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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k|正太好可愛
@apmk - 原來還阻止了民進黨委員參與二讀前的逐條審議 香港有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異國風情 香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和台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會藐視法修訂異同- 香港也要求証人必須回答問題、或出示任何被要求其所管有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除非委員主席裁定屬私人性質豁免不回答,否則就屬藐視;不論証人是政府官員還是市民個人。(大致和台灣的相同)- 在香港,明確了証人不能因為會自証犯罪作不回答理由,但規定了在立法會被問出來的口頭証供,都不能作為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中對証人或其配偶不利的証據,保障了不自証己罪權利又顧及調查效果。(但意即還是可以作為對其他主體不利的如公司、第三方人士的証據)- 香港藐視立法會可處最高1萬+12個月監禁(台灣的2萬以上2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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