馴師 澄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事主 證供清晰,實話實說,沒有誇大或迴避,裁定她是誠實可靠證人 。而事主所感受的震動是斷續發生,法庭排除是因手機震動導致。考慮到被告及事主的高度、2人身處的位置,法庭認為震動正是被告的震盪器所造成,肯定被告是有意用下體貼着少女臀部。另外,證供顯示當時車廂雖然多人,但未算擠擁至「人貼人」程度,即使列車行駛期間,乘客或會擺動,被告如此接近事主仍屬不必要,裁定是次觸碰並非意外,而是被告故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