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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
最近應該是因為某演唱會衍伸了不少議題,文化部也提出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其中第10條、第27條相關的修正法案
文化部公告:預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其中第二項的「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

這部分在剛上眾開講平台就引起了不少的討論(留言刷整排啊)

......討論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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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修法在評論前一定會先看說明的部分,關於10%的標準的理由是這麼寫著

「參照澳洲新南威爾斯州2017年公平交易修正案係訂不得逾原始供應成本之百分之十,爰本次修法藝文票券票面金額,亦以百分之十以內金額尚屬合理或可接受之獲利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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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文化部是有參考了一個外國案例作為參照,並不是憑空去想像出一個狀況,但是就會衍生出幾個討論:

1.10%的在台灣的環境下是否合理

2.倘若還有10%的獲利空間,黃牛們對於願意做這10%的獲利生意嗎(因為我不知道黃牛的投入成本,也問不到黃牛們的真意,因此還是把這題拿出來討論)

3.第四項又說了不含實際支出手續費和郵寄費,雖然以後面又要求實際支出之郵寄費,但是會不會給人鑽空子又要被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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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三項的「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是參照鐵路法的,但是實務上要怎麼舉報電磁紀錄資料報警,這邊想知道這類票券法規是否已有相關判例,才能確定該怎麼做或者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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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關本次修法想提出討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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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針對下面大部分網友提出的「要求實名制,杜絕黃牛票」這件事情,我認爲是另外一個討論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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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說明的藝文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放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貨取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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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想到一個狀況是,倘若當實名制成為法條時,各種大大小小文創活動是否都要跟著遵照進行實名制,變成是小活動也需要針對販售票券時進行實名處理,實行上會不會有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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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述是一個比較極端狀況,但也是立法者需要仔細拿捏的狀況,畢竟用錯幾個字可能就會打死一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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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覺得可以衍伸出幾個討論

1.哪些活動需要實名制,這個取決標準在哪?
2.若廠商沒有執行實名制,是否該受到相關懲處
3.實名制所使用之個資要到哪個程度?
4.倘若廠商或中間經手狀況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對的懲處,要如何處理?
5.上面幾題討論後,可以再回到「實名制是否要寫入本法中」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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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日本過去也出台了相關法案,也放在這邊提供參考
チケット不正転売禁止法
特定興行入場券の不正転売の禁止等による興行入場券の適正な流通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如果在法條其中有抓出什麼適合討論的,也都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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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歡迎大家和平與理性提出建議或討論^^
當我수膠
您好,我是推動實名制連署與修法的團隊,屠牛小分隊的成員。
關於實名制的部分,文化部版本的修法草案中並沒有提及,不過現在立委們(張廖萬堅等人)的版本中有提到。
其中建議將對象範圍訂在「大型演唱會」,也就是規定特定的規模、藝文類別(大眾流行音樂)、活動形式的活動,才需要實施實名制。
應可避免全面實名制,可能造成小型演出單位與活動主辦公司生存更加困難,反有過猶不及的問題。
您可以參考我們推文中對草案的說明:
屠牛小分隊🥕🔪🐮 on Twitter
或是直接參考立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上的草案檔案(和附圖是一樣的):
議案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https://images.plurk.com/7FIm5n9SCGsuwL1u6o6AbT.jpg https://images.plurk.com/1B5lQpHVM1qeOAfz6gjk1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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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수膠 :
感謝您的分享,我個人認為這個以鼓勵及獎補助的方向相對於眾網友要求實名制入法而言,算是可行性較高的。
雖然後續還有一些可討論範圍包含下為階層的行政命令、實務上的處置怎麼做可能都要花一段時間。

另外我有想到的一件事情是,黃牛票同時有社維法規範在,兩邊是否要一致或者援引時則一,否則就會發生類似案件但執法法條不同的狀況。
當我수膠
的確,強制實施有其難度,正當性也很需要討論,鼓勵實施是我們一直試圖溝通的方向,但很顯然文化部好像沒有聽進去()
目前主要是靠著立委們幫忙傳達,幸虧還有點效果。除了民進黨,時代力量黨團近期也會提出自己版本的草案。
另外這個問題,應該會依照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若案件是藝文票券的狀況,就會使用文創法的規定來辦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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