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ven關於Given台北展簽名會抽選個資外洩事件,個人在意的幾個法律上的問題:1. 由於影響人數眾多,有沒有機會出現依個資法第4章規定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過去消基會訴雄獅旅行社的案子(士林地院 107,消,6),雖然是消基會敗訴,但雄獅案個資外洩係肇因於第三人入侵被告公司電腦作業系統所為之竊取行為,跟本案極可能是內部保管不周以致名單全部外洩並不相同;而以程序來說,法院是認可由消基會依個資法作為原告的。2. 本案得根據個資法罰則對非公務機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裁罰的主管機關是誰?是中央還是地方?從展覽的性質來看,有沒有可能是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專責專管個資法的個資保護委員會還在籌備階段有點可惜,但若個資法這部分的法律適用可以經由本案獲得新的判決,學法的真的會很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