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苓膏~
黑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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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討論這個律師聲明稿,也有人問我。
不要問了, 我完全看不懂。

我學了那麼多年的法律(從台灣的大學到法律研究所,又司法官學院結訓也當了幾年檢察官,再出國唸也拿了外國碩士學位正在做外國法學博士),過去實務經驗也看過大量律師的書狀,終於讓我看到一份從第一點到最後一點都 全部不知所云 的律師聲明稿了。
我對於本案律師的這種 假法律真恫嚇 的素質感到非常欽佩。(而且不只恫嚇對造,還恫嚇公眾)

這種法律論理明顯有問題的東西,騙騙外行人可以,但貼出來會讓法律人笑。
掰噗~
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 (p-nerd)
~龜苓膏~
一、我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 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 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 之意旨。

二、不祈求做公益,只要好好做人,不要違法侵權他人就好了。安○盒子案是前例。

三、供三小?看不懂。

不知道我貼這個簡要說明,兩位大律師要不要發聲明稿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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