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國際法的戰爭法討論就包含關於合法戰爭的內容。例如Hugo Grotius的大作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開頭就開始討論戰爭的合法性、公戰與私戰的差別等等內容。這些內容在1648年之後的西發利亞條約體系所吸納。而工業革命後戰爭的形態變化,歐洲各國又再度整理關於戰爭的條約,1856的關於廢除私掠的巴黎海上原則宣言,1864日內瓦公約、1899年的海牙陸戰公約、1907年海牙開戰條約等等都是關於合法戰爭的現代條約。 發生轉變是在二戰之後,主要以聯合國成立以及1949年日內瓦公約為始,戰爭的合法性問題不再是重點,而轉向現代所謂的武裝衝突法概念,著重討論戰爭中武器使用、對佔領地平民的管理以及很重要的部分是人道援助的相關內容。
講的好像有合法的戰爭一樣。發生轉變是在二戰之後,主要以聯合國成立以及1949年日內瓦公約為始,戰爭的合法性問題不再是重點,而轉向現代所謂的武裝衝突法概念,著重討論戰爭中武器使用、對佔領地平民的管理以及很重要的部分是人道援助的相關內容。
戰爭起家的,討論合法比約束難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