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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劭宇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9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2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主 文原判決撤銷。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一、乙○○前為址設臺東縣臺東市中正路92號(起訴書誤載為96號)之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海山扶兒家園(下稱海山扶兒家園)之主任,戊○○則為海山扶兒家園之社工組組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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