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受訪說,這真的是十惡不赦、人神共憤,他將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若以對價關係取得兒少性影像者,處以3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讓他們一定得被關。

根據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於112年修正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李麗芬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說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去年才修正通過,其中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自過往的首次查獲僅受行政處分、第2次查獲以刑事處分罰金,已修改為首次查獲就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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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是否要再修改相關條文,李麗芬表示,非常謝謝多名立委關心此條例,若立委提出相關提案,衛福部會再慎重討論,參考提案內容研議具體修法方向。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日前也呼籲,應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並研議遏止境外平台的散布模式。李麗芬對此表示,因涉及案件偵查工作,尊重內政部警政署做法與編制。

黃子佼曾多次參與衛福部活動,李麗芬日前表態,對兒少性剝削犯罪零容忍,不會再與黃子佼合作,過去合作影片也會全面下架。對此,李麗芬說,已經請相關單位了解,之前有配合過的影像、記者會、Podcast等合作內容,在今天都已經全數完成下架。

黃子佼去年捲入MeToo風波,被控涉強制猥褻等罪,檢方在搜索時查獲黃子佼持有7個兒少性影像,將他緩起訴2年處分,支付國庫120萬元,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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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被控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爭議連環爆,引發各界撻伐,今(8)日包括陳文茜、陶晶瑩、小S等人共同發起連署,向立法院提出修法訴求,呼籲加重兒少虐待、性侵害、性剝削的刑責,並建立侵害兒少罪犯的資料庫,追蹤犯罪者。

立委范雲、王世堅、黃捷等人也都提出修法加重『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不過在犯罪學系擔任教授的立委沈伯洋提醒,目前很難針對『單純購買持有』加重,另外因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恐怕也罰不到黃子佼,他認為更重要的是保全證據,用已加重的條例來罰。

發起的名人還包含陶晶瑩、胡小禎、李佩甄、徐熙娣、黃若薇、隋棠、藍心湄、德州媽媽沒有崩潰、瑪麗的象牙塔、于美人、張曼娟、潘若迪、李李仁、于長君、婁峻碩、黃嘉千、林柏宏和岳啟儒等。陳漢典、戴資穎、王月、柯宇綸等人也都在下方留言『+1』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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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指出,台灣不停地傳出對兒童、少年、少女等未成年性侵或是性剝削的事件,社會把它當事件新聞,一陣撻伐,之後烏雲散去,衆人忘了。但那個小小的孩子,不會也不能忘記,他或她可能從此不再信任任何人,終生陰影無法承受,成為扭曲人格者,甚至成為反社會傾向的人,『希望一起化焦慮為力量督促立法院修法,建立對台灣兒少更安全的保護網。』

眾人提出的訴求包括:

希望各界能一起鼓勵督促立委正視針對兒少虐待、性侵害、性剝削修法加重刑罰,遏止犯罪。

立法之外並編列預算,要求警政單位應建立侵害兒少罪犯的資料庫;列入追蹤,防止重複犯罪。

監獄中對於兒少犯罪行為者,在獄中進行心理諮商或是精神諮商輔導等課程。

參考其他國家對兒少性侵害、剝削的法律,強制進行心理治療。

針對於社群媒體、傳統媒體,廣播電視散播性侵兒少影片者,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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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范雲表示,立去年修正的性私密影像4法,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訂定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到30萬元的罰則。但這2天看到有錢有勢的加害者僅被緩起訴2年,罰120萬及1200字悔過書。相比於被害人可能長達一生的恐懼實在無法比擬,她將會提案修法提高購買兒少性私密影像的罰則。

立委王世堅則表示,修法方向包括應加重其刑1/2,且不得假釋,他的版本是針對第39條,如果以『對價關係』取得兒童或青少年性影像者,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王世堅說明,如果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被告就無法緩起訴,也一定得被關。

立委黃捷也表示將提案修法提高罰則;為了阻絕非法交易市場的運作,她也會針對『以對價關係取得兒少性影像者』,提案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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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也提到,這種論壇不怕封網,要直接從阻斷金流下手,因為偷拍集團經常使用虛擬貨幣做為支付工作,可利用可用虛擬通貨金流分析工具追蹤金流,追查實質受益人進而凍結財產,才能減少傷害。她表示,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也應該儘速送立法院審議,杜絕以相關通訊軟體的傳播管道。

過去擔任犯罪學系教授的立委沈伯洋則提出,目前兒少條例的規定其實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較好的方式是加重負擔處分。若要修法加重3年以上,會變成全部重修,要修最多應該是從1年改3年。許多人會質疑為什麼那麼輕,因為目前沒其他證據(都只是媒體報導),但只要有相關證據馬上會升級為『幫助犯』就會是重罪(7年且可加重1/2)。所以反而更該協助證據取得,及幫助被害人、鼓勵他們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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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立委提到的『對價關係(或者購買)』,沈伯洋認為較難成為單獨加重理由,因為法律上購買行為,要認定是一種『幫助』或組織條例的『資助』都很難,唯一可比的是刑法上的贓物罪,但贓物罪的可罰性並不高。更不要說非法下載也是貢獻,跟購買間很難有法律上的區別。至於若有指定影片等問題,可以等到出來之後直接回歸到製造或是販售的36條或38條加重處罰就好,不需修法。

最後他也提刑,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就算修法也處罰不到黃子佼。他認為應該在現行規範下看哪些規範適用比較合理,並且協證據保全。如果要修法應該朝科技偵察、洗錢等相關來處理論壇。」

修法能嚴懲黃子佼? 沈伯洋曝最大問題:想想就令人噁心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沈伯洋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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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黃子佼再被控妨害性自主 北檢分案偵辦 | 社會 | 中央社 CNA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北檢把黃子佼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向高檢署送再議。由於另有一名女子指控黃子佼涉妨害性自主,北市警昨天報請北檢指揮偵辦,檢察官今天分案。

台北地檢署表示,台北市警察局婦幼隊昨天報地檢署指揮偵辦,目前將黃子佼列為他字案被告,並交由具備婦幼及毒品專業的檢察官林岫璁偵查。

另方面,北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把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昨天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檢察署送再議;高檢署昨天收文後,今天分案審查,將審酌一審偵查是否有不完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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