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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閒聊]回頭來看教育局的處置時間軸…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第33條第1項,依同條例第46條處6萬元罰鍰及自即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可是依照第46條的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沒罰三次就直接廢止許可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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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那個委員會…(下收)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一圖看時間軸!新北市府:一到五每天開記者會說明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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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三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委員會有組成嗎?調查結果在哪裡?有給家長嗎?
還是都在等目前的檢驗結果,但幼兒園應保留14天的監視器畫面疑似未開機沒有錄到?那到底有沒有針對老師的訪談調查內容,以及蒐集家長的擔心,針對這些意見進行調查呢?

至少我在一些新聞當中沒看見有邀集各領域代表跟家長代表組成委員會來調查。是交由檢調偵查後就不用組調查會了嗎?這在哪個法規有提到呢?

如果最後用「烏龍」作為結尾,當作一切都沒發生,這真的是一件很輕率對待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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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5/15接獲通報,一直到6/05才安排「到園」檢驗,最後6/12廢止設立許可,這之間孩子還是每天上幼兒園,政府沒有提供保護或隔離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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