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8:55 AM
Sat, Jul 22, 2023 8: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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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審判全紀錄:鄧如雯案30年後,新北殺夫案彰顯家暴法未竟盲點 - 報導者 The Repo...
報導中有一句「換言之,檢方認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選擇』的,季姓婦人要為此罪行自行負上責任。」
可以理解原本的意思是
「她可以選擇不殺人,但她拒絕了其他選擇而選擇殺害先生,所以她要為選擇殺害先生負上責任」
但從受暴婦女的角度來看
「她可以選擇不殺人,但先生脅迫她必須拒絕其他選擇,最後她只剩下選擇殺害她先生」
檢方的說法很容易變成在懲罰「拒絕接受幫助的受害者」而不管受害者拒絕幫助是否『因某個原因(比方配偶威脅)』,這會是對複雜狀態的受害者(尤其是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的多重身分)苛責,彷彿「只要她(曾經/有可能)拒絕或無法接受社福的幫助就會附上責任而加倍懲罰」,
即使檢方不是這個意思仍然會有社會性的後果
九命
@pleasegivemeabluerose
Sat, Jul 22, 2023 9:06 AM
不知道如果不是殺害,而是重傷害,會否不一樣。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9:09 AM
從社會福利與助人專業的角度來看,檢方其實也滿恐怖的,因為報導中有這一段「第二位辯方證人,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彭姓社工」的對話:
「檢方接著尖銳問道:『就妳多年來接觸受家暴個案,殺死加害人的有幾位?』證人表示:『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檢方追問『為什麼』,證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社工專業中有保密原則(不能透露自己的案子或是有幾個人是誰發生了什麼事),除了保護個案案主的隱私、也要保護社工跟社工所處機構不被加害者攻擊,另外就是檢方可能引導成「是否社工疏失/錯誤/誤導導致案主犯案?(連帶責任)」更嚴重推論「是否你經手過的案件都是這樣(長期的錯誤或是可能教唆犯罪)」,面對這種問題不回答、拒絕回答反而是比較好的(簡單說就是陷阱題,說了反而會被誤導)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9:14 AM
Sat, Jul 22, 2023 12:44 PM
「在此階段,國民法官並未對社工提問,最後職業法官問到,實務經驗中,是否多數個案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證人表示的確如此,半數以上拒絕緊急庇護資源,主要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以及疫情導致個案對公共空間疑慮,而對已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而言,也無法接受生活在有門禁、冷氣開放時段等自主受限的集體空間。」
後來這邊職業法官的確認算是抓到「多數個案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的核心問題,從這個角度出發,也才有辦法繼續探討「為什麼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的各項層面,也就是本篇報導後半段講的:家暴法仍然不完善,無論是機構設備等硬體提供不夠普遍、制度跟人力不足、以及無法在情感與心理與社會網絡(專有名詞,不是支語)上支援申請者等老問題
小望望
@s890916
Sat, Jul 22, 2023 9:14 AM
我覺得檢方反而是想要強調季婦相較其他受害者特別兇惡。『其他人被荼毒都沒殺人,為什麼你就會殺?當然是因為你特別壞』這樣。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9:18 AM
Sun, Jul 23, 2023 3:05 AM
但我認為,雖提及鄧如雯殺夫案,但跟鄧如雯不同的點在於「用『鹼片溶水(衛浴清掃會用到的強鹼)』潑撒屍體後說謊是藥酒,後來有清洗現場的行為」這個細節,當時鄧如雯殺害先生後並沒有做任何事情直接打給家屬報警,現場維持原樣等警方到場,事後所有殺害細節也沒有說謊,所以相較鄧如雯案並不相同。然而就是這個不相同的細節,才讓檢方認為「說謊」跟「可能滅證」,而主張原本5年應為8年以上的原因之一(是之一不一定是絕對或1對1的因果關係)(補充:報導中檢方認為「建議量刑為8~12年」,而法官判7年2個月算是有減刑過)
而另一方面,相較於鄧如雯幾乎沒有多少經濟能力需要依賴先生等狀況,也與此案不相同。檢方從被告與配偶的金錢管理糾紛,知道經濟上面「仍」有獨自尋求援助或逃離家中的可能,因將這點考慮進去,導致「有選擇能力」會被強化而不利於被告
夏維@終於等到春組第五回公演!
@sylphis
Sat, Jul 22, 2023 9:24 AM
看到檢方的說詞我也覺得莫名其妙,都已經知道丈夫會威脅她與她家人的生命了,還覺得她有選擇。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9:26 AM
Sat, Jul 22, 2023 2:19 PM
就算經濟能力的或機會的有可能,就算社福資源的不足、家暴法保護令的修改與社工警政支援一直都破破爛爛(物理),也不該因鄧如雯之後有了家暴法的保護規則對當事人來說「是種選擇」,忽視了當事人對選擇的認知受到其配偶的控制壓迫產生無法反抗的心理(習得無助)——造成反反覆覆申請又撤回這種幾乎是「身心不穩的受害者」常出現的行為——而做出的結論彷彿等於間接懲罰「你的拒絕(選擇拒絕)」是妳應負的責任(妳活該)
這會讓其他的受害者因此陷入雙重逼迫(來自加害者的逼迫+來自國家社福法律的逼迫)的心理壓力,而更糟糕的是,這樣的心理壓力其實就是家暴受害者的日常:不想要找社工/找警察/打官司/家醜外揚,同時又受不了家庭中的施暴者而被迫聽從施暴者的不要/不准/不敢尋求援助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9:36 AM
Sat, Jul 22, 2023 12:49 PM
判案過程以理性邏輯來說,是盡可能釐清事實減少矛盾敘述、跟說明清楚為何有矛盾行為(比方動機跟行為不一致),但家暴中的個體身心狀況往往是非常矛盾的(無法精確描述講成別的用詞、或是想的跟做的不一樣),很多時候理解與判斷、分析矛盾論述跟矛盾行為仰賴律師、檢察官、法官的人生經歷與對案件的敏銳度,才能去找出或提點出關鍵與核心的社會問題所在
而要能準確掌握各種不同文化族群社會階層甚至是犯罪者的價值觀,本身就很困難,也是國民法官法與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引入不同價值觀作為判案的依據,就像這次的案件讓大家注意到國民法官中性別的差異、以及檢方的理由跟想法與一般民眾、甚至是受過暴力脅迫的人,看法與觀點並不相同的地方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9:49 AM
Sat, Jul 22, 2023 2:52 PM
而跑過法院或是看過許多重大刑案等犯罪的判決研究,理性上是可以理解檢方的說法,注重如何遏止對方的殺人行為與想法、並要對方為殺人「付出法律代價」,以加重刑責的代價,遏止其他受暴者可能因此覺得「那我殺掉對方就好」的這種想法萌生,或是夠重到讓對方覺得「我錯了」等反省的力道,以及有可能「逼人們使用社會福利服務(......痾)而非選擇殺人」等延伸概念在
但這種說法,就是會讓人認為不夠考量當事人被威脅成這樣,心裡有多「無助/絕望」到寧願把許多肉身菩薩遞的楊柳枝/白鴿遞的橄欖枝拍掉,而選擇殺掉她先生。這種聲明對「試過求援但因故放棄的人」來說,就像是「懲罰你拒絕接受幫助,而不是懲罰你選擇殺人」,一般民眾又不可能常常碰重大刑案研究,加上身為受害者的創傷被撩起,重點就完全不一樣了
kellerlin
@kellerlin
Sat, Jul 22, 2023 12:53 PM
[補充]鄧如雯殺夫案
1993/10/27
鄧如雯殺夫案
:促成1998家暴法
未成年的鄧如雯遭暴力與共犯殺人前科的林阿淇性侵、並在地方政商的勸說下結婚,後來不斷忍受家庭暴力跟性侵害,直到林阿淇性侵其妹未遂,憤而殺害林阿淇,婦女與社福團體奔相求情,並於1998年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為亞洲第一有保護令的國家
【鄧如雯殺夫案(上)】「殺夫」成為年度關鍵字,婚內暴力讓全臺女性總動員
【鄧如雯殺夫案(下)】女力覺醒的法律攻防:從「不入家門」到「能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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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如雯殺夫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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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中天新聞 24年前鄧如雯殺夫案 催生家暴法、「法」首入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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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中有一句「換言之,檢方認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選擇』的,季姓婦人要為此罪行自行負上責任。」
可以理解原本的意思是
「她可以選擇不殺人,但她拒絕了其他選擇而選擇殺害先生,所以她要為選擇殺害先生負上責任」
但從受暴婦女的角度來看
「她可以選擇不殺人,但先生脅迫她必須拒絕其他選擇,最後她只剩下選擇殺害她先生」
檢方的說法很容易變成在懲罰「拒絕接受幫助的受害者」而不管受害者拒絕幫助是否『因某個原因(比方配偶威脅)』,這會是對複雜狀態的受害者(尤其是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的多重身分)苛責,彷彿「只要她(曾經/有可能)拒絕或無法接受社福的幫助就會附上責任而加倍懲罰」,即使檢方不是這個意思仍然會有社會性的後果
「檢方接著尖銳問道:『就妳多年來接觸受家暴個案,殺死加害人的有幾位?』證人表示:『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檢方追問『為什麼』,證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社工專業中有保密原則(不能透露自己的案子或是有幾個人是誰發生了什麼事),除了保護個案案主的隱私、也要保護社工跟社工所處機構不被加害者攻擊,另外就是檢方可能引導成「是否社工疏失/錯誤/誤導導致案主犯案?(連帶責任)」更嚴重推論「是否你經手過的案件都是這樣(長期的錯誤或是可能教唆犯罪)」,面對這種問題不回答、拒絕回答反而是比較好的(簡單說就是陷阱題,說了反而會被誤導)
後來這邊職業法官的確認算是抓到「多數個案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的核心問題,從這個角度出發,也才有辦法繼續探討「為什麼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的各項層面,也就是本篇報導後半段講的:家暴法仍然不完善,無論是機構設備等硬體提供不夠普遍、制度跟人力不足、以及無法在情感與心理與社會網絡(專有名詞,不是支語)上支援申請者等老問題
而另一方面,相較於鄧如雯幾乎沒有多少經濟能力需要依賴先生等狀況,也與此案不相同。檢方從被告與配偶的金錢管理糾紛,知道經濟上面「仍」有獨自尋求援助或逃離家中的可能,因將這點考慮進去,導致「有選擇能力」會被強化而不利於被告
這會讓其他的受害者因此陷入雙重逼迫(來自加害者的逼迫+來自國家社福法律的逼迫)的心理壓力,而更糟糕的是,這樣的心理壓力其實就是家暴受害者的日常:不想要找社工/找警察/打官司/家醜外揚,同時又受不了家庭中的施暴者而被迫聽從施暴者的不要/不准/不敢尋求援助
而要能準確掌握各種不同文化族群社會階層甚至是犯罪者的價值觀,本身就很困難,也是國民法官法與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引入不同價值觀作為判案的依據,就像這次的案件讓大家注意到國民法官中性別的差異、以及檢方的理由跟想法與一般民眾、甚至是受過暴力脅迫的人,看法與觀點並不相同的地方
但這種說法,就是會讓人認為不夠考量當事人被威脅成這樣,心裡有多「無助/絕望」到寧願把許多肉身菩薩遞的楊柳枝/白鴿遞的橄欖枝拍掉,而選擇殺掉她先生。這種聲明對「試過求援但因故放棄的人」來說,就像是「懲罰你拒絕接受幫助,而不是懲罰你選擇殺人」,一般民眾又不可能常常碰重大刑案研究,加上身為受害者的創傷被撩起,重點就完全不一樣了
1993/10/27 鄧如雯殺夫案:促成1998家暴法
未成年的鄧如雯遭暴力與共犯殺人前科的林阿淇性侵、並在地方政商的勸說下結婚,後來不斷忍受家庭暴力跟性侵害,直到林阿淇性侵其妹未遂,憤而殺害林阿淇,婦女與社福團體奔相求情,並於1998年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為亞洲第一有保護令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