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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國中交流版整理學生投訴遭函送偵辦 青民協質疑新北市府濫用司法 | 地方 | 中央社 CNA
交流版管理者整理學生意見後,發函新北市教育局,希望督導學校改善。

然而今年,交流版管理者卻收到新北地檢署的傳票,原因是新北市府認為學生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將投訴學生移送新北地檢偵辦。

這有什麼好告的
多妮♥(σ′▽‵)′▽‵)σ
交流版名稱有 公司兩字 另外一噗底下留言分享的
路邊攤宅老闆
歡喜投甘願受
(。• ₃ •。)繭捲蠶眠~
第一次看到這種告法,簡直活久見

所以小孩子以後辦家家酒、學生社團園遊會、藝術家搞行為藝術時,小心都不能用到公司二字喔,會被以違反公司法移送呢
五月天要不要順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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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妮♥(σ′▽‵)′▽‵)σ : 但並沒有經營業務阿…
波爾狄雅
噁心你一下,無聊的大人多的去了
廢柴一條
無聊的屁孩長大了亂告人 這樣
Dionysus-松狼
警告意味濃厚 好一個新北市政府
芭蕉葉
誰決策去提告學生的?都不用出來道歉?
宇風🌟雷文克勞學院生🦅
濫用司法耶,有夠誇張
美食派★妖音
真的是用法律來恐嚇欸
千葉蓮*~*
這個提誣告應該能成立吧?
阿修影☯
濫用司法
書呆抱大鳥♪缺錢昏死榮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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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葉蓮*~* : 誣告的成立要件記得滿嚴苛的,難說
Vohumanah
誣告要「明知不是」但卻蓄意,才能成案,如果硬咬著說自己確實是如此以為的,那就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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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必須要提告者用捏造的虛假事實去告人,而且是有明顯證據是故意捏造(比如好油被真的抓包自導自演證事證)才能算
千葉蓮*~*
學生網路的討論板有公司兩字,應該客觀跟主觀來說都不可能認為是一家公司,還特意用公司法來移送,就是明知不是而蓄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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