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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當選新竹縣議員范振龍被控議員選舉時請託宗親現金買票,一審依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並緩刑。二審今天改重判3年2月徒刑,不給緩刑。可上訴。二審台灣高院判決指出,范振龍登記為新竹縣縣議員候選人但他為求順利當竟請託宗親范秉興在新竹縣湖口鄉進行現金買票, 范秉興也請他人協助買票,以每票新台幣5百至1千元不等現金向多人買票,約定須投票給范振龍。一審判范振龍2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百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扣案賄賂9萬5千5沒收。范秉興1年6月緩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審理期間,范振龍等人均坦承賄選犯行。二審認定,范振龍、范秉興以交付賄賂的方式企圖影響選舉結果, 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制度選賢舉能的良善美意,也影響民主政治基石的建立,范振龍、范秉興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規定的適用CNA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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