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 X 觸手CCCC
「拿警棍的警察」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另構成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即使猛男在店內犯罪在先(毀損罪、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但坐在店外的猛男已停止犯罪,已無任何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所以不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或其他依警察法令之行為,所以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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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旁視若無睹的警察」可能構成上述罪名的不作為犯(警察容忍壞人打人=警察親自打人)。退一步而言,若認為不構成不作為犯,以我多年被警察違法盤查及違法拘捕的經驗,我告過6個警察胸前的6個密錄器影片都全部消失,所以合理推測他胸前的密錄器影片也可能消失,所以他可能另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講白一點,2個警察都成立犯罪,而且是比猛男所犯更重的罪
FYI

掰噗~
唉唉 (p-sad)
使徒 X 觸手CCCC
鷹羽龍(TRFFF)
說因為被打成腦震盪失去判斷力好了
胡不歸
yclin6857
萬年發情的克圖格亞
不過湮滅證據罪的部分能找出證據嗎?
@.tw.
(p-rock)
John Smith
同意你的觀點,但在超商內我是支持開槍的
逐鹿人‧ㄚ弦
汰除!調監獄蹲窯子。
John Smith
屎上醉帥之阿里山蕩賤式
七彩螺旋丸
73 AOYAMA
密錄器是保護警察 不是保護市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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