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燈✠𝔎𝔬𝔫𝔰𝔢𝔯𝔳𝔞𝔱𝔦𝔰𝔱
「得」=可以、有權力、有選擇
「應」=應該、有責任、沒選擇
法條上寫「得以不在籍投票為之」,就是主管機關可做可不做,是主管機關的選擇權。也就是說,主管機關不想做,也沒問題。這不是什麼寫死,不是什麼有義務
連這種基本用字都看不懂,麻煩不要出來亂解法條好嗎?
p/3fhlwbcuh9
掰噗~
(cozy)
雜 食
所以當時沒反對是因為大家相信是打假球嗎(?
Jerry
是誰連這麼基本的內容都亂解?
阿基@GJ運動會B17
三票仔囉
雜 食
KLMN
法條:沒規定你一定要做
腦粉:民進黨就是要做
腦粉越講越證明民進黨就是支持不在籍投票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我以為在學期間有學過應用文的都懂「得」和「應」的差別,尤其是在公文(包含到條文)時,「得」絕對不會是念成ㄉㄟˇ
fhrop450215
這是公文基本耶,得應都分不出來
Jinbo
當時哪沒有反對,連在plurk這種小去處聯署都可以過3000,去問那些認為這些都小事的三歸一票豬啊
雜 食
Jinbo : 三票的反應害我以為以前沒人反對,還看到有人用「這條一直都有」來護航
闇 字遮天
那麼問題是...我們法律裡有相關不在籍投票辦理方法嗎?
還是說當政府想要辦時,政府是臨時制定規則嗎?
106年度當時怎麼會把『不在籍投票』這句修進去的?
汞燈✠𝔎𝔬𝔫𝔰𝔢𝔯𝔳𝔞𝔱𝔦𝔰𝔱
目前的法律並沒有採納不在籍投票,所以沒有相關的法規,只在法律中提到「得以」、「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公投法§25),亦即,當政府想要採納不在籍投票作為公投的投票方法時,要另外提出法案或者直接修公投法。
在2017年的修法過程中,民進黨團內部除了定調公投門檻比率外,也定調了原則上接納不在籍投票。於是從翌2018年以來,中選會無論是陳英鈐當主委,或是後來李進勇當主委,都一再表明要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提出相關公投法修正草案(20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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