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Seafarer
從虐童案談一個問題:
新聞媒體的道德跟閱聽者的素養

這是報導者的 報導
這是鏡傳媒的 報導

鏡周刊的幾個問題是,第一他報導內容完全沒有註明採訪者或者消息的出處,第二在檢調尚未定罪之前記者已經提前把故事寫好了。

報導不應該是寫故事,也不是因為讀者想看甚麼就給讀者什麼,報導的價值是因為讀者不清楚脈絡或者缺乏先備知識的情況下,沒辦法分辨新聞案件的眉角,所以需要新聞記者協助整理相關的細節,把案件報導做成一般人都能理解跟判斷的文章,這才是報導的價值。
Eric Seafarer
而從社工被捕之後出現很多問題,有些媒體甚至直接寫出了陳姓社工的全名,調查不公開的意義蕩然無存,最後的結果就是鏡周刊直接出了一系列報導幫陳姓社工定罪。

而我在研究如何檢舉或者反映請媒體撤掉嫌疑人姓名的時候,才發現我們廣電相關是給NCC管,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但是實質上文化部並不會去審查平面報導的報導內容,網路媒體則是完全沒有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無法可管的第四權?-談媒體監督機制與法規|劉時宇
Eric Seafarer
好消息是,散佈個人姓名或者照片確實違反了個資法
法律百科|一般人公布他人的個人資料違法嗎?

壞消息是,個資法是告訴乃論。
Eric Seafarer
以上只是媒體自律的問題,另一個問題是,閱聽者有沒有相關素養去質疑他們讀到的內容是有問題的?閱聽者是否有意識到他們閱讀新聞時應該要蒐集或者取得的資訊是什麼?

甚至最大的問題閱聽者們是否有足夠的法治素養跟道德不要成為這類可信度不足新聞的傳播者或者幫兇,但實際上,我看到的是更多人在FB討論或者在PTT上討論的時候是直接使用陳姓社工的本名去討論,然後說,他以為新聞媒體寫的就是公開資訊。
Eric Seafarer
又或者有的人以人民有「知的權益」去支持這種不夠嚴謹的報導,他們對探索揭密的渴望大過了公平正義的價值,他們不在乎報導會帶來的傷害,他們也不在乎輿論本身會造成的傷害,他們堅信公眾人物必須可受公評。

但是這句話是錯的,是有關大眾利益的事情必須可受公評,而非公眾人物必須受到公評,甚至有些新聞當事者並非公眾人物,有些案件也不過是原告與被告兩造雙方的事情,那些事情並不值得占用媒體版面。

如同虐童案,記者的工作並非追求案件的責任歸屬,而是向大眾解釋我們的社福政策如何運作,社福環境哪裡有了缺陷,民眾知道這個新聞之後該關切誰,該向什麼單位請願,或者應該如何拜託民代監督有關單位。
Eric Seafarer
新聞報導的意義是提醒大眾我們的社會還有缺陷,還有危險,那是應該要注意或者要迴避或者讓大眾請願去改進的,不應該是讓新聞記者找出一個事件的哪裡螺絲鬆了,然後假裝好像我們殺雞儆猴之後那個螺絲就會被鎖緊了。

是為什麼螺絲鬆了沒有被察覺沒有維護機制,為什麼螺絲鬆了它沒有保險方案或者第二層的安全網可以去承接,如同報導者所做的這些報導一樣,這才是民眾,甚至是民代們應該要知道,並且可以追求的部分。
Treelazy
所以鏡傳媒記者也是有問題…這樣有很多記者小編都有問題耶
Eric Seafarer
不一定是記者的問題,如同上面說的,這也不會是一個螺絲的問題。

如果管制媒體會有箝制新聞自由的疑慮,但是如果不受監管,報導本身會更商業化更娛樂化也是不可阻擋的浪潮,那一間媒體的主編應該要去掌握它出品的新聞品質跟取向,那是全然的道德自律問題。

如果我們不信任政府監督的機制,閱聽人同樣不應該輕信這些傳媒本身的道德對吧?但是在虐童案裡大眾似乎非常相信傳媒不會憑空捏造,傳媒的言行都符合公共利益,是嗎?

那我只能說如果不信任政府,那也請同樣對自己讀到的報導保持懷疑,如果想要信任政府,那就請督促政府找一些專家學者,辦一些公聽會或者公共論壇去討論如何監督媒體,然後作出合理的監督方案或者推動民間的第三方機構可以管理媒體。
問題就是,你很難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Treelazy
Eric Seafarer : 這樣說來有一些例如對於高端疫苗這種不實指控、再之前比如浩鼎案,媒體報導日後發現都是錯的⋯也沒追究啊 所以我會覺得記者當然出版者也要負責任吧⋯⋯
Eric Seafarer
有的媒體會讓記者道歉或者要求記者離職,確實有的媒體會道歉。

之後再讓記者復職。

除非有辦法要求媒體本身對新聞品質負起責任,不然只會有一堆記者被當成替死鬼而已,我們只能祈禱媒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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