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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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19 PM
Fri, Mar 15, 2024 3: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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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109 年度憲二字第 333 號聲請人謝朝和等聲請案,定於 3 月 15 日宣示判...
無期徒刑假釋犯罪一律再關25年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未分情節輕重 | 社會 | 中央社 CNA
無期徒刑假釋再犯固定關25年 憲法法庭:剝奪受評估機會違比例原則 | 社會 | 中央社 CNA
無期徒刑假釋再犯關25年違憲 法務部:尊重判決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司法院:❗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 113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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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0 PM
@eunice6927 - 「1/26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
@eunice6927 -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院日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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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0 PM
司法院:【 憲法法庭公布 113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 】 本案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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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0 PM
Fri, Mar 15, 2024 3:35 PM
1️⃣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是否違憲?
2️⃣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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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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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3 PM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依本判決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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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3 PM
三、聲請人五、二十二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五據以提出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前項意旨裁判。聲請人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就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亦應依相同意旨裁判。
四、檢察總長就前項以外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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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3 PM
五、本件聲請人以外依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或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之受刑人,於本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者,法院於主文第一項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受刑人如已聲明異議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亦同。
六、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之受刑人,其依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改定之殘餘刑期,短於實際已執行殘餘刑期者,均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之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續執行他刑。相關之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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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4 PM
Fri, Mar 15, 2024 3:24 PM
七、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就上開規定所為之聲請駁回。
八、其餘聲請不受理。
🖊本判決由黃瑞明大法官主筆,並有: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陳忠五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陳忠五大法官加入)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與部分不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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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4 PM
🟥楊惠欽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大法官加入)
🟥蔡宗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瓊文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朱富美大法官加入)
🟥朱富美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瓊文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加入)
如果要看完整的判決書以及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等,請大家點留言區的連結閱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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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4 PM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其他案件,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此部分違憲。法務部表示,尊重判決結果,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刑20年或25年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法務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去年於此釋憲案言詞辯論時,法務部主張刑法有關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的規定合憲,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即應依有罪確定判決認定殘刑期間,以貫徹既判力的刑罰效力,並維繫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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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25 PM
法務部表示,假釋制度不是國家憲法的義務,而是立法者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透過法律創設的制度,應尊重立法權,且現行撤銷假釋制度,已依個案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輕重,而為層級化處理,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受刑人可對撤銷假釋決定即時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等救濟,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新聞稿指出,至於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輕重,實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期間長短的判斷,更不應做特別考量,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
法務部表示,尊重今天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也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進行因應,並將依照判決意旨於期限內,研議並完成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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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Mar 15, 2024 3:34 PM
無期徒刑獲假釋再犯罪一律再關25年「關到死」,憲法法庭宣告「不符比例原則」違憲 - The News L...
「謝男於1989年涉嫌強盜案,最高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謝男服刑18年後2009年假釋出獄,又犯竊盜罪,原本假釋遭撤銷且被判刑1年2月。依2005年修正的新法,謝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謝男認為這等於要他服刑超過50年,老死在監獄中,況且《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提起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今(15)日宣判,不論假釋撤銷的原因、再犯情節的輕重都一律再關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立法院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修改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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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 113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2️⃣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是否違憲?
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依本判決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四、檢察總長就前項以外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
六、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之受刑人,其依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改定之殘餘刑期,短於實際已執行殘餘刑期者,均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之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續執行他刑。相關之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八、其餘聲請不受理。
🖊本判決由黃瑞明大法官主筆,並有: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陳忠五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陳忠五大法官加入)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與部分不同意書
🟥蔡宗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瓊文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朱富美大法官加入)
🟥朱富美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瓊文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加入)
如果要看完整的判決書以及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等,請大家點留言區的連結閱讀喔!」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刑20年或25年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法務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去年於此釋憲案言詞辯論時,法務部主張刑法有關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的規定合憲,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即應依有罪確定判決認定殘刑期間,以貫徹既判力的刑罰效力,並維繫社會安全。
新聞稿指出,至於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輕重,實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期間長短的判斷,更不應做特別考量,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
法務部表示,尊重今天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也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進行因應,並將依照判決意旨於期限內,研議並完成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
「謝男於1989年涉嫌強盜案,最高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謝男服刑18年後2009年假釋出獄,又犯竊盜罪,原本假釋遭撤銷且被判刑1年2月。依2005年修正的新法,謝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謝男認為這等於要他服刑超過50年,老死在監獄中,況且《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提起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今(15)日宣判,不論假釋撤銷的原因、再犯情節的輕重都一律再關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立法院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修改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