅆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書楷也解釋,該條文應是參考《刑法》偽證罪所設,但偽證罪的要件是「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是有連結「案件(案情)」的待證事實,意即證人先在法庭上具結後,若與該案待證事實相關的事項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偽證罪,「其適用範圍是可以確定的」。立法委員質詢到哪裡,這一條罪所涉及的適用範圍就會延伸到那裡,導致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涵蓋範圍會隨著立法委員質詢的內容無窮無盡的延伸擴大」

→ 虛偽陳述的部分我一直覺得有點微妙但說不出哪裡微妙,看這邊的解釋後突然懂了......。
畢竟我國國會的質詢常常就是,那樣。
𓆰𓅆
「經民連也向群眾們表示,若法案最後三讀通過,將會有6種應對方案,第一種方法是由行政院提出覆議,呼籲公民們向各自選區立委施壓,說服立委支持覆議案;第二是憲法訴訟,行政院或四分之一立委有權提出憲法訴訟,請大法官針對這些違憲的法律進行審查;第三是公民投票,讓人民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第四則是罷免濫權的立委;第五是強化監督國會,如加入委員會召委的評比;第六是深化民主防衛機制。」
𓆰𓅆
沒有跟到覆議案這塊,老實說大家如果真的搞懂法案且有疑慮,打電話要求選區立委支持覆議是可以的。像我自己這幾天溝通下來,如果李彥秀的立委服務處不是在敷衍我而是真心同意並願意爭取降低我的疑慮,我想他們是責無旁貸的。
𓆰𓅆
從肢體衝突到表決大戰,立法院究竟在吵什麼?4張表解讀國會改革、花東條例爭議 - 報導者 The Repo...
天啊我至今為止都在比柯建銘版,但其實應該要比民進黨被封殺在委員會的版本才對...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柯建銘版本就是被拉出來當擋箭牌的,目的就是不要讓人去查民進黨本來這次提出的草案是什麼
在衝突升到最大前,也就是最前面的程序委員會的時候,沈伯洋委員就一直有發影片說明他們的法案被惡意阻擋,連討論都不讓討論,甚至惡意動用議事規則,把法案踢出程序委員會
從頭到尾,國蔥就是忠誠的打手,在花蓮王無法處理的時候,馬上站起來去跟主席咬耳朵之類的
𓆰𓅆
也是因為一直在打柯建銘版我才去比這個版本,老實說反覆讀到現在覺得至少比517版易讀⋯⋯文字邏輯一致
架構工整,引用的既有條文也列的比較清楚
517版真的是⋯⋯跟他相處的時間越長越為他感到悲哀⋯⋯早產奇美拉⋯⋯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寫的人還是有法律背景的,更荒謬
𓆰𓅆
想要小小聲地抱怨一下我對了國民黨在委員會裡提過的羅智強版與517版,連羅智強版的要件都寫得比517版好也比517合憲......羅智強要不要出來解釋你為什麼要通過一個更更更擴權的版本,現在的版本真的只能查弊案嗎?
李彥秀身為一個代議士,不用對我解釋她為什麼選了517版而不是羅智強版嗎?
𓆰𓅆


@mk_yunshui - 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相關資料索引噗。 含大法官釋字索引與交互比照。 #國會擴權 ...

新噗整理了釋字,並在d卡解說文、法律白話文解說的框架下替大家插入釋字原文對做照,有鑑於接下來的其中一個救濟管道可能是釋憲,希望能讓大家在讀釋字的時候降低閱讀門檻(但我會整理得比較慢一點><)
𓆰𓅆
乾黃國昌真的是人很爛,羅智強版46-2的條文都寫好了你517版硬是要刪掉,逼民進黨當場生一個給你,再沾沾自喜說:看!我通過了民進黨的版本,這就是肚量!
𓆰𓅆
你先解釋46之2你為什麼要抽掉啦,他是不需要存在嗎????你把早產兒的腎臟拔一顆起來再來說「快看快看我們剛剛舉手表決通過了民進黨版,我們是尊重討論的!」
你把早產兒的腎臟拔了又允許民進黨趕緊塞回去是件多了不起的事情,值得你到處說嘴????
𓆰𓅆
怕我冤枉他我還跑去找藍營立委葛如鈞上傳的版本,我沒冤他喔真的沒有......浪費我時間對三個版本......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辛苦了,如果覺得累了,先關掉好好休息吧
𓆰𓅆
我看了逐字稿全文,跟服務處委員給我的解釋,在概念上大致相近,就是這個名詞目前在我國是全新的法律概念,所以他實際上是什麼,實務上會怎麼判定,得等有實際判決出來,包含憲法釋字也是一種判決。

我記得之前有看過一篇文章專門在講反質詢的可能定義,但我一時間從書籤裡找不出來,先提供我個人的見解給您參考:

根據李彥秀服務處律師跟我的討論,國外沒有的法律不代表我們不能有,同理,國外有的法律也不代表能直接套用。反質詢的問題在於他目前不存在於我國法律中,如果真的國外定義都大同小異的話,為什麼不寫進法案裡?我不是專業,但許多教授都有提出要件不明確的問題。
𓆰𓅆
民眾想要了解法案裡的反質詢是什麼,竟然得先被羞辱「你好丟臉,希望你能理解所有民主國家定義反質詢是相同的,如果你不理解,只能說你素質不好能力不足,這種東西還要定義在法律上,那腦死要不要特別定義,法律上的腦死也是基於世界定義」

我鼓勵大家都打去藍營立委服務處,問我們不知道歐美各國的反質詢定義丟不丟臉,是不是素養不足又能力不足,對了,週二接我電話的律師曾告訴我他不知道,包含不確定其他國家的狀況。我想我跟他可能要一起丟臉了。

那位 kitty2952 應該去應徵各藍營選區立委服務處的接電話人員,可能有他在,大家就不用擔心被問了吧。
丹雪蘭屏。
「什麼是反質詢?」
『你反質詢了!』
END
𓆰𓅆
我真的存太多東西我找不到(可惡)
「做事」與「作秀」至少擇一:英美國會調查權的制度與省思 |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但美國跟英國的藐視國會定義,是這篇有提到的,我記得跟反質詢問題之前在吵的時候,國民黨立委舉的情境不太一樣
健康就好(發財順便)
𓆰𓅆 : 謝謝噗主關於反質詢的說明,抱歉怕影響這個整理串所以有刪留言,若有需要放上剛剛詢問的討論串會再放上,謝謝噗主解答,辛苦了
𓆰𓅆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國會改革議題-主要國家國會質詢(反質詢)法制之比較

撰成日期:113年4月 更新日期:113年4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傅朝文 編號:R02418

我找了這個,不知道為什麼點連結會一直跳到清單,所以我後來又從google進pdf檔案

pdf連結,點開會直接下載,請注意
𓆰𓅆
因為我沒心力整篇看完所以只用反質詢下去搜

英國:

通常質詢之議員僅要求閣員說明問題之真相,而不會成為全院討論之議題,是故質詢本身不會推翻內閣,而係另行利用不信任投票的表決使政府下台或進行改選
3。英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攸久之民主國家,其國會常被稱為「國會之母」,有關質詢制度係逐漸演進而成,惟目前並無反質詢相關規定。
𓆰𓅆
德國:

聯邦政府有義務給予質詢有根據及以事實證明的答復13。至於聯邦政府所為之「反質詢」或其他不當答復,則未有明文規定
𓆰𓅆
日本:

日本國會基於三權分立與平衡原則,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至於內閣「反質詢」、虛偽或迴避答辯等尚無明文規定
𓆰𓅆
美國:

參議院議事常規第26章第1條(Standing Rules of the Senate, XXVI-1)規定:「各常設委員會或其小組委員會,得經參議院決議之授權,在會期中或休會延會期間,舉行聽證會,以傳票或其他方法要求證人出席會議作證,並提供相關之書面證詞、文件及紀錄。任何常設委員會得在其管轄範圍內,對任何相關事情進行調查。」

美國有關聽證規定大致如上,並無類似反質詢之相關規定
𓆰𓅆
法國:

法國國會議員的質詢(aux questions des membres du Parlemen)之法源依據規定於「第五共和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政府閣員得列席國會兩院,並得要求發言。」及第48條第6項規定:「(國會兩院)每週至少保留一次會議,以供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38

至於官員就質詢內容,得否為反質詢,目前並無相關規定。
𓆰𓅆


文件小結:

綜上所述,在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才有國會議員「質
詢」政府的權限,以做為監督政府的主要工具。法制上既然賦予議員質詢權,官員自有答復之義務。此時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不當答復,前揭採取質詢制度諸國對之並未課以其法律上責任。
𓆰𓅆
當然我不排除是寫這篇報告的人很丟臉又素質不好兼之能力不足,kitty2952 許是學識淵博,知人所不知能人所不能,

健康就好(發財順便) : 不如叫kitty2952去立法院應徵吧,他懂這麼多,這樣的人才豈能被埋沒在偷偷說裡跟我們筆戰。
𓆰𓅆
(對不起我看完黃國昌的逐字稿後火氣有點大所以講話不太客氣,要是kitty2952 是聽黃國昌說反質詢全世界都有,那黃國昌真的該去跳太平洋自盡)
𓆰𓅆
對資料氣昏頭,剛剛冷靜下來回去看討論才發現亂講話的是kitty2952 ,我對該偷偷說的噗主誠摯致上歉意,先把前面罵人的對象編輯掉。
胖霖呆
原本有個合乎憲法的條文,結果後續卻刻意刪掉然後再強行過二讀,並逼民進黨要想辦法再塞回去…只能說,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𓆰𓅆
核對羅智強版後我真的是傻眼貓咪,光看第45條,羅智強版也還是比517版符合釋字定義的立法院調查權......那你黃國昌改成這樣,不就是想擴權包山包海嗎?
tomor
mk_yunshui: 感謝這噗整理,順帶一提是有聽說羅就是抄民進黨團版本提案的說法
𓆰𓅆



藐視國會 美國
陳家煜 (@chenjiayuh) on X

「雖然國會有權發傳票調查不法,但這個過程也得謹慎使用。美國大法官判例說,國會發出的傳票,要符合三要件,才能算是有效,第一是要議院授權,第二是和立法相關,第三則要詢問事項和授權範圍相符。

「而如果應傳到國會,不得不作證的時候,憲法還有一個極大的人身保護規定,「不用自證犯罪與否」。這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已經被直接用來作為拒絕回答的標準作業,到國會作證,只要說I invoke the Fifth Amendment Right,我使用第五修正案的權力,就可以一路沉默到底。」
𓆰𓅆
目前這個版本的不自證己罪好像得超連結到行政訴訟法145條去,但李彥秀服務處今天在超級開會所以我打不進去,而且經會議主席同意這個要件到底會不會蓋台前面的要件,行政訴訟要怎麼打才可能勝訴也是我很在意的...。
𓆰𓅆
議院における証人の宣誓及び証言等に関する法律 | e-Gov法令検索

日本的有關法條是直接寫出可以拒絕的要件,沒有強調要經主席同意。
𓆰𓅆
第一条の三 各議院は、証人として出頭すべき旨の要求をするときは、出頭すべき日(証人としてその現在場所において証言すべき旨の要求をするときは、証言すべき日)五日 (外国にある者については、十日)前までに、証人に対してその旨を通知するものとする。

ただし、特別の事情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証人の同意がある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② 各議院は、前項の通知をする場合には、具体的に記載された証言を求める事項及び正当の理由がなくて出頭しないときは刑罰に処せられる旨(証人としてその現在場所において証言すべき旨の要求をする場合には、正当の理由がなくてその要求を拒んだときは刑罰に処せられる旨)を併せて通知するものとする。
𓆰𓅆
③ 各議院は、証人として書類の提出を求めるとき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通知するものとする。

一 第四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者が刑事訴追を受け、又は有罪判決を受けるおそれのあるときは、書類の提出を拒むことができること。

二 第四条第二項本文に規定する者が業務上委託を受けたため知り得た事実で他人の秘密に関するものについては、書類の提出を拒むことができること。

三 正当の理由がなくて書類を提出しないときは刑罰に処せられること。
𓆰𓅆
日本也是聽證會的五天前要通知,但有特別但書:如果你人在國外則是十天。要件都...就...滿清楚的,他甚至寫到,發函要求你出席聽證會時,必須一併將可拒絕事由也寫上。包含不自證己罪與保密義務等。

那我也不知道我們的二讀版本為什麼這麼不清不楚(...)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寫這麼清楚就不能叫誰來就來,叫他交出什麼就交出什麼啊
𓆰𓅆
第一条の四 証人は、各議院の議長若しくは委員長又は両議院の合同審査会の会長の許可を得て、補佐人を選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② 補佐人は、弁護士のうちから選任するようにするものとする。
③ 補佐人は、証人の求めに応じ、宣誓及び証言の拒絶に関する事項に関し、助言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爭議的50-2可以對到第一條之四,這邊也是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但只要

1. 各議院議長(= 眾議院院長、參議院院長)
2. 委員長(=主席)
3. 兩議院合同審查會會長

其中之一同意就可以

委員長對應我國翻譯我是參考外交部的網頁
𓆰𓅆
並不是一定要照日本的方法做,但這樣的做法爭議是比較少的(吧)
情報監視審査會在實務上會怎麼處理特定秘密也都寫在法條裡
𓆰𓅆
畢竟羅智強版的擴權也沒有517版誇張,我個人還是比較希望藍白立委諸公可以真的回去自己內部好好討論出一個不違憲的版本......。(你們不信任民進黨不相信他們想討論就算了,你們要濫用議事程序用多數決輾過去我也認了,至少拜託你們端出一個能看的版本吧,517版真是越對越讓人悲憤)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走到這個地步,他們很難停下來了
𓆰𓅆
法律學界聯署
(先MEMO起來之後再把聯署都放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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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討論 總統制 憲政制度
倉促修法比不修還糟? 改革五法通過 立院管太寬? ft.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蘇彥圖 | 斐姨所思【阿姨想...

就調查權的利弊與現行二讀法案有相當全面的分析,包含了美國現行實施狀況下有哪些政治角力,也提到了藍綠白三黨目前的政治角力,甚至是我們的立法委員席次設計會不會影響到聽證權的實行。
𓆰𓅆
開頭講結構牆的比喻滿貼切的,我一直在想服務處跟我說「因為民進黨不想討論不想過,所以我們被迫馬上通過」這個邏輯到底奇怪在哪,如今想想大概就是你跟家人討論整修老房子,一方堅持結構牆不能打掉,另一方堅持那就是裝飾牆我們裝了窗戶才能通風,兩方僵持不下互相指責彼此沒有討論意願,然後......人數占多數的那方也不想管那是不是結構牆,就直接開工了,反正打掉了要是出現問題,我們事後補救還可以裝回去啊!畢竟我們相信,那就是裝飾牆,絕對不是結構牆啦!
𓆰𓅆
台灣的狀況更可怕的是,因為不同政治立場的人不信任彼此,所以討論前還要先給對方扣帽子。你覺得那是結構牆?那你就是只看懶人包的側翼吧,專家出來講話?他們都是想在新政府裡拿好處吧根本不是專業的,連大法官都有顏色的爭議,換作是綠營看待藍白陣營的論述,其實也是這樣的態度
這就...不太可能討論

(我自己打電話前是盡量不聽任何綠營立委的解析或懶人包,我想讓服務處的人員有機會說服我,很可惜因為517板就寫得坑坑巴巴的,沒有這個機會)
𓆰𓅆
我自己對於所有民進黨不想討論不想過法案的指控都只有一個感想,那就是即使這一切都為真,也只是證明了委員會階段真的沒有實質討論,因為國民黨團在這件事情上已經甲動了,個別藍營立委是不可能違逆黨的旨意的。我不信任一個老是在甲動的政黨提出來的改革案會有多細緻的討論,一如我不信任一個能夠甲動的政黨有資格表決我是否該繳罰鍰……

(如果他們真的有實質討論,為什麼二讀端出的版本刪掉了一堆很重要的東西?這是經過實質討論出來的東西嗎?不是吧,就是為了用議事程序搞民進黨才弄出來的再修正動議啊,那支持羅智強版的藍營委員要是當天看到也比對完版本了,覺得羅版比較好,他們能在黨的意志下舉手反對這個法案嗎?就不行啊。)
𓆰𓅆
藍營很愛指控民進黨當初也怎樣怎樣,我們只是用柯建銘的魔法去對付柯建銘,字面意思就像是,其實你們做這一切,動機有八成以上都是想報復柯建銘而已。(剩下兩成是查弊 aka 對付民進黨,但這東西又不是只拿來查弊用,你自己寫的法條,適用範圍就不是只有弊案)
總之一切都讓人覺得無力,sad
𓆰𓅆


我按捺著怒氣,在索引噗法律白話文提到的疑點核對法條整理完畢了,目前

(二)啟動限制是否過鬆?
(三)是否讓調查重疊?
(四)是否利益無法迴避?

這三個問題,有部分可以透過已二讀的民進黨補上的版本消除疑慮。
𓆰𓅆

但517版把這麼重要(且羅智強版都已經寫好可逕付二讀了)的東西刪掉然後去通過民進黨的版本,我是滿想知道黃國昌有什麼臉在那邊說:

「我們這次所提出來的規範密度,比以前民進黨所提出來的規範密度都要高咧,然後竟還說那個條文太粗糙」

你自己摸摸良心比比看,你有參與的「最高機密版本」國民黨的版本哪個版本比較好吧,莫名其妙

民進黨說這些東西沒有在委員會裡經過充分討論,絲毫沒有冤你,光這三條就是你凍人家的版本凍了一個月,當天才異想天開突然決定要通過的。就算有符合程序也還是很爛。
𓆰𓅆
立法院表決通過該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嚴正聲明

監察院也發聲明了,然後國眾兩黨立委就會去跟他們的支持者說,司法機關跟監察機關都是民進黨開的,那些反對的立委也都是民進黨的爪牙,我上週竟還對他們可能還存有一絲良心抱持希望,我自己真是白癡
沃夫☆ 自由啊,青鳥咚鹿
你有良心不代表他不能丟掉
然而這構成了你們的不同,以及後續的選擇
不必太自責
𓆰𓅆
唉希望之後罷免會順利(港湖區嚴格來說現在的選票比例是綠大於藍,但還不到罷免搖滾區...經過這一役我想罷免李彥秀的心情真是前所未有ㄉ強烈)
𓆰𓅆
早先剛讀完放到噗首了!想說跟READr 讀+另一篇關注程序問題的報導放一起,給大家參考。(一篇講程序一篇講法案內容,我覺得整理得都滿仔細的

陳祺忠的臉書沒有整理到國民黨版的,所以我也是現在才知道原來國民黨也有提過版本,而且影響到現行(現在是前職權法了...)的內容
滿推薦大家都讀讀這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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