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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偷偷說
Thu, Dec 4, 2025 4: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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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iven
關於Given台北展簽名會抽選個資外洩事件,個人在意的幾個法律上的問題:
1. 由於影響人數眾多,有沒有機會出現依個資法第4章規定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過去消基會訴雄獅旅行社的案子(士林地院 107,消,6),雖然是消基會敗訴,但雄獅案個資外洩係肇因於第三人入侵被告公司電腦作業系統所為之竊取行為,跟本案極可能是內部保管不周以致名單全部外洩並不相同;而以程序來說,法院是認可由消基會依個資法作為原告的。
2. 本案得根據個資法罰則對非公務機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裁罰的主管機關是誰?是中央還是地方?從展覽的性質來看,有沒有可能是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
專責專管個資法的個資保護委員會還在籌備階段有點可惜,但若個資法這部分的法律適用可以經由本案獲得新的判決,學法的真的會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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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4:57 AM
3. 消保法由消保團體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的團體訴訟,跟個資法對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要求的當事人問題雷同;
而以證明問題來說,還是要回到依個資法第29條第2項適用的第28條第3項以及最基本的民法損害賠償問題。
不知道這個理解對不對,書還是讀太少,該去挖文章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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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5:04 AM
我自己覺得走團體訴訟比較好的理由,一是本案Incubase第一批提供的表單並沒有設定回傳表單給信箱,二是受害者中只有少數旅人實際看到外洩的名單,截圖或建立副本的就更少了,這在單獨起訴上證明會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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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5:05 AM
擁有名單的旅人不太適合自行尋找名單上的受害者,而受害人不知道去哪要到名單,法院個別逐一受理同一原因事件在訴之合併追加合併也很耗時費力不討好,能夠進行團體訴訟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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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5:12 AM
如果授權人數不足20人的時候,雖然不能再請消基會或消保會作為原告,但可以考慮普通共同訴訟,只要找到可以信任的律師就能做,只是律師報酬方面就沒有像消保法第50條第5及6項或個資法第39條那樣的特殊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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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5:18 AM
至於需要提交什麼作為證據......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首先就是兩度遭到外洩的名單,由於名單在表單關閉前是實時更新,所以每一位旅人保存的版本都很重要,除了證明沒有偽變造,在勾稽製作個資外洩受害者清冊時也能確實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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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5:26 AM
以上內容如果有誤,請以您委任的律師或信任的專責單位資訊為主,然後不要問Gemini或ChatGPT,法律人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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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5:28 AM
如果有律師說要協助提告,建議先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對方是否真的具備律師執業資格!查到之後記得確認對方是否曾有遭懲戒紀錄
https://lawyerbc.moj.gov.tw/
lamb7205
Thu, Dec 4, 2025 7:49 AM
如何在收集這些受害者手上證據時不被INCUBASE的人混進來偵察也很重要?想像不出來大家都是網路人該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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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7:56 AM
lamb7205: 我個人比較傾向讓消基會或消保會處理,這兩個單位都是讓受害者自行填單線上申訴再進行彙整,不要把自己的資訊交給沒有律師執照、沒有法律背景、來歷不明的人統整,那樣真的沒有比較快,而且增加了很多風險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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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1:24 PM
更正,消保處是行政院院本部的業務單位,消保會是消保處的任務編組,因此消保會不符合消保法所規定的消保團體定義,也不符合個資法第34條所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規定,所以不能以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方式以自己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消保會的線上申訴會連結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處理,程序上是先申訴→再申訴或調解,不過消費訴訟沒有強制調解,如果覺得這些程序不是我要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關於哪些團體是可以提起團體消費訴訟的消保團體,可以參考消保處公布的114年各機關陳報依法設立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一覽表
可以看到全國性的消保團體裡,就有大家最眼熟的消基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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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1:27 PM
脈絡是這樣,之前寫錯了真的很抱歉,我要回頭跟我的公法教授謝罪了我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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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2:55 PM
另一點是關於這張商工登記,公司法不管借址登記,不過一棟商辦大樓光7樓就塞了208家公司這我真的沒想到,感覺連招牌都要塞不下了
據我所知公司法雖然不管借址登記,寄信寄公文能寄到就好,但國稅局會在乎,不知道這家公司是不是後面才變更了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中還包含飲料店業跟需要庫存的各種零售業與國際貿易業,這樣能夠符合實質營運的要求嗎,還是說只要營業項目中包含不需要太多空間甚至不需要空間的顧問諮詢類型跟一行無實體零售業,其他包山包海也沒關係?
啊,飲料店業可能是因應展覽區出張店的形式?感覺這個說法稅務員有機率能接受。我沒修過稅務法規,是真的不知道標準也沒人能問,好想知道答案,今晚要睡不著覺了
caviar2129
Thu, Dec 4, 2025 3:07 PM
除非要查稅不然國稅局基本上也不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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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Dec 4, 2025 3:10 PM
caviar2129: 我想也是,查統編這家是開統一發票的,不像免開統一發票查那麼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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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Given台北展簽名會抽選個資外洩事件,個人在意的幾個法律上的問題:
1. 由於影響人數眾多,有沒有機會出現依個資法第4章規定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過去消基會訴雄獅旅行社的案子(士林地院 107,消,6),雖然是消基會敗訴,但雄獅案個資外洩係肇因於第三人入侵被告公司電腦作業系統所為之竊取行為,跟本案極可能是內部保管不周以致名單全部外洩並不相同;而以程序來說,法院是認可由消基會依個資法作為原告的。
2. 本案得根據個資法罰則對非公務機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裁罰的主管機關是誰?是中央還是地方?從展覽的性質來看,有沒有可能是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
專責專管個資法的個資保護委員會還在籌備階段有點可惜,但若個資法這部分的法律適用可以經由本案獲得新的判決,學法的真的會很高興
而以證明問題來說,還是要回到依個資法第29條第2項適用的第28條第3項以及最基本的民法損害賠償問題。
不知道這個理解對不對,書還是讀太少,該去挖文章來看了
https://lawyerbc.moj.gov.tw/
消保會的線上申訴會連結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處理,程序上是先申訴→再申訴或調解,不過消費訴訟沒有強制調解,如果覺得這些程序不是我要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關於哪些團體是可以提起團體消費訴訟的消保團體,可以參考消保處公布的114年各機關陳報依法設立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一覽表
可以看到全國性的消保團體裡,就有大家最眼熟的消基會啦
據我所知公司法雖然不管借址登記,寄信寄公文能寄到就好,但國稅局會在乎,不知道這家公司是不是後面才變更了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中還包含飲料店業跟需要庫存的各種零售業與國際貿易業,這樣能夠符合實質營運的要求嗎,還是說只要營業項目中包含不需要太多空間甚至不需要空間的顧問諮詢類型跟一行無實體零售業,其他包山包海也沒關係?
啊,飲料店業可能是因應展覽區出張店的形式?感覺這個說法稅務員有機率能接受。我沒修過稅務法規,是真的不知道標準也沒人能問,好想知道答案,今晚要睡不著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