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一)申論題 100%
1.鵝帶著自家豹出去散步,途中遇到狐寶帶著其飼養的鵝叔,由於鵝未牽繩,導致豹突然衝向前咬住鵝叔,狐寶情急之下猛踹豹一腳,豹也因鼻腔受重擊,流血倒地不起。試問,刑法上該如何評價苦瓜之行為?

2.狐寶不爽鵝叔很久,某日深夜,狐寶天然呆認錯鵝叔的房子,倒油又放火燒了隔壁羊駝家,造成羊駝死亡。試問,刑法上該如何評價苦瓜之行為?
king6101
1.苦瓜無出現,無任何行為可評價。
2.同上
cookie7095
到底乾咪屁事 ????
oyster4423
苦瓜:又是我?
eagle3825
苦瓜主觀上樂見其發生,且客觀上不阻止其發生,故構成相瓜因果關係,當依苦瓜條款,追究全責。全案定讞,不可上訴。
king6101
eagle3825:
本案所稱「客觀上不阻止其發生,故構成相瓜因果關係。」係指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意指學理上苦瓜俱保證人地位始足當之,然本案與告訴人或被告,甚其飼之寵豹,亦或與羊駝無關係,依德國學說保證人地位中所舉特殊關係,均對苦瓜無使之地,今被告之成被告,乃其為司法體系中所勒束之一,不若豹為飼寵,是故其權利應推與鵝、狐寶與羊駝同有相當基本之權,而憲法亦明不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及黨派,均視為平等,憲法亦為母法之核,同等推之其平等權亦該包括物種,即苦瓜與前述之種有相當權利,惟此認爲苦瓜條款抵觸憲法之平等,苦瓜應享與他種相同權利,既無保證人地位,又何以特別法束之,故於此為理由書,送往憲法法庭審判,望大法官明察法治國之領。
cow7502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笑死
法律系社畜本日快樂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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