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年月日向本會具狀請求對該法院蔡xx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經本會以112年度評字第4號受理在案,13日作成決議:受評鑑法官蔡○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受評鑑法官為士林地院資深法官,主動邀約同院候補法官下稱甲女於111年11月間某日中午至陽明山用餐,餐後,受評鑑法官對甲女實施性騷擾行為請求人以受評鑑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等應付評鑑事由請求評鑑。經本會調閱士林地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112年度申評字第1號之電子卷證光碟,並斟酌受評鑑法官所提書面及到會陳述之意見綜合判斷後作成決議茲摘要說明審酌受評鑑法官前已曾於96年間邀約女書記官上陽明山獨處逗留至深夜因行為不檢及損害司法信譽遭司法院懲處申誡2次在案
法官評鑑委員會112年度評字第4號決議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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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教授首先說明基於當事人就訴訟資料適時提出之促進訴訟義務,於2003年民事訴訟制度有關第二審程序之最大變革係採行嚴格續審制,即原則上限制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例外仍准許當事人得提出之更新禁止原則,然此更新禁止原則之採行及其例外,在審判實務之運作及學說理論之解釋有諸多爭議,故以最高法院近3年內就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所作成之裁判,分析探討審判實務之見解是否合乎規範旨趣;進而闡述嚴格續審制之更新禁止原則及更新禁止之職權調查及闡明義務,並剖析第二審更新程序之態樣。

沈方維庭長則探討二審法院在現制下之處理方式,並區分爭點簡化協議、二審准許提出無誤、二審不准許提出有誤、二審不准許提出無誤、顯失公平之判准等類型
司法院舉辦「民事訴訟學術研討會」探討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禁止與准許-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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