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自由換證,自由與保護真的是無法妥協的天秤兩端嗎?】 許多反對免術換證的人常說:加州更換性別這麼簡單,可以自由換證,一定很多犯罪 剛好最近在加州提交了更換姓名跟性別的申請,其實如果仔細研究他們的文化跟申請流程,或許會有很大的改觀。 歐美語系國家的名字通常都非常具有性別二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看到德國改名也可以成為改性別的方案之一。舉些例子: Lisbeth v.s Nathan(我的新名字與舊名字),相近點可以是 Natalie v.s Nathan Mary v.s Tom Tina v.s Tim Toshiba v.s Toyota (欸不對
許多反對免術換證的人常說:加州更換性別這麼簡單,可以自由換證,一定很多犯罪
剛好最近在加州提交了更換姓名跟性別的申請,其實如果仔細研究他們的文化跟申請流程,或許會有很大的改觀。
歐美語系國家的名字通常都非常具有性別二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看到德國改名也可以成為改性別的方案之一。舉些例子:
Lisbeth v.s Nathan(我的新名字與舊名字),相近點可以是
Natalie v.s Nathan
Mary v.s Tom
Tina v.s Tim
Toshiba v.s Toyota (欸不對
根據美國大部分州的法律,如果要改名,除非極為特殊的狀況(美國證人保護計畫,或是你有什麼理由法官覺得合理的),不然都要登報,這是因為美國沒有戶籍制度,你換了名字,別人幾乎很難找到你,要是這時候發生案件糾紛就會非常麻煩。
不過在加州,如果你是因為「希望姓名符合性別認同」而變更,則預設不用登報。這時候可能就有人要興奮了,你看吧!果然你們這些左派,把犯罪門檻搞得這麼低
如果你看過改名的流程,就會看到其中一個表格 NC-110 中,有一個特別用粗體字標出來的框框,大意是說「我在此宣示,我現在 是/不是 監獄的受刑人或是被假釋中,且我 是/不是 加州刑法 290 中規定必須註冊的性犯罪者,如以上回答錯誤將受偽證罪處分」
那加州刑法 290 規定了什麼呢?簡單來說如果你是已經被加州法院或是聯邦法院定罪的性犯罪者,必須每五年或是每次搬家時,到指定機關註冊為性犯罪者,如果任何檢察官發現你沒有做到(例如搬家時沒有申報),那麼就會再被檢察官起訴,面對三年有期徒刑
就算已經服刑完全結束也一樣(我不確定是不是終身,但看起來是)
我認為比起一昧的反對任何形式的免術換證,或是假裝自己只是反對無配套的免術換證,但卻要求配套是手術,甚至是答不出來的假仙,不妨研究看看現在已經在臺面上的各種免術換證方案來提出你的看法(陳宜倩老師的性別變更法制化研究就是很好的開始)
取消手術作為變更性別門檻已經是先進國家的趨勢,台灣要成為一個被歐美認可的國家是不可能走倒退路的(除非你想跟中國靠攏)
與其在那邊喊著想把已經被醫學認定的至少 97 種「生理性別」寫在證件上這種天馬行空的想像,是時候跟上現在討論的腳步了
附圖為 NC-110 表格的一部份
我一直以為只有兩種欸?
能為我簡單介紹一下嗎?
霓裳仙子 : 我去找了陳宜倩老師的論文與報導跟各式文章,沒有看到有關這些生理性別的資料。請問哪邊可以看更多?
這裡也有比較簡易的圖片版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