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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被告林茂明欲以金錢換取政治利益,濫用憲法財產權有併科罰金刑之必要,及個別犯罪情狀、參與程度等,分別量處被告林茂明、吳金增、陳滿昇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2月,並均褫奪公權3或2年不等,被告林茂明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除被告林茂明外,其餘被告吳金增、陳滿昇分別諭知緩刑3年,及服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刑條件。三、 被告林茂明為彰化縣第1選舉區議員候選人,被告吳金增、陳滿昇則分別為林茂明之現任助理及前任助理。3人為使林茂明當選,遂由林茂明交付現金予吳金增,再由吳金增約同陳滿昇交付受賄者及囑託轉交其他家屬之賄賂、被告吳金增繳回之11萬1,5為預備交付之賄賂,均依法沒收。四、 本案兩造均得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8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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