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銘
原本看 風傳媒的報導 ,覺得旁聽的人與國民法官很沒有水準。
但是在看了 報導者的報導 之後,我認為被告完全不值得同情。
記銘
https://images.plurk.com/55JOPUanjMynmxkhaldvYJ.png
記銘
以被告犯的罪來說,本刑十年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15年,只被判 16 年已經算是最低限度的刑責了
記銘
噗首所講的不值得同情,是反對風傳媒的立場,被告的確是有許多困境,但都不至於需要殺人。
記銘
經濟能力不夠還買魚缸、養紅龍,負債還不了偷公款、離婚、殺子,一直讓我覺得有《還願》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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