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鯤🇯🇵
本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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ಠ_ಠ - 附圖那麼大隻我是不相信沒有色心啦 新莊國小 11歲 羅X紳 大家也可以注意自家晚輩有沒有跟這...
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用刑法、性騷擾防治法是無法讓加害者負起刑事責任的,所以就現行體制要讓他們付出代價,民事責任(最好高額求償讓他們賠到怕)和行政責任是最好的救濟手段,也是對所有人都好的法治教育,希望原po能有專業又正直的法律人協助。本案讓我思考的方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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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人遇到當下「抓現行」和「僵持對質」也反應不過來時,可以手機錄影協助蒐證,除了協助受害者之後的民事求償,也能成為督促行政機關對加害者一家做出行政裁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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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及的行政裁罰應可依《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向主管機關(加害者家庭設籍新莊的話應該找新北市政府)第43條,檢舉加害者實際照顧人未盡禁止觀看閱覽有害身心健康出版品以致於模仿犯罪的義務,以及第52條偏差行為提出另行安置評估,並依91條對實際照顧者執行罰則。
43條需要要求社政教育機關輔導訪視調查的證據,52條也需要相關人員提出原生家庭無能負擔教養義務才能啟動訴諸法院剝奪親權、另為安置,雖然看起來很艱難,但「提出主張走程序」能對加害者產生的不利感受很強,就是要讓他們看見各方面的可能後果,才能在不深思熟慮的行為之前加上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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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提及的「偏差行為」樣態「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可以啟動第4到7條一系列針對行為人及其家庭的輔導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必須提出規劃處遇計畫並強制執行,簡單說就是「你敢騷擾別人我就讓你後續全家麻煩到死」的行政處分。
但是這個現行法規只有規範少年,納入兒童的修法方向110年有提出草案,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沒看到,應該是還沒過。所以這部分的適用應該需要盯緊行政機關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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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這場全社會的metoo後,我最大的感想是,對犯罪行為不當一回事的人,很大部分是認為受害者「沒步」能對付他們,可是不太清楚有哪些法律工具能用的不只是受害者,加害者更是,所以盡量去用所有能用的法律工具,除了是為自己討回公道合理的無所不用其極,更是要澈底讓加害者明白社會不是他們以為的輕易,也是讓公部門真正動起來,而非把那些補社會安全網的工作束之高閣。
🇺🇦鯤🇯🇵
這條路原po會很辛苦,但是站在讓過去和現在的加害者付出高昂代價的立場,扼殺未來惡行惡念的角度上來說,不讓加害者輕鬆過去,拚這一把,能救很多人,警世意義很強。
🇺🇦鯤🇯🇵
願天祐原po,貴人相助。我絕對不會浪費一絲一毫原po的勇氣,為我們做出的勇敢示範。
兩千樓
您好,不好意思想藉此噗詢問一下,若不妥會刪回應,謝謝

想請問若是路人想錄影協助蒐證,會有什麼可以注意的事項嗎?
有些時候想幫忙錄影蒐證,又怕自己好心幫倒忙或是反被告
🇺🇦鯤🇯🇵
兩千樓 : 好的,不敢說我的行動是標準答案,但分享給您我的做法供參。

第一,攝錄目的是為了留存證據,所以只提供受害者使用。

第二,因當事人之中有未成年人,基於兒少福利法69條第3項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公示未成年人隱私個資,也避免觸及個資保護(未經本人授權使用目的),不提供當事人、警察、檢察官、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外之對象。

第三,攝影如被質疑有侵權之餘(例如加害者主張肖像權、隱私權被侵犯),以下是合法依據:
1.法律實務承認人民對不法或暴力行為有蒐證權利。本案加害者確實有對受害者施加強制猥褻之性暴力行為。
2.蒐證手段並無逾越必要範圍,亦即我並未以強制暴力手段進行蒐證。
3.蒐證目的並非意圖侵害肖像權、並非意圖發佈公審,而是僅提供司法調查。
4.不擅自使用變造轉傳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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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自己的行為和意圖可以注意的部分」
🇺🇦鯤🇯🇵
接下來講「如果對方針對蒐證行為對我提告」的應對
🇺🇦鯤🇯🇵
加害者如對蒐證路人主張侵權,可能採取的做法有私下和解、調解、民事訴訟。
1.私下和解:「你沒有經過同意擅自攝錄我一家和孩子,要求侵權賠償」<--用樓樓樓上內容就能打槍
2.調解:對方可能去公所聲請調解主張民事賠償,但一來加害者家庭看起來並不具備相關常識和學識所以可能不知道可以使用調解,二來公所調解屬於雙方自願止爭的性質,如果覺得干我屁事可以不去,這樣一來調解不成立,加害者也會在公所和調委那邊臭掉,三來我不認為加害者家庭有毅力在自己明顯理虧的情況下鬧下去,四來調解需要公所發開調解通知給雙方,我不認為加害者一家有能力知道要怎麼做這件事(例如找到路人是誰,還有管轄權是哪個公所...)
🇺🇦鯤🇯🇵
五來,調解不是給加害者家庭這樣用的,他們如果敢真的用這種理由去聲請調解,很大機率一開始公所就會被噁心到勸退了,畢竟大家都很忙誰有那個時間來管這種爛事
🇺🇦鯤🇯🇵
3.民事訴訟:最棒了,加害者敢打就給他打下去,原告有舉證之責,被告也有充分答辯舉證機會,法官不是蠢貨,事實重建出來原告法理和善良風俗都站不住腳,基本上看不出來原告勝訴的可能,敗訴的話原告會負擔一切訴訟費用,此時開庭過程的車馬費、請假造成的薪水損失、被司法濫訴的精神傷害等待全部列出來,用民法184直接告他,然後在法庭上和解上述賠償金額,一來節省訴訟資源放過法官,二來庭上和解仍有判決效力可以強制執行,三來不放過原告逼他付學費學做好人,四來封死原告還能再玩的招。
兩千樓
感恩詳細解答
所以不上傳公審基本上就不會有問題?
無住生心
(p-mmm)
🇺🇦鯤🇯🇵
兩千樓 : 「不上傳公審」是行為,也要注意不要顯露出「攝錄是為了公審的意圖」,例如當下對於加害者要求禁止攝錄時回應「我就是要讓社會看看你們這一家都什麼德行」,那麼這句話如果被加害者方拿來主張意圖違法,可能就會比較麻煩。
不過呢,通常這種理虧蠻橫的加害者並不聰明也不靈光,也不太可能土豪到請得到精光的律師幫下指導棋,所以我們只是盡可能踩穩、不留破綻,但也不用把那些又壞又蠢的傢伙想得太厲害,他們如果真的那麼厲害,事情不會走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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