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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立院三讀~

立院三讀內政部組改 設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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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內政部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掌理10大事項,並明定內政部設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國土管理署與國家公園署等5個次級機關。」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三讀 兼顧環境永續目標 | 生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制定『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功能,以期達到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兼顧環境永續目標。」

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 犯黑金槍毒等終身不得參選 | 政治 | 中央社 CNA

選罷法三讀擴大排黑 設防深偽影音影響選舉罷免條款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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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三讀 曾犯黑金槍毒等不得參選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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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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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污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讀條文也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中關於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讀條文也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中關於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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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另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及曾受免除職務的懲戒處分等,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為遏止境外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選舉或罷免活動,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的完整紀錄,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這次修法也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三讀條文規定,獲黨內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視情節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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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讀條文明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 適用2024總統立委大選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轉噗]
@lunajill - 「行政院版本草案第26條規範登記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犯洗錢、槍、毒被判有罪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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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醫療照護不均 立院三讀定期調查原住民族健康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為消弭原鄉健康不平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制定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明定衛生福利部應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依原住民族特殊健康問題,定期調查其健康狀況、建置健康資料庫,培育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10年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全國差距仍有6.94歲。為改善原住民與平地醫療照護不均等問題,行政院會3月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明定以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事務,並要求規劃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的培育。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朝野協商也達成共識。立法院會今天將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排入院會議程,並且順利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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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三讀 既有礦場未辦原民諮商可廢止礦業用地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礦業法,明定新礦業用地若位於原民土地,業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辦理原民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諮商同意,應於新法施行後1年內辦理,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

本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分別是刪除霸王條款、增訂停止採礦要件、補辦環評、跨部會查核機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以及回饋機制。

現行礦業法規定,政府對於礦業公司申請礦權展延是採原則性核准,如果申請被駁回,業者還可求償,且當地主反對礦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礦業公司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等方式,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俗稱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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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條文則刪除上述傾向業者的霸王條款,明定未來礦業公司申請礦業權展限時,如果發生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無正當理由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或未檢具礦場關閉計畫等情事,主管機關應駁回全部或一部申請,不再採原則性核准。

而當地主不同意業者使用土地時,三讀條文明定,除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的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准予業者給付一定對價後,於一定期限使用一定範圍的土地外,業者不得使用土地。

此次修法也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新礦業用地如果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應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而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應於新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辦理諮商同意。如果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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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明定,針對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業用地,如果近5年內年平均產量5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於新法施行後3年內,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近5年內年平均產量未達5萬噸,且非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於新法施行後5年內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的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另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回饋機制,主管機關應提撥所收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必要的回饋措施所需經費。回饋措施已臨近礦場所在地的居民為主要回饋對象,另提撥部分費用提供鄰近礦場所在地的村、里、鄉、鎮、縣、市等行政機關,作為執行回饋業務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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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錫堃:全力以赴,以呼應社會期待!

「5/31是本會期的最後一天,至今仍有數十部法案待審,為呼應社會對立法院的期待,所有委員均全力以赴。今天院會可能會開到深夜!

今天已通過內政部4個組織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原住民族健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7部法案,晚上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共電視法》、《憲法訴訟法》、《礦業法》等4部重要法案要在院會審議。

感謝全體委員及立院同仁一起挑燈夜戰,接下來還要三讀很多重要法案,盼朝野和諧議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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