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前面,美國著作權法102條(a)項( 17 U.S.C. § 102)規定:Copyright protection subsi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 from which they can be perceived, reproduced, or otherwise communicat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the aid of a machine or device.
Stephen Thaler v. Shira Perlmutter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1:22-cv-01564) (June 2, 202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11031號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要旨:訓練AI利用藝術家未授權著作內容產生出大量相同風格之圖片,以及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產出「相同風格」之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所保護,此二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二、又有關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產出「相同風格」之圖片,由於其僅係利用AI技術產生之成果,無人類精神之創作,並不受著作權所保護。不論係AI程式之擁有者或利用該AI技術之人,均無法主張係該自動生成圖片之著作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