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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死刑存廢之爭,4/23憲法法庭辯論:大法官何時做出宣示?反廢死的聲音說了什麼? - The News...
台灣死刑存廢之爭 這一次可能通過釋憲塵埃落定 - BBC News 中文
據說大法官正在釋憲中⋯

和廢死無關。

現在在看憲法史,覺得憲法其實常常就是某個時空環境的權宜產物,之後要修修補補的用,也是很考驗所有人的智慧啊。

下收書友旁聽的即時摘要跑馬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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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死刑案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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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方律師:死刑讓國家怠惰,廢死是有很多其他刑罰選項可以選擇,死刑是國家暴力,生命不可剝奪,死刑應該予以廢除。
法務部:死刑有相應的審判程序,人性尊嚴概念變動,現行法合憲,希望維持舊有見解。
許家馨教授:應該由立法機關來決定。
黃丞儀教授:刑罰應有界限,死刑應予廢除。
鄭善印教授:死刑具有威嚇性,死刑犯應自行負責,死刑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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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煜偉教授:死刑是否違憲以及死刑是否廢止應該是二個問題。死刑只能回應應報的作用,死刑也沒有目的正當性,從刑法19條的推倒,應減輕其刑,故應廢止死刑。
顏厥安教授:按照社會責任論、謹慎原則,國家沒有排除任何人的權利,應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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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擁連教授:死刑為實體問題,且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應該是節制司法機關的權限,認為死刑沒有違憲。
國家人權委員會:生命權為基本權基礎,應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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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犯罪被害人家屬、社會大眾都是隱形的被害人,社會大眾仍支持死刑,仍支持維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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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開始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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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師團的提問開始,討論死刑的文化論。到底是不是有一個所謂支持死刑的文化。開始談儒家跟死刑:
談到漢朝是否要廢除肉刑辯論了幾百年,但是儒家到底是否支持肉刑似乎沒有明確的證據。
但不論是中國或西方的文化都不應該本質論,文化有多元性,也有一定的變動性。

——
書友答疑:這個很常見呀 要討論什麼法律就在扯華人文化。
顏厥安在說 如果要討論中華文化 是不是連大陸這種沒有民主自由的國家都要一起包括進去XDD

不過以前在上法理學時,顏厥安是說,如果各地/國都有的規定作為自然法的依據,大概死刑就是自然法的一部份

顏厥安以前在研究所考試出過一題,如果戰爭期間殺人,是不是觸犯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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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挖塞,開花一個我國到底有沒有包含大陸地區。

如果真的討論起到底我國的界線是什麼,以作為定義死刑文化基礎到底應該在哪個範圍,那就很有得吵了。

但最後及時拉回來,提到憲法保障多元文化,而原住民文化中幾乎沒有死刑,所以很難證明所謂我國具有所謂支持死刑的文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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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煜偉教授:排除死刑犯於社會之外,無法通過刑罰檢驗。
顏厥安教授:即便是把死刑犯當成敵人,也應該遵守日內瓦公約,敵人刑法並不足以說明死刑應該存在。
黃丞儀教授:翦除論的想法是死刑能滌除某些罪惡,再討論到納粹戰犯的部分,也未曾執行死刑。

——
日內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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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丞儀研究員:死刑是帝制的遺緒,而死刑的廢除則可以使人民平等參與。

從文化差異論開始討論起。在先秦跟漢朝,死刑是比較倫理上的譴責,南北朝後轉變為生命型的剝奪。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後,有一個長達300-400年的辯論,加入討論的人都比較沒有把儒家當作論據。因此,儒家在死刑論中扮演的角色值得探討。

顏厥安教授: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所以有民意基礎,反而是法官沒有民意基礎,能做死刑違憲判決。
黃丞儀研究員:刑罰是司法制度的一環,應得由司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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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馨研究員:目前反對廢死的民意呈現廢死應該回到立法機關討論,較能反映社會現狀。
賴擁連教授:死刑案件可上訴,救濟完整故合憲。
許家馨研究員:經過各方面檢視,死刑透過當時的檢視,是合憲的。
賴擁連教授:民意滾動式的檢討,是死刑是否廢除的主要考量。

——
Y:許家馨中間在講文化時提的,我有感到矛盾的是他後來說這討論現在才開始,但如果這樣,爲什麼大家可以一直說嘴民意是反廢死

T:他認為廢除死刑的論述,可能從今天才開始充分的接觸到大眾,開始討論廢除死刑以後呢之類的問題,以便形成廢除死刑的文化,或繼續維持死刑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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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善印教授:從成本效益來看,死刑與其他刑罰無異;死刑是目前的法令,應共同遵守。

許家馨研究員:南非憲法法院和後來南韓憲法法院對廢除死刑不同的判決,因為實證上沒有辦法說明死刑是否有嚇阻效用,南韓憲法法院則是從罪刑相當原則論述極端案例無法處理,支持死刑維持。


書友大:死刑辯論中,有些外部意見應該印下來,以學生/實習報告的形式三個月後交給發表人評分,我懷疑他們會給自己幾分。
↑未經學長同意轉貼一下意見XDDD 我也有同感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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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馨研究員:死刑的討論應該要回到到底哪樣的刑罰可以讓罪刑相當。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害人的權益平衡下,死刑制度維持有其必要。

—上半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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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請問如果今天審出死刑違憲,之後那三個大法官有其他主張,是各自表述各自法院各自判案嗎😂

T:今天迴避的大法官都是有參加過聲請人案件的,不管是擔任律師或者是擔任法官。所以按照迴避的原則他們不會給任何意見書也不參加投票。下午應該就可以從提問聽出大法官心證了

大:就是大家會有一個決議。不同意的人頂多寫寫協同/不同意見書。迴避的就發揮一下實質影響力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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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蠻有意思的是一直提文化
以前打小孩也是文化,學校老師還可以公開拿藤條打不是~
後來民法規定不能打小孩、算家暴,
民法怎麼不用出文化辯論?

T:民法也有文化辯論喔
所以才會有考考妣妣的妣考邱XD

Y:我沒跟到是嗎? 我以為那段是在同婚,原來跟不能打小孩也有關⋯等一下開會早點回來,I need you 不然會聽謀

大:他是說同婚也是民法。能不能打小孩這個也是一種文化演變,這也回到是顏厥安講的,現在不是各種不同文化的爭執,而是我們現在的社會要形成怎麼樣「內部文化」的問題

T:我補充一下,我只是要說當初同婚辯論、通姦除罪辯論的時候,也都有討論到有關文化差異論的問題。就是一個在討論尚位法令是否違反基本原則很容易論述到的一個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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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文化也一直都是法學證立正當性的方式之一,如同歷史文學都有在地化,法學也有,像格林兄弟浪漫主義的年代,就是歷史法學派的年代,法律要跟隨習慣法,甚至崇古。
美國有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應該符合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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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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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詢答
Q死刑如果都沒有誤判可能,死刑是否違憲?
以羅馬規約最嚴重的四大罪刑,最嚴重的罪刑都不必然處以死刑。所以,死刑沒有必然性。
Q替代刑罰較死刑是符合比例原則?
替代方案設計要符合憲法原則,而死刑相較之下確實嚴酷。
Q是否多數家屬都應該寬宥?
共和國原則的理性使家屬得以接納廢除死刑,而非從寬宥而來。另外國家應該協助被害者尋求其他生命轉變的可能。
Q尚未有替代刑法是否有立法怠惰?
法務部已經持續調查,並進行替代方案研究。
Q釋字194等號解釋維持的理由?
目前死刑民意支持度以及死刑判決嚴謹度,應維持舊釋字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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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等待死刑是否為酷刑?
等待刑罰實施是外部效果,不是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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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美大法官詢答
Q死刑是否得做為主刑?和陸海空軍刑法的競合關係如何?
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處置和死刑作為主行應是兩個問題,
Q美國合宜標準測是對我國死刑討論的啟示?
長期穩定的民意、專業團體的意見參酌、立法機關的意見參酌是廢除死刑討論的演進的社會標準,值得思索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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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大法官詢答
Q國家權力界限是否憲法保留?
可以從憲法規定有死刑才可以訂死刑/憲法規定廢除死刑才能廢除死刑兩個理路。
Q釋字194、263、476宣告死刑合憲論何以推翻?
共和國原則建構的實質面向是合憲論之後建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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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二度詢答
Q有關死刑修法是否有怠惰
法務部提出相關研究,以作為民意機關立法參考。以死刑目前趨勢是回到立法機關討論,故希望仍維持合憲。
Q極端的行為是否證成功證的應報必須實現?
沒有推崇同態報復(以牙還牙),但極端的行為容許死刑的宣告。
Q國際審查應朝廢除死刑發展,但沒有指出死刑應予廢除,人權會的看法?
目前國際人權審查仍要求國際公約應朝廢除死刑發展,目前愈趨嚴密檢視死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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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銘大法官詢答
Q修復式正義如何回應犯罪被害人的需求
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的對話因為死刑破壞,使得社會進步的可能受到阻礙。

黃昭元大法官詢答
Q法務部對維持過去釋字的理由?
涉訟解釋範圍仍建議維持,其他相關法令由立法機關在做進一步討論。為因應極端犯罪在罪刑相當由司法機關加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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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詢答,接下來就是結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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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重新強調人性尊嚴以及死刑不可回復性
機關代表則是以權力分立及死刑沒有嚴酷性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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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補腦早上場前聊的~
15名大法官中,蔡炯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蔡彩貞曾審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邱和順辯護人因此迴避,只有12名大法官上場

依規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完畢後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最快7月前做出判決,最慢也有機會在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10月卸任前做出決定。

補腦早上場前聊的~
15名大法官中,蔡炯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蔡彩貞曾審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邱和順辯護人因此迴避,只有12名大法官上場

依規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完畢後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最快7月前做出判決,最慢也有機會在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10月卸任前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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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李宣毅他於1996年高中暑假,把他一手帶大的阿嬤遇上搶劫,死在街頭,當時他有強大意圖想殺了犯罪行為人,想要復仇。進入大學後,仇恨之火終日焚燒著他。

李宣毅指出,他漸漸意識到想要追殺的不是那個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止悲劇再度發生。阿嬤的死是提醒大家擁抱身邊的人,唯有緊密聯繫人與人的關係,放棄歧視、排除身邊的人,犯罪成因才有滅絕的可能。不要再用暴力回復暴力。死刑的廢除不是源自歐洲的人文思想,而是一個痛苦過久的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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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這個Q2 就是過去194.263.476已宣告死刑合憲,可以這樣再推翻? 剛聽完想,假若現在推翻,未來還可以再改?

(194、263號有說明是解嚴前所作成,而後我國又把兩公約內國法化)

大:這個答案在我國的憲法一直都是可以。在美國也是啊,應該在各國都是吧。

Y:以前說合憲,現在說違憲,但以後可能又是合憲…

大:對,美國前先吵的墮胎就是一個例子。另外的延伸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機關能不能再一次制定相關法律,如這次,立法機關在宣告死刑違憲後,可不可以制定有死刑的法律

F:每個時代對於進步的定義 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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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早上的辯論主要聚焦在生命權。

辯方主張生命權剝奪後就沒有其他可能,也就是人死了就死了,再討論其他的也沒意義了。

主管機關主張基於民意及司法安定死刑應合憲,也就是判了死刑就該執行少囉嗦的意思。

鑑定人意見分以下:
1-1基於權力分立應由立法機關決定
也就是應該回到立法機關投票
2-1基於法理死刑違憲
也就是這應該是學者說了算
2-2基於國際公約死刑違憲
也就是這是國際潮流
3-1基於刑罰報應死刑合憲 也就是這是一種以牙還牙的概念 3-2基於死刑是實體爭議應合憲 也就是這是刑罰的討論不是程序爭議 3-3基於犯罪被害人立場死刑合憲 也就是應該考慮犯罪被害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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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的詰問我覺得爭點最大的應該是蔡宗珍法官問的:
憲法權界線在哪?
死刑應該是排除或者是介入?
也就是本次解釋應該要說明:
我國應廢除死刑
還是
我國得訂定死刑
這兩個不同的邏輯大法官得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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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詹森林法官一直臭法務部怠惰,那是另一個故事了
法務部就真的一直調查沒有修法

戰時法律和一般刑法的問題,那是不同狀態下的處遇,不在本次的爭點範圍內,所以學者認為不必討論唷~所以內亂外患那些就不討論惹~~~

當然中間有很多精彩的辯論,包含死刑的源流,以及法社會學的部分,我就略過了,簡單摘要過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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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雖然這跟你們討論的層面比起來好像淺多了,但是John Oliver 節目幾次死刑的專題我覺得都很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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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完畢—

以下開放閒聊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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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ffd: 我不知道耶,我沒看啊,我只負責搬運書友的即時摘要⋯但因為是摘要,所以實際現場表現如何我也不知道。

就摘要看來兩邊論點都不令人意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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