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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的輔佐人、鍾母日前遞狀,主張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鍾母表示,她是被害人妻子與被告母親,本案發生讓她身心俱疲,心中有難以抹滅的痛,若以國民法官方式審理,勢必讓她再次經歷痛苦。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後,合議庭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以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均衡維護,認為本案並無不行國民法官的情形,裁定鍾男母親的聲請駁回。本案不得抗告。鍾男與父母同住於新店區安康路,鍾男於民國112年118下午2時許疑因購買便當問題與父親發生爭執,當天傍晚持啞鈴敲擊父親頭部,導致鍾父頭部有開放性外傷而當場休克死亡。;檢察官將羈押中的鍾男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考量鍾男有精神疾病,缺乏衝動控制能力,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等,裁定鍾男暫行安置6個月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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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鍾○峯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聲請裁定不行國參二、經查:一)聲請人以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候群,經法院裁定暫行安置醫院中,於法院訊問時缺乏現實感,審判中須長時間將被告送精神鑑定,有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情形,請求不行國參等語,為無理由:1.聲請人、被告及辯護人於庭訊時不爭執檢察官主張之精神鑑定報告,並陳明對檢察官主張被告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已達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刑責程度之阻卻責任事由並無歧異,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審理中有重複鑑定之必要,因此有「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之情形。2.關於被告之就審能力,業據醫院函覆依其目前病況可具備理解、陳述及回答問題能力等語,且被告於本院112年7月13日訊問過程中,在本院闡明及解釋問題後,對於訴訟程序及訊問內容均可理解,並具體針對問題回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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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陳述意見,現況仍應具就審能力。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及起訴事實單一,案件情節並不繁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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