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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採尿違憲! 司院修法先報檢察官許可 再以非侵入方式採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強制採尿規定違憲 司法院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院日前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送立法院審理;此外,刑訴法律師辯護權、民法第126條、第441條修正草案也將送審。

憲法法庭民國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此判決公告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4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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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三龍說明即將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法非侵入式採證的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為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更為周延,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的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修正草案也規定,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為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修正草案規定,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的效果。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為刑訴法等規定就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司法院指出,已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明定辯護權遭限制或禁止之救濟程序。修正草案於去年9月13日經司法院會討論通過,送行政院會銜,並於今年2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
阿基@GJ運動會B17
讚,讓毒品再肆虐點
熱愛小栗子的灰土伯
喔耶,要驗血是吧
阿基@GJ運動會B17
當然也不可能驗血啊
武士の故郷➹ただの終わりじゃい
拔頭髮啦
阿基@GJ運動會B17
傻的,當然也不給拔
阿基@GJ運動會B17
反正就是要縱放吸毒犯啦
熱愛小栗子的灰土伯
是說這樣玩下去,會不會到最後連採DNA都違憲,靠感覺好有可能喔
阿基@GJ運動會B17
沒有人漢摩拉比法典顯然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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