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部分提起上訴應屬合法(部分指摘為不合法,如後所述),先予說明。被上訴人於原審抗辯其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行為或不行為,與被害人之受損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僅有同條第1款至第5款於小額訴訟程序有所準用,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則不在準用之列。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有此不備理由乙節,並以此為由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已足認其上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小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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