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司法院:【 憲法法庭公布 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 】 本案為「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販毒被擴大沒收9287萬 憲法法庭判合憲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司法院:❗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26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是否違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其中涉及上開條例第19條第3項所定擴大利得沒收部分,是否違憲?

https://images.plurk.com/Ubja82dCoUFmW5ykgwVim.jpg
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一、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
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惟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之權利,俾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就此而言,前開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均屬無違。

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前開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
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三、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由詹森林大法官主筆,並有: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朱富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宗珍大法官加入)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及尤伯祥大法官加入貳、參部分)
🟥蔡彩貞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加入)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加入)」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