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ious|AI 情報屋
蠻好奇的,一家遊戲公司雇用畫師做為公司美術,企劃提供角色構想請美術畫成圖像後,製成產品的一部分並發展成為公司的IP,這時候該角色能不能稱為公司的作品?創作?

那如果是外包但買斷所有的權利呢?

應該有人發現了,這題在談AI繪圖的委託論。

@fallinglovewithcat0702 - 放個個人目前對於ai產圖跟部分使用者的看法 其他下收...
我可以接受其中的部分想法,但對於第三點強烈的無法認同,當然,我還是尊重這麼想的人,就拿出來討論看看。
Zaious|AI 情報屋
https://images.plurk.com/4qMkHqPF0TzLL6wdT84kq9.png

我蠻喜歡談這個例子,AI(Midjourney)畫作登上了亞洲最大的藝術展之一,達卡藝術高峰會。
工人智慧海苔🎮
法律規定的話是原繪者有著作人格權,雇用他的公司有著作財產權,所以繪者可以在作品集內放自己畫的作品並且說這是我畫的,公司可以把這個作品和衍生產物拿去販售及利用
Zaious|AI 情報屋
工人智慧海苔🎮 : 我知道,我的意思是
公司說這個IP是「公司的創作」是會被質疑的說法嗎?
工人智慧海苔🎮
我覺得要看利用範圍,公司請繪師畫了圖,並且放在公司開發的遊戲裡,那麼宣稱「這個遊戲」是公司的作品沒有問題,因為公司這邊有再經過其他加工再創作,讓圖變成只是遊戲的一部份;
但直接宣稱這張圖是公司作品,並且以圖做為主體來招睞生意(例如接美術外包,並宣稱可以做這種風格的作品)就要看跟繪師合約怎麼簽,如果事前沒講好是有可能讓繪師不爽然後出事上法庭的
工人智慧海苔🎮
我最近會用一些日本的免費音樂素材,他們的使用規約也是你可以用在遊戲或影片裡,要不要標記作者看情況,最好是可以標;但禁止用在「音樂為主體」的狀況(例如YT放專門給人聽音樂的影片、單獨販售音樂),也禁止宣稱這音樂是自己做的
Zaious|AI 情報屋
工人智慧海苔🎮 : 嗯,可以理解,不過如果類比AI繪圖的話,至少AI繪圖軟體的開發公司大部分都放棄所有權了(Midjoueney的條規比較複雜)

所以這邊假定的就是公司美術/外包美術放棄自身所有權利的情況下
工人智慧海苔🎮
還要看繪師名氣以及合作模式,我看到有些遊戲會標明繪者名字,那種通常是外包找有名繪師來畫圖順便借重對方的名字來宣傳;沒標名字的通常是社內無名小美術這樣
前者的話如果公司擅自宣稱這圖是自己的會出事(大部份時候講合作夥伴會是比較保險的做法),後者因為沒名沒錢、而且也還要倚賴公司的薪水/資源過活,所以比較不太能說什麼
小圈圈犬
個人印象是,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所以無法放棄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不行,你需要跟設計者/美術買斷角色的版權才能使用。
Zaious|AI 情報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 小圈圈犬 :
這邊預設的當然是能買斷的部分都完全買斷了,或者是完全雇用行為下的工作內容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Zaious|AI 情報屋 : 何不參考之前美國版權局的判例?只有作品中排版與文字編排的版權是屬於編輯者的,而圖像本身則否。
小圈圈犬
阿,這邊看法條的意思就是無法買斷,因為無法讓渡跟繼承。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以你噗首舉例,角色的設計跟構想的創作人格權是屬於企劃的,而美術外觀的人格創作權是屬於美術創作者的。一般口語上我們是會說這角色整體是”該公司”的創作,但其實指的是該作品為”該公司負責該專案的研發團隊”所研發。

台灣公司尊不尊重創作人格權我不清楚,這在法律上屬於不可讓渡的權益,所以一份好的合約會在外包合約中寫明在產品的工作者名單中,公司將以何種形式提及參與人員的貢獻。

3A大廠的工作者名單會那麼長不是寫好玩的,其實像我這樣的澳洲遊戲研發公司是受法律約束必須維護工作人員的著作人格權。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結論就是說雖然你可以稱該IP為”該公司”的創作,實質上還是有法律義務要註明誰是企劃誰是美術誰是打工仔誰是翻譯人員。
工人智慧海苔🎮
https://images.plurk.com/681564pkFeYEc4BnJ7D8ZV.png 著作權法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如果要以公司為著作人的話,要事先在契約中約定好
Zaious|AI 情報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 所以我支持使用AI要進行標註就是。

我認為完全買斷與雇用責任會比委託更適合形容使用者與AI工具的關係,相對而言。

這也能理解美國版權局說AI使用者必須詳述怎麼使用與哪部分是AI完成,但仍然開發AI生成的內容送申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Zaious|AI 情報屋 : 很遺憾的就是無版權物是不能買斷的,這也是AI的廣泛使用並沒有預期中快的原因。
Zaious|AI 情報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 我依然會說版權未定論,畢竟我也問過相當多臺灣智財法律師目前都是傾向AI生成是有版權的。美國原則上我也認為是未定,畢竟它依然開放AI生程內容申請版權,只是說要個案討論。(美國的著作權申請制度有別於其他國家又是另一回事)

這部分我是在Follow 馮震宇教授跟侯宜秀律師,他們相當關注這部分。

P.S 至少SD跟MJ都不主張自己擁有著作權,AI的開發者本身認為著作權在使用者,應該就不用考慮AI的意見了。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Zaious|AI 情報屋 : 美國雖然說是個案討論,實際上是看人為干預佔創作的成分百分比,而不是認為非人類的創作需要版權保護。

至於其他國家我就不知道了,身為遊戲研發公司法律怎麼定我們就怎麼走。我沒有意願干涉法律的走向,而既然我身為澳洲遊戲公司而研發的作品是全球向,那麽就是以美國/澳洲法律認定為準。
Zaious|AI 情報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 我的意思是美國目前也尚未一刀斬斷說AI生程內容一定不會獲得版權,那言稱AI生成無版權多少有點擴大解讀,而且目前的唯一判例就是可控性相當低的Midjourney,當對象是Stable Diffusion與Control Net時,會不會有其他的結果,至少目前未知。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Zaious|AI 情報屋 : 比起假設AI版權歸使用者所有,假設AI無版權是一個對遊戲公司來說相較安全的底限。使用AI伴隨著版權糾紛的風險,如果其他公司想要承擔這份風險,那他們也需要為他們承擔的風險去付出相對強大的法律支出囉。

如果你今天是微軟,推出Bing image creator,諒不管來幾個創作者也告不贏微軟的。背後有強大法律團隊支撐就是不一樣啊
Zaious|AI 情報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 現在正因為沒有絕對的答案才各假設各的吧?像有幾間公司也願意嘗試AI生程內容了。這某方面來說就是,選擇?

至於舉Bing的話...
Zaious|AI 情報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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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ous|AI 情報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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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使用條款之規定,貴用戶擔保及聲明貴用戶擁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內容之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貴用戶提供、張貼、上傳或提交內容時的所有必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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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微軟是這麼說了,那他到底能不能真正把AI內容的所有權"授予/轉移"給使用者,也看他們背後的法律團隊了(?)

感謝你的提醒我才去找,SD跟MJ說自己有資格授權還會被懷疑的話,微軟也聲稱自己能將AI生成的版權交由使用者,或許會是個指標。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Zaious|AI 情報屋 : 個人風險個人擔囉。省下來的研發費可以拿去做法律顧問費吧。我也是非常早期就將AI放進製作流程中啊,搞清楚自己擔負了哪些風險不要搞不清楚狀況就好。

身為甲方搞不清楚狀況也不值得同情就是了。
Zaious|AI 情報屋
Poshua奇諾多與無盡之塔 : 我同意,我也認為每個AI使用者有必要搞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權益以及各國的法律條文與實務判例,這正是我不僅找資料還找台灣的智財權專業的法律人士提供這些資料跟他們討論的原因。
Zaious|AI 情報屋
順便再宣傳一下
創作者 vs. AI生成工具:和解之路 - 台灣網路講堂

主持人-蔡志宏 庭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與談人-
林思翰導演(Group.G共同創辦人)
陳家駿理事長(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馮震宇教授(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林導演是廣告公司負責人,也是早期開始接觸Midjourney並將AI繪圖使用在工作流程中的先驅。
陳理事長上次聽到他的談話似乎比較偏台灣AI生成內容無版權。
馮教授上次的講座則認為在台灣AI生成內容有版權 & 美國版權局漫畫那案他認為還可以上訴。
Zaious|AI 情報屋
知名企業如何與AI聯手

可口可樂最近才剛宣布,跟推出ChatGPT的OpenAI公司合作。在宣布這項消息的影片中,可口可樂執行長昆西(James Quincey)說:「我們必須擁抱風險。」

這大概是每個公司各有各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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