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燈✠𝔎𝔬𝔫𝔰𝔢𝔯𝔳𝔞𝔱𝔦𝔰𝔱
師鐸獎退休女老師命案 改判免死理由曝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更4審合議庭審酌劉嫌未搶走2000元現金,其是隨機、偶發性犯案,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另據醫院鑑定報告,尚不能完全排除他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並考量他有悔意,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需執行至少25年始能假釋出獄,因此從輕發落
滿滿的佛光。
掰噗~
報告....!?? 不好吧(p-surprised)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更生改善....

對性侵慣犯也是這樣說,這是再犯罪率吧
黑白喵
社運法官都是賤畜
🪼𝑵𝒂𝒖𝒕𝒊𝒍𝒖𝒔逆螺旋
酒後騎機車帶著鐵鎚要去找女友理論?????蝦?
所以有計畫性指的是先殺女友再殺其他人才能成立嗎?
武士の故郷➹ただの終わりじゃい
他只有計畫要殺女友,沒有要殺老師,所以不構成謀殺 (ㄆ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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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𝑵𝒂𝒖𝒕𝒊𝒍𝒖𝒔逆螺旋 : 計畫性是一個可指責的攻防點。
有計畫除了意味著對行為、行為對象以及行為結果有所認識之外,也表示行為人對於其欲實施的行為各步驟有所預想與安排,亦即他對於整個犯罪實行過程有基本的流程設計、一個犯罪藍圖的存在。
如果他是殺女友,確實是計畫性。但他最後施行的計劃並不是針對原本的行為對象,而是其他不在預設範圍內的對象,那計畫性這項指責確實會有問題,只能退而認為他屬臨時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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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質疑的點反而未必在計畫性上面。
所謂「情節最重大」固可將計畫性作為要件,但並不表示判斷上禁止於此。在行為特別殘暴,或過程中能對被害人施以極大痛苦,或實施犯罪的手段具有社會安全的危害性等等,其實也都足以作為情節是否已達最為重大的判斷標準。
但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情節最重大之判斷,應限制在直接故意的最嚴重犯行上。這就導致,某些行為雖然非常殘暴,但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被認定為間接故意的案件,並不構成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而未達判決死刑標準。(但即便判處死刑,在現狀下死刑犯實際上也極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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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士の故郷➹ただの終わりじゃい : 對,台灣沒有謀殺,只有殺人。
黑白喵
他的意思是無差別殺人或是愉悅殺人反而不算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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