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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商黃姓男子為躲避查緝,違法將大量白帶魚運出港與中國大陸漁船交易,民國111年間與陳姓小隊長商議,以每次新台幣3萬元,請求在漁船安檢時放水,獲得陳姓小隊長允諾。陳姓小隊長部分,審酌他對於固守邊防檢查船隻,以維護台灣本島安全知之甚詳,竟為圖小利,收受賄款,使下屬參與合謀,有違主管之責,且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達33萬4000元,難認是一時失慮所為。
小隊長涉收賄放水走私白帶魚 二審撤銷緩刑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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