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林文楨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從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4所示之有期徒刑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附表編號2、3、5所示之有期徒刑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文楨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吳俊宗共同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矚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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