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一、被告林益世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 號判決。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3日,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更一審)判決情形(詳如附件)

叄更半夜一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被告林益世於99年間任立法委員,並兼任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執行長,受陳啟祥(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請託協助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爭取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轉爐石銷售契約,並約定支付對價
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林益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112-刑04)-司法院全球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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