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長
美法院震撼判決:只有人類才享有版權,AI 生成圖片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 Beryl A. Howell 於週五(18 日)判決 Thaler 敗訴,她在判決書中指出,著作權從來沒有被授予「沒有任何人類指導」的作品。她並強調,人類著作人(human authorship)是著作權的基本要求。她並援引過去猴子自拍案件中猴子自拍照並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判例,最終判定 AI 生成的圖片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掰噗~
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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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
Stephen Thaler v. Shira Perlmutter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1:22-cv-01564) (June 2, 2022)
Memorandum & Opinion – #24 in THALER v. PERLMUT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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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應該也就是想要以AI「DABUS」作為發明人申請專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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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ler 專利的案件在2月時候應該已經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了
U.S. Supreme Court asked to decide if AI can be a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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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面,美國著作權法102條(a)項( 17 U.S.C. § 102)規定:Copyright protection subsi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 from which they can be perceived, reproduced, or otherwise communicat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the aid of a machine or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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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限於「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而美國法院實務上也就都認定只有人類的創意表達才能受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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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話,著作權法第1條、10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同法第3條第2款則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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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臺灣法律上來看,根本上也排除了AI能作為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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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智財局的意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11031號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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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字第1120317號
要旨:訓練AI利用藝術家未授權著作內容產生出大量相同風格之圖片,以及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產出「相同風格」之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所保護,此二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二、又有關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產出「相同風格」之圖片,由於其僅係利用AI技術產生之成果,無人類精神之創作,並不受著作權所保護。不論係AI程式之擁有者或利用該AI技術之人,均無法主張係該自動生成圖片之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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