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遠的真田幸村
梁維珊律師這篇都有講到重點,不愧是法律實務見解的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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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語很讚 >>>> 靠山山倒,現在就倒給你看了,快點清醒,成為自己的主人才是婚姻修羅場裡的王道。
(→ܫ←)
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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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這個符合國際市場的解釋,認為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考量事由已經持續多久,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失和的主因已經存在很多年,雙方其實都沒有維繫婚姻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仍限制「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就有違《憲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從今天開始2年內修正《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果超過2年還沒修正,法院裁判離婚案時,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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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講的重點不錯,當中有一個絕對要先有的概念就是,能調解就調解,否則以後基本上會判離婚,不會再跟你比較誰的責任高低,這種法律上的攻防就不再有意義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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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目前所有在途的婚姻訴訟案件,能夠改調解就調解,法院也會勸你們調解,不調解的話沒差,到庭還是判准離婚,已經不存在過去有責一方提出時不能判准離婚的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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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需要補救的地方,實務上也許會走積極性措施來處理,相關修法兩年內應該要都完成。已經進行中的案件則普遍以判離為主,不再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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