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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 短篇 法律
各位午安~這裡是 洋瓜進口商
今天鵝看到了一篇趣聞:加拿大有農夫因為對私人訊息「亂點讚」,而被法院判決賠償6萬1千元加拿大幣
Farmer fined $61,000 for using thumbs-up emoji
整起事件聽起來雖然頗lol,但鵝覺得可能會影響未來人的生活方式,所以想分享給大家
ape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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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這位敗訴的農夫-Chris Achter,是在和客戶-Kent Mickleborough 討論生意的時候,在客戶傳的合約初稿上點了贊
結果因為他沒在客戶預期的時間,把他在合約上說想買的亞麻籽送到客戶家,所以客戶憤而提告求償。
ape632
我記得台灣也有這種案例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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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her被告之後,在法庭上表示:我點讚只是表示「我有收到合約」,並不是表示「我同意」,而且我沒在合約上簽名,所以並沒有履約的義務
但法官在查了字典上對「讚」這個emoji的定義後,表示「讚」本身就有「同意」的意思,所以Acther這樣一點,和「簽字同意」的效力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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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新時代
法官在判決書的最後,留下了這麼一段:
「點讚當簽名或許對本地(薩克奇萬,案件的發生地)還相當新穎,但本庭並沒有權力,也不應該限制科技和習俗的自然發展。」
或許大家會覺得「點讚」和簽名相比,前者並不是正式的表達方式,但隨著科技的發展,或許我們對於「什麼是正式」的看法,也日漸變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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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632: 謝謝你的分享
看起來台灣的案例因為牽涉到勞基法,法官認為解僱要走法定程序,不能只因為員工點讚,就認定他同意離職,所以見解上和加拿大的case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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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鵝最近在回顧本土瓜后-ㄚㄈㄇㄉ的瓜,裡面就有旅人分享,在法律上透過Line留言借錢,和寫借據同一效力
所以雖然欠債累累的ㄚㄈ,並不是每次借錢時都有寫借據,但只要債主出示Line的對話紀錄,也是能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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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rks
鵝後來仔細看了加拿大的這場「點讚案」的判決書全文,裡面提到Achter的律師並不同意法官把點讚當成同意。因為律師認為,要是開放把點讚當成同意(數位簽章)的一種,那點其他的emoji(像👊 或🤝)是否也能當成「同意」?這樣只怕會生出更多網路糾紛...
點讚案的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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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後法官以「法庭無權限制科技發展」為理由,還是認為點讚代表同意,不過要是大家越來越習慣用emoji或表符回訊息,相關的糾紛是否會多到要額外立法規範?
好奇除了之前ape旅人分享的事件外,台灣還有沒有類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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