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師牧魚
職業駕駛不滿檢舉氾濫與扣點制 怒批剝奪工作權 | 公視新聞網 PNN
如果不侵害他人權益就無法工作,我看你還是轉行吧
孫タコ@S.Tako
都職業駕駛了,卻一點職業道德都沒有......守法很難嗎?
Mond☪JDONMYSOUL
正常職業駕駛都是以遵守法規為己任
就你們這群小黃最看不得別人檢舉你們一堆違規
GCouo
職業駕駛最不職業了,10台垃圾黃就有11台違規
社畜艦長@↑→↓↓↓
不爽不要做啊
ZolaKeith虎兒
這些計程車是真的以為以前的誇張事都不會有人記得喔?
臺北計程車騷亂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藤原⎝(ΦωΦ)⎠♧燒☆毀♤
不爽就去死啦,一群人渣
天草豪
檢舉現況是紅線無法違停,路口十公尺內才行
按照我的檢舉經驗還不見得會過
https://images.plurk.com/4HkZT2IT751XHL1aAOvARJ.jpg
會被檢舉到扣照的怎麼不好好反省反省
危險駕駛、並排停車通通都是這些最應該遵守交通規則的職業駕駛們天天上演的
某甲@拒看薩泰爾
逆個風

互控大巨蛋 藍白交鋒變藍白搓/中間選民流失 15%不表態/姚立明喊話盼陳建仁重視民怨/藍白北市執政20多...

這段是姚立明對於檢舉達人是濫用檢舉權。
然後提供了兩個法治觀念跟想法。
我覺得可以看看,然後想想。
贊成AI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日常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買車前可以先買好停車位,把停車的成本轉嫁到公共空間這怎麼會是理所當然,買房子送車位?
然後當所有人把違規當成日常,而那些違規造成的傷亡,這是整體社會問題,同時也是因為公權力不作為,守法本來就是應該的,而不是把人情擺在法律前
https://images.plurk.com/5EgLOYE3TTxXVLxTO3huBP.png
檢舉的基礎是建立在違規者身上,而違規者違規的基礎才是建立在法規上
這兩者概念不太一樣
Pyrogen
反正是路上的違規猴,還維什麼自己的權
某甲@拒看薩泰爾
天草豪 : 我想你大概沒看,姚立明沒有反對記點制,他反對的是政府沒有處理跟讓民眾濫用檢舉權來硬幹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我有看啊,他一開始提的透天停車問題,以及人民幫助人的的檢舉定義都是我說的
最後才說政府沒有處理的問題讓民眾用檢舉硬幹,即是政府有處理民眾還是能用檢舉硬幹啊,這個有啥變化,我貼的那張圖副標題還是檢舉監視員,政府外包民營機構
在澳洲被檢舉的台灣三寶也是警察收到民眾檢舉啊,這難道也是惡意檢舉?
某甲@拒看薩泰爾
天草豪 : 喔,抱歉,我誤解你的意思了。你的發言比較注重在公權力不作為,我個人是比較注重在濫用檢舉權。
COS
某甲@拒看薩泰爾 : 某種意義上邏輯正確,公權力的產生是國家(強迫)人民讓渡權力給國家,來集中管理使用,所以傳統上的確是要鼓勵人民對政府有點敵意、人民跟人民之間要團結,但他有沒有想過這這個邏輯走到最後是什麼?

如果說政府把檢舉權給拔掉,那實際上也是放棄了維持秩序的權力(除非取消檢舉權的前提是政府有辦法不足那些需要檢舉來補足的公權力),等於是讓馬路回到無政府狀態,權力厭惡真空,照他那樣搞就等著被球棒隊給接管。小政府/無政府主義是拿來當框架分析用的,討論具體政策還這樣口嗨就有點:)

就不說我覺得清除市區路邊的違規停車也是在幫助人民啊?怎麼樣才叫做幫助人民又豈是姚立明說的算?
某甲@拒看薩泰爾
COS : 現在就是用濫用檢舉權來填補公權力的不作為,用兩個不對的東西偽裝成好像是對的現象,這樣有比較好?
某甲@拒看薩泰爾
各人見解不同囉
COS
某甲@拒看薩泰爾 : 我最後一段就是在說,我不覺得檢舉制度有像他所說的那麼的被濫用的意思。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怎樣叫做濫用?你的定義在哪?
檢舉違規停車在姚老師的口中是濫用,違規停車造成社會成本增加,交通傷亡增加(EX:消防車進不去滅火、垃圾車無法通行、閃避違停造成交通傷亡)
公權力執法無法涵蓋到所有街頭小巷,除非警察滿街跑,在無法涵蓋的範圍外,你的濫用那把尺又在哪?
COS
某甲@拒看薩泰爾 : 他的意思就是從一開始就應該把檢舉限縮到極少數的違規樣態,而不是只反對被濫用的部分。還是那句話,這裡面對於交通秩序的需求就是存在,你有「擴編警力」、「檢舉權」、「球棒隊」這三者可以選擇,你要說檢舉制是在「填補公權力的不作為」,某方面來說是對的,但反過來的問題就是,我們真的需要養那麼多警察嗎?

果然還是球棒隊解決吧,順便解除槍枝管制,台中式執法讚讚
我心蕩漾
原本應該是公權力要取締的行為,因為警力不足以覆蓋,所以由熱心名眾檢舉補齊空白,這裡有哪個部分是濫用呢? 難不成是有人利用漏洞檢舉沒有違規的使用者嗎?
COS
我心蕩漾 : 姚的意思就是不應該鼓勵民眾去補足公權力。這種觀念口嗨還算合理,但落實到具體政策的話就要斟酌。
天草豪
而且最重要的是,檢舉最後的裁定還是經由警方,那種微罪不罰導致了台灣的各種違規亂象,小錯累積下來不就是現在的行人地獄,還有每年3000個祭品
某甲@拒看薩泰爾
我也不認為每個人都在濫用檢舉權,但也一定有人只是在濫用檢舉權。
但是在現況而言,我們很難去訂出一個濫用的標準,因為公權力的不作為讓濫用看起來好像是正常的。
所以我個人認為要處理這個問題,應該先處理公權力不作為,然後再來檢討什麼程度是濫用。
COS
其實科技執法也是可以,但我們可以看看現在喊濫用檢舉權、跟到時候批評科技執法的人有多少交集。喔,順帶一提,濫用檢舉的問題是不是也是要檢討背後所依循的法規呢?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按照你的說法,那濫用檢舉權就是每個人心中的尺不同囉,既然每個人的定義不同那基本上也沒辦法找出一個標準
那這樣的話要先定義濫用,才有辦法繼續下去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另外一個問題,怎樣的程度,才能讓你認為公權力有作為?
天草豪
這些違規的計程車,累積下來造成的社會成本增加、還有交通事故增加,這些全部都只能等靠公權力執行?他們也上街抗議民眾不能濫用檢舉,這是他們的標準
非洲大舌怪姬塔P
我覺得戰濫用檢舉還是公權力不作為其實都有失公允啦,以這些職業駕駛吃違規的情形來看絕大多數都是違規暫停,這種除非被警察直接看到不然也沒有科技方式可以取締,這時候交通部就會開放民眾檢舉來增加取締成功率以及降低執法單位人力不足造成的缺口,其實怎麼看都沒有不合理之處啊
非洲大舌怪姬塔P
其實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兩個相輔相成的問題,一個是在考照時沒有拉高難度&多加宣導讓駕駛具備一定水準的操守,另一個則是交通建設的不足導致行政單位再怎麼宣導效果都有限(比如說到處都是紅線根本沒得暫停讓乘客上下車之類的
天草豪
非洲大舌怪姬塔P : 違規暫停在紅線是無法檢舉的,除非是路口十公尺內紅線,而路口紅線要成案也還不一定(我拿到過的回文是這不確定是停車),而並排停車這種就連多數的計程車都會避免,因為會讓乘客下車在車道,看他們群組的截圖還有警政署給的數字,多數的違規都是動態違規
非洲大舌怪姬塔P
其實可以啦,只是檢舉方式很麻煩,你至少要拍三張不同角度車子有踩進紅線的照片,不然警方很容易退件
某甲@拒看薩泰爾
天草豪 : 就像你說的買車不用先擁有自己的停車位,不就是一種公權力不作為嗎
現在就是因為濫用檢舉權跟公權力不作為混雜在一起,所以大家對濫用的標準不同,所以我才認為先把公權力不作為處理好,大家再來討論出一個濫用的標準,這樣不是很處理很多?

非洲大舌怪姬塔P : 我個人是認為這屬於公權力不作為啦,不過這個需要通盤檢討,需要時間就是
非洲大舌怪姬塔P
你真的不能這樣說耶,他們警察自己抓紅線在拍這些照的條件就是那麼嚴苛,法規就這麼訂的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所以你說的公權力要做為就是新增更多的法規(EX車庫法)>>有更多可以檢舉的條文法規>>民眾濫用檢舉
檢舉不會消失,公權力會有無法涵蓋範圍,這個講法就變成原地繞圈了
某甲@拒看薩泰爾
你把我的後句給忽略了,當我們能把公權力不作為帶來的變數變少之後,我們就能比現在更清楚的來看什麼程度屬於濫用檢舉權,在確定濫用的程度之後,再看要怎麼處理就行了,不會迴圈。
天草豪
某甲@拒看薩泰爾 : 公權力作為之後還是會有違規,違規數量變少還是會有檢舉,檢舉之後還是會有人濫用檢舉
怎麼看這都是原地打轉
違規數量少檢舉就不是濫用,違規數量多,檢舉就是濫用
檢舉是建立在違規者身上,違規者違規是建立在法源身上
之後再看怎樣處理,那按照現有的法規處理就好
不要違規>不會有檢舉
抱歉,我想不懂你的說法,因為一開始就沒有濫用
非洲大舌怪姬塔P
老哥我想你搞錯公權力不作為之定義了,不是我們在迴圈而是這個詞不是你不爽行政單位就可以胡亂指責他們不作為啊。
咖哩@碳貓シラー
非洲大舌怪姬塔P : 公權力不做為其實也不只警察對於交通懲處的部分,還包括您也提到的政府並沒有妥善規劃道路設施以及例如停車場數量的規劃以及駕照考照與職業駕駛管理的部分都是公權力影響的部分,那你覺得這些政府有作為嗎?當然台灣民主國家,政府所作所為也來自於多數公民所訴求的.
非洲大舌怪姬塔P
我覺得你可以講法規訂定的不夠完善,但法律本來就不可能一蹴可及,這種東西要持續不斷的修繕有很長的路要走,不然你真的不滿意也可以去提告交通部,不過我覺得你只是不爽所以就覺得他們沒作為罷了
非洲大舌怪姬塔P
不然我講難聽一點,你選立委幹嘛?
波爾狄雅
計程車就不值得同情了,每個人都違規迴轉或即時煞車
做個好水豚
檢舉太多我們檢討檢舉是不是被濫用了
有失格行人所以我們檢討行人路權
這思維真的很台灣 給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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