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08 PM
Sun, Sep 10, 2023 5:51 AM
36
9
好像沒看到什麼逆風所以我來了😺
傑尼斯
先條列我自己看完的結論 覺得蠻奇怪的是這些都沒有媒體寫成網路文章
・所謂第三方特別調查小組是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團體 調查書上有附加但書「小組認定有可能與事實不符」
・所謂調查書內容僅記載自稱被害人單方面的說詞 自稱被害人的行為、發言有多處矛盾之處 而小組並無進行任何事實確認以及調查
・自稱中立人士小組卻「建議」自稱被害人向傑尼斯求償高額且不合理的賠償金🤔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0 PM
① 所謂第三方特別調查小組是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團體 調查書上有附加但書「小組認定有可能與事實不符」
※調查書全文第3頁記載
調查小組並沒有確認過這21位自稱受害者的jr.在職期間
所謂調查書內容僅記載自稱受害者單方面的說詞 即使自稱被害人的說詞有多處矛盾點亦無進行事實確認
也就是說文春、BBC、調查小組都是在做相同的事情誒⋯😅
https://saihatsuboushi.com/...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2 PM
②自稱中立人士小組卻「建議」自稱被害人向傑尼斯求償高額且不合理的賠償金🤔
日本法律:侵權行為被害人索賠權期限為3年
也就是3年內可要求加害人支付賠償金 而小組建議自稱被害人向傑尼斯主張 本次應無視法規 要求每年支付3億並持續支付30年(即使無論案件是否屬實?)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3 PM
・另外小組成員林、飛鳥井、齊藤全部都是韓國慰安婦團體相關人士 部份網友指出本次事件走向指出和慰安婦事件相同(抱歉我不清楚慰安婦事件🥹 如果有人熟悉事件非常歡迎補充)
ジャニーズ問題が「令和の慰安婦問題」にシフト? 被害者の会が提案する対話救済基金が物議
・自稱被害人二本樹顕理也是韓國慰安婦團體相關人士
ももん🌹٩(„❛ ֊ ❛ 🎈🐇🐱🎸🎀🍓🤍🕊✒📷🎼🎨 on X
・自稱J社粉絲組成的被害人支援團體「PENLIGHT」
其實也都是跟慰安婦團體有關聯的🤔 據說是K-POP粉😂?
くれないショウガ on X
ゆりまか on X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6 PM
③自稱被害人的行為、發言有多處矛盾之處
以下舉例部分不合理之處:
⑴自稱被害人代表平本淳也曾多次以「前傑尼斯」名義賺取收入 其中一本著作內記載J社入社指南 甚至洩漏jr.個資(最後停止發售)
另外這位自稱被害人於BCC紀錄片表示自己無受害
真拓 on X
くだもの選手権 on X
⑵自稱被害人在2019年參加了前前社長的追思會 SNS內容寫下了「前傑尼斯成員們都非常親切 大家不愧都是受過了傑尼斯英才教育的人」在接受特別小組聽證後 不知道為什麼SNS就關閉了?🤔
にこ on X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7 PM
以下摘譯自稱被害人告發矛盾內容
詳細:
エンポリオ on X
⑶自稱被害人橋田康的告發內容「1999年參與地方公演時於入住飯店受害 隨後就收到了連續劇『熱血恋愛道』演出邀約」
經查詢該集數播出時間為1999/3/14 而當年的演唱會只有1月份舉辦的首都圈横浜アリーナ公演 其他演出者都是當天來回 事實與告發內容不符
最後這位自稱被害人發表聲明 除了受害事實以外都是文春捏造的 目前已經跟本次事件無關
ももん🌹٩(„❛ ֊ ❛ 🎈🐇🐱🎸🎀🍓🤍🕊✒📷🎼🎨 on X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8 PM
⑷自稱被害人集團說詞反覆
8/4表示有數百人受害 8/7表示有數萬人受害
其中一位自稱被害人服部亦說詞反覆 從2年10幾次變成100次
⑸自稱被害人中村表示於タッキー&翼東京巨蛋出道演唱會時於飯店受害 隨後參加該公演的粉絲指出這位自稱被害人並非正式jr. 根本沒有演出該公演 場刊上也沒有他的名字
すかい on X
⑹自稱被害人石丸待在J社3年卻謊稱6年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8 PM
④另外部分自稱被害人有金錢糾紛
⑴岡本カウアン
──────────── on X
⑵志賀泰伸
suzukazemasakikun on X
⑶石丸志門
ゆりまか on X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19 PM
大概這樣 有錯誤補充都歡迎指正🙇🏻♀️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at, Sep 9, 2023 12:21 PM
逆風並非洗白前前社長的犯罪行為(講很多次我不是事務所擔🤣)如果說這21個人都在說謊我覺得也不可能 只是單方面聽取自稱被害人說詞 且無進行任何事實確認的調查書 又要如何證明這些人說的都是實話 反正當事人死了沒得反駁就可以捏造事實🤔?況且這些人根本不是中立立場😅
在籍藝人並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加害者 卻因為這種無根無據的調查報告被迫承受輿論、甚至失去了原本該有的工作 可以理解企業會考量品牌形象 但真的無法不替在籍藝人抱不平🥹
輿論指出J社明知情卻不處理即同罪 但是當初隱瞞事件不報導的應該是媒體😅 現在卻把矛頭指向了並非當事人的前社長與現社長🤔 真的從頭到尾都好荒謬好荒謬⋯⋯⋯😅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Sun, Sep 10, 2023 5:51 AM
(追加)
自稱被害人石丸過去曾在推特和YouTube頻道大讚J社呢🤔
上原亮彰 on X
🐹💛 on X
NN on X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Mon, Sep 11, 2023 11:26 AM
補個昨天看到的,出版書籍爆料者「豊川誕」曾於部落格寫下,反J社人士(西川とおり)會專門花錢請為錢所苦的前傑尼斯來寫J社壞話,並說明第一位出書告發者「北公次」也是其中一員,據說北公次臨死前有向J社致歉,不過部落格已經關閉了目前不可考
opentmt on X
戀國さくら on X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Wed, Sep 13, 2023 9:19 AM
關於當年傑尼斯與文春的民事訴訟
※我對法律不熟 有錯誤都非常歡迎指正🥹
※參考資料如下(未確實查詢過日本法律🙇🏻♀️)
はんぺん on X
HD3 on X
【ジャニーズと児童虐待】(Johnny's child abuse)初代ジャニーズから岡本カウアン氏まで...
ジャニー喜多川 - Wikipedia
=========
先簡單粗暴解釋一下,民事訴訟判決的並不是「有罪/無罪」,而是判決哪一方「有理」、「須賠多少金額」等等,勝負關鍵為哪一方能夠提出「更有說服力」的物證或是證詞。
換句話說,即使沒有明確的證據,只要能夠提出比對方更有力的物證或是證言,也會被認定是事實。
※刑事訴訟:由檢察官進行蒐證與舉證
民事訴訟:由原告方(傑尼斯)自行舉證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Wed, Sep 13, 2023 9:20 AM
・事發緣由:1999年文春於專欄告發傑尼斯一共9點侵權行為(其中一項為妨害性自主權),而傑尼斯以「妨害他人名譽」為由向文春提告,請求民事賠償。
・一審結果文春敗訴判賠880萬日圓
敗訴理由為
①報導取材不足
②文春方證人(少年們)證詞內容含糊
③未向警察等搜查機關提出申訴
而文春不服結果,上訴二審。
・二審結果文春反轉勝訴,判原告方(傑尼斯)需向被告方(文春)支付120萬日圓賠償金。
※因此事實結果為
傑尼斯以毀損名譽為由向文春提吿敗訴,原告方需支付被告方賠償金,而非「原告方有罪」。
反轉勝訴理由為
①上位者有權力決定站位以及出道與否,因此忤逆上位者可能會影響到待遇是合理的 ②未向警察等搜查機關提出申訴是因為年紀還小,不懂得求助 ③亦有其他人出版爆料書籍 因此法院採信了少年們的證言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Wed, Sep 13, 2023 9:20 AM
・總結來說
由於文春以及文春方證人證言含糊、且取材不足,未能提出喜多川強尼侵犯少年的證據,因此一審敗訴;而傑尼斯則是未能提出更有力的反證( = 無侵犯少年的證據),因此於二審敗訴。
也就是說雙方都未能分別提出「有做」以及「沒做」的證據。
而關於傑尼斯二審敗訴關鍵:
喜多川強尼主張「自己沒有做,不過無法斷言少年們做了偽證」
。
而後來原告方律師表示,當時喜多川強尼指的是『少年指出受到性騷擾這件事是錯的,不過有可能是大人們要求他們這麼說的,因此不認為說謊是出於本意』
※但是,律師當然會提出對委託方有利的發言。
如果換個角度來說總結的話:
一審法院判定被告方文春有可能讓少年們作偽證,因此敗訴;二審原告方傑尼斯不願認為少年們作偽證(而是被文春誘導作偽證),不過法院不採信原告方主張,因而敗訴。
𝗬𝗨𝗜🦦
@KT_SID_GB_tw
Wed, Sep 13, 2023 9:21 AM
以上。由於雙方皆無法提出有力證據,且當事人已經死亡,不會有人知道真相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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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條列我自己看完的結論 覺得蠻奇怪的是這些都沒有媒體寫成網路文章
・所謂第三方特別調查小組是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團體 調查書上有附加但書「小組認定有可能與事實不符」
・所謂調查書內容僅記載自稱被害人單方面的說詞 自稱被害人的行為、發言有多處矛盾之處 而小組並無進行任何事實確認以及調查
・自稱中立人士小組卻「建議」自稱被害人向傑尼斯求償高額且不合理的賠償金🤔
※調查書全文第3頁記載
調查小組並沒有確認過這21位自稱受害者的jr.在職期間
所謂調查書內容僅記載自稱受害者單方面的說詞 即使自稱被害人的說詞有多處矛盾點亦無進行事實確認
也就是說文春、BBC、調查小組都是在做相同的事情誒⋯😅
https://saihatsuboushi.com/...
日本法律:侵權行為被害人索賠權期限為3年
也就是3年內可要求加害人支付賠償金 而小組建議自稱被害人向傑尼斯主張 本次應無視法規 要求每年支付3億並持續支付30年(即使無論案件是否屬實?)
・自稱被害人二本樹顕理也是韓國慰安婦團體相關人士
・自稱J社粉絲組成的被害人支援團體「PENLIGHT」
其實也都是跟慰安婦團體有關聯的🤔 據說是K-POP粉😂?
以下舉例部分不合理之處:
⑴自稱被害人代表平本淳也曾多次以「前傑尼斯」名義賺取收入 其中一本著作內記載J社入社指南 甚至洩漏jr.個資(最後停止發售)
另外這位自稱被害人於BCC紀錄片表示自己無受害
⑵自稱被害人在2019年參加了前前社長的追思會 SNS內容寫下了「前傑尼斯成員們都非常親切 大家不愧都是受過了傑尼斯英才教育的人」在接受特別小組聽證後 不知道為什麼SNS就關閉了?🤔
詳細:
⑶自稱被害人橋田康的告發內容「1999年參與地方公演時於入住飯店受害 隨後就收到了連續劇『熱血恋愛道』演出邀約」
經查詢該集數播出時間為1999/3/14 而當年的演唱會只有1月份舉辦的首都圈横浜アリーナ公演 其他演出者都是當天來回 事實與告發內容不符
最後這位自稱被害人發表聲明 除了受害事實以外都是文春捏造的 目前已經跟本次事件無關
8/4表示有數百人受害 8/7表示有數萬人受害
其中一位自稱被害人服部亦說詞反覆 從2年10幾次變成100次
⑸自稱被害人中村表示於タッキー&翼東京巨蛋出道演唱會時於飯店受害 隨後參加該公演的粉絲指出這位自稱被害人並非正式jr. 根本沒有演出該公演 場刊上也沒有他的名字
⑹自稱被害人石丸待在J社3年卻謊稱6年
⑴岡本カウアン
⑵志賀泰伸
⑶石丸志門
在籍藝人並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加害者 卻因為這種無根無據的調查報告被迫承受輿論、甚至失去了原本該有的工作 可以理解企業會考量品牌形象 但真的無法不替在籍藝人抱不平🥹
輿論指出J社明知情卻不處理即同罪 但是當初隱瞞事件不報導的應該是媒體😅 現在卻把矛頭指向了並非當事人的前社長與現社長🤔 真的從頭到尾都好荒謬好荒謬⋯⋯⋯😅
自稱被害人石丸過去曾在推特和YouTube頻道大讚J社呢🤔
※我對法律不熟 有錯誤都非常歡迎指正🥹
※參考資料如下(未確實查詢過日本法律🙇🏻♀️)
=========
先簡單粗暴解釋一下,民事訴訟判決的並不是「有罪/無罪」,而是判決哪一方「有理」、「須賠多少金額」等等,勝負關鍵為哪一方能夠提出「更有說服力」的物證或是證詞。
換句話說,即使沒有明確的證據,只要能夠提出比對方更有力的物證或是證言,也會被認定是事實。
※刑事訴訟:由檢察官進行蒐證與舉證
民事訴訟:由原告方(傑尼斯)自行舉證
・一審結果文春敗訴判賠880萬日圓
敗訴理由為
①報導取材不足
②文春方證人(少年們)證詞內容含糊
③未向警察等搜查機關提出申訴
而文春不服結果,上訴二審。
・二審結果文春反轉勝訴,判原告方(傑尼斯)需向被告方(文春)支付120萬日圓賠償金。
※因此事實結果為傑尼斯以毀損名譽為由向文春提吿敗訴,原告方需支付被告方賠償金,而非「原告方有罪」。
反轉勝訴理由為
①上位者有權力決定站位以及出道與否,因此忤逆上位者可能會影響到待遇是合理的 ②未向警察等搜查機關提出申訴是因為年紀還小,不懂得求助 ③亦有其他人出版爆料書籍 因此法院採信了少年們的證言
由於文春以及文春方證人證言含糊、且取材不足,未能提出喜多川強尼侵犯少年的證據,因此一審敗訴;而傑尼斯則是未能提出更有力的反證( = 無侵犯少年的證據),因此於二審敗訴。
也就是說雙方都未能分別提出「有做」以及「沒做」的證據。
而關於傑尼斯二審敗訴關鍵:
喜多川強尼主張「自己沒有做,不過無法斷言少年們做了偽證」。
而後來原告方律師表示,當時喜多川強尼指的是『少年指出受到性騷擾這件事是錯的,不過有可能是大人們要求他們這麼說的,因此不認為說謊是出於本意』
※但是,律師當然會提出對委託方有利的發言。
如果換個角度來說總結的話:
一審法院判定被告方文春有可能讓少年們作偽證,因此敗訴;二審原告方傑尼斯不願認為少年們作偽證(而是被文春誘導作偽證),不過法院不採信原告方主張,因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