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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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Jan 27, 2024 10:46 AM
Sat, Jan 27, 2024 1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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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憲法法庭公布 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 】 本案為「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販毒被擴大沒收9287萬 憲法法庭判合憲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司法院:❗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26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是否違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其中涉及上開條例第19條第3項所定擴大利得沒收部分,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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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Jan 27, 2024 10:46 AM
@eunice6927 - :「1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 點,憲法法庭為審理【 111年度憲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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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Jan 27, 2024 10:46 AM
Sat, Jan 27, 2024 10:48 AM
判決書連結:
113年憲判字第1號 - 憲法法庭網站
販毒獲利400萬被擴大沒收9287萬,毒販夫妻聲請釋憲失敗,憲法法庭:沒收不算刑罰 - The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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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Jan 27, 2024 10:47 AM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一、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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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Jan 27, 2024 10:47 AM
惟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之權利,俾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就此而言,前開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均屬無違。
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前開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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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Jan 27, 2024 10:47 AM
三、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由詹森林大法官主筆,並有: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朱富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宗珍大法官加入)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及尤伯祥大法官加入貳、參部分)
🟥蔡彩貞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加入)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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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Feb 23, 2024 11:21 PM
2/23
強制採尿規定違憲 司法院通過修法草案明定程序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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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Mar 10, 2024 10:19 PM
3/10
代理教師敘薪釋憲案 憲法法庭12日言詞辯論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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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26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是否違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其中涉及上開條例第19條第3項所定擴大利得沒收部分,是否違憲?
一、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
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前開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
🖊本判決由詹森林大法官主筆,並有: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朱富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宗珍大法官加入)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及尤伯祥大法官加入貳、參部分)
🟥蔡彩貞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加入)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