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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柏學曾因失眠問題前往陳灼彭身心醫診所(下稱陳灼彭診所)就診,經醫師開立處方取得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即FM2,下稱FM2)成分之美得眠錠(Modipanol,下稱本案藥錠),知悉本案藥錠所含FM2成分具有鎮定安眠效用,在醫療上使用屬管制藥品,若非依醫學等正當用途使用,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以非法之方法使他人施用。詎華柏學竟基於以藥劑對C女為強制性交及以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24日21時3分許將本案藥錠攜至本案住處,嗣於同日21時3分至翌(25)日0時12分許期間,以不詳方式,使不知情之C女施用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7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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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被告在刑事程序上享有不自證已罪權利privilege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因而得行使緘默權,惟不自證已罪係一種「特權privilege」此與憲法其他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不得任意捨棄者大不相同,此種特權容許被告可以選擇放棄行使,一般以自行提出證據或放棄緘默權為其表現形式,而放棄緘默權之具體訴訟行為例如自白犯罪或自願測謊為其普遍的方式之一,不過,測謊與自白犯罪在證據方法上之地位並不相同,自白得成為被告有罪之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倘再佐以其他積極證據,或可經綜合評價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惟被告未能通過測謊之結果僅能用以彈劾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依據之一,並不能將之視為係被告之自白,不能取以充當被告犯罪之獨立證據;且本案係被告自願接受測謊且有告知得隨時拒絕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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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辯護人爭執本案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不足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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