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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華與兒子江衡涉嫌於民國106年間,透過中間人租用貨輪前往北韓某港口載送無煙煤,並以關閉衛星定位、購買不實產地證明及偽造航行日誌等方式,將這些無煙煤運抵越南轉賣牟利,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的決議,涉嫌偽造文書等罪。檢調於107年1月間展開搜索、約談行動,台北地檢署聲押江衡獲准,並諭令江國華交保、限制出境;檢方起訴江國華等人。

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江國華1年徒刑,緩刑5年,並在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案件未上訴而確定。
律師江國華偽造文書判刑1年 遭懲戒停止職務10月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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