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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預算、「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預算。每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每月8萬4872元。每名委員有每月7萬9072元的「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此外,高虹安領有立法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給網路媒體公司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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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北檢查出,高虹安將這些款項用在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甚至高虹安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等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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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貪汙、背信等罪,北檢今偵查終結,將高與多名助理依貪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雖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建請法院宣告將高虹安褫奪公權,但律師錢炳村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只要因貪汙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高虹安就會被停止市長職務,不需等待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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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縣、市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汙或組織犯罪,經1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用經過公務員懲戒程序,立即停止職務。

簡單來說,檢察官起訴建請法官褫奪高虹安公權,必需等到三審定讞後,高虹安仍被判有罪,才會失去選舉、被選舉、任公職的資格,但事實上,本案關鍵是只要一審有罪,高虹安就會被停職,直接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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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貪汙治罪條例等,起訴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也就是說高虹安若一審被判刑即停職,由副市長蔡麗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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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酬金、加班費虛報依貪汙罪起訴,她的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證詞成為壓垮自己的關鍵;黃女曾擔任勞動部政務次長李俊俋的國會助理,聲稱幫李記帳的方法與幫高相同,檢方懷疑李帳目也有疑,簽分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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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玟過去是李俊俋的國會辦公室主任,高虹安2020年出任立委時,當時是「政治素人」、毫無黨政人脈,因接手李俊俋的立委辦公室使用,索性延攬黃惠玟為辦公室主任,自己再應聘其他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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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2度傳喚高虹安出庭應訊,高都否認涉貪,將罪責推給辦公室助理承受,高虹安對外的每一句澄清,都製造助理的心理壓力,檢察官心戰喊話曉諭助理共犯,將黃惠玟轉以擬「汙點證人」模式問訊,獲致重要查案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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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小兔」的黃惠玟是媒體出身,黃女面對貪汙案,偵辦第一時間即認罪,提供數百筆內帳及核銷單據供檢調查證,更以極少見的態度面對司法,觸犯重罪而不委任律師辯護,證詞成為高虹安起訴的關鍵。

黃惠玟至少5次出庭,備齊資料將高虹安如何主導助理酬金、加班費報支的過程和盤托出,檢方認為,高虹安涉案時是立委,與黃女有「上對下」的職場倫理關係,黃女雖犯重罪,但僅是聽命行事,高虹安更具違法可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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