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也有研究支持,開放兒童情色創作物,有助於降低兒童性暴力的可能性。(參考Diamond, M., Jozifkova, E., & Weiss, P. (2011). Pornography and sex crimes in the Czech Republic.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0, 1037-1043.) 若是相關媒體媒介等著作,能滿足性慾,便能減少閱讀者在真實世界造成的任何性犯罪行為,對守護社會安全,甚至是對兒少方面的性犯罪,有莫大的作用。」
最現實的問題是
別人為什麼要幫你
在宅圈燃燒
大部分人上網罵罵而已
所以能移的地方不多吧
樂觀其成
但我認為會往最糟事態發展
總之就是走境外
剩下暗網
但智障太多。
ptt上每個人都平時一邊喊著中立一邊罵人綠共
現在捅出簍子跑去求賴品妤鄭運鵬這兩個被你們換掉的立委
你真的當人家是白癡會幫你們這些汙辱人的東西喔
畢竟ACG圈本來就是平時不關心政治出事了才吠說政府在哪
然後把追了好幾年的V退訂了
周邊也打算賣二手
現在有種大夢初醒的感覺
還是我截圖裡面那個人是笨蛋
不過現在你知我知大家都知道就是一堆粉紅和公關公司在裡面搞,繼續踩線玩炎上逼中央出手就可以指控侵害言論/學術/創作自由,感覺他們很樂於玩火車對撞的無本遊戲
再加上現實世界裏面多數人的想法都是要禁,因為華人文化裡面其中一個很多人最喜歡的,就是長輩對晚輩做射精管理的這種禁欲思想,因此這種事情都必須表面上全面禁止,然後通通搬到檯面下去運作
跟幾十年前一樣還是沒什麼改變前提是ACG圈的人們不要再耍一次智障把願意幫他們的立委搞下臺
很難欸
感覺現在要釐清的部分就是112年修法後,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到底在目前法的執行上是被否決掉還是繼續可行的
然後一堆人說要重視,瘋狂檢舉那些自己喜歡的
拿石頭狂雜自己腳然後喊法律問題
更難聽的實話出現了
看來我前面的攻擊性還是太低
好色龍那邊就有一隻
那就讓他們自己加油吧
目前有對這件事情回應好像就900和沈,然後習洽在跳針沈說這件跟中介沒關係
認真回應的只有PUMA
問題是我是大肌肌派啊XD我現在看到沒有要照現實狀況和法條來討論,一直在自我感覺會怎樣的就很想看到他們下地獄耶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參見上述有罪部分),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9 本,除編號6 、8之漫畫內容有以圖畫方式描繪兒童或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外,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其餘圖畫、照片內容人物係兒童或少年,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5 、7 、9 所為,尚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 項之罪相繩。
兩個案都是107年的
一色是童貞」書籍(漫畫)內容,有外表稚嫩、清澀之男、
女裸體、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兼有「這
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
做愛啊?」、「請問~你還是國中生吧?你曾經和女生發生
過關係嗎?」等對白文字,有上開漫畫節錄內容影本在卷可
稽(見偵卷第19、20、22、23頁)
就沒有那個講清楚都成年吧
又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甲○○、乙○○於刊登拍賣資訊或實際販售前,曾事先翻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該本漫畫書籍內容含有描繪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或可得而知之情形,難以刑法第235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8條第1 項等罪名相繩。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甲○○、乙○○犯罪,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即應為被告甲○○、乙○○均無罪之諭知。
宅宅忘記自己標準不同嗎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lis.ly.gov.tw/...
看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由上開96年7 月4 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立法理由之⒉「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可能有圖畫的詞全刪掉吧才不會被解釋吧可能不然就是圖畫的認定具體寫出是指真人?真人與圖畫角色的關係連結很難認定吧?現在的問題就多出AI畫圖的關係所以最大的問題就是對圖畫的解釋範圍所以我們要為了預防性犯罪,而鼓勵幼童情色創作?
問題是台灣在這方面的執法其實算是世界最開放的,去找其他政府的數據幾乎會全面支持那些保守團體的說法對著法條裡面客觀來說是留下灰色地帶跟彈性空間
保障自由的部分發病導致的
用三個與會者角度去看本來就沒事找事,結果火燒連環才想要卸責
根本一堆低能兒
一般人都是看鈔票價值,很少在特別關心上面的圖畫的。
對兒童和幼幼色情圖感冒的可不只有他們想鬥的那些人而已耶
畢竟主導議題的人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6號 全國最專業法律輔考教育平台!高點法律網,
藝術本身是一個開放式的概念,並無法清楚地加以界定,且它會隨著社會與時代的變遷而改變。藝術概念的界定本身,就涉及對藝術內容的價值判斷,也構成對藝術表現自由的一種限制,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不受限制、不受干擾地從事藝術創作,而且創作的內容不受國家干預或審查的權利,國家並不適當擔任藝術判斷者或審判者的角色。這也是為什麼和藝術創作保護關係密切的著作權法,並不去判斷其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否侵害他人權利,而對於一切創作成果一律都給予保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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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的,藝術的對外表現,可能和既有的法律規範所欲保護的法益間產生衝突,特別是當其涉及謾罵、人格詆毀、色情及道路空間使用等刑罰與行政罰之法律規範。欲對其進行限制,應考慮愈接近藝術創作思想核心的部分,包括創作的題材、觀點、內容等,其所受到保障的程度就愈高,對其所為限制所要求的審查密度也應該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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