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mk|正太好可愛
[2023] HKCFA 4: 香港終審法院判現行政策下: 女跨男跨性別人士(FtM)須做完整重置手術(SRS)才能換身份證性別標記為違憲
(違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 - 而該法案是基本法第39條中保障實施)

全案終,政府不可上訴。

* 判案書中文新聞摘要-由法庭助理擬備
* 判案書全文
機器狼🎸吉他生活第1課
機器狼也很難過呢汪 ρ(・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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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香港身份證均顯示持有人的照片和一個標示持有人為男性或女性的性別標記。該性別標記純粹用於核實持有人的身份,並非用作確立或認定持有人在法律上的性別。」
原來那個和法律上的性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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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登記處處長(政府)提出了目前政策要求做全套的3個原因:
1. 是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手段 2. 標記不一致而產生的一些行政問題 3. 係唯一永久不能逆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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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料之內,1和2都被終審法官直接打臉
1. 縱觀N個國家地區都不需要和有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見不得全套SRS是唯一方法。更何況政策本來就允許醫學豁免,那只需要另訂一個合適的醫學証明標準即可。(上訴人沒有要主張自我宣告認同,請處長不要對號入座直接以為是要開放自我宣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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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導致問題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別標記與跨性別人士的外表不一致,而非性別標記與跨性別人士的生殖部位不一致。」處長提出的廁所問題,說女的應該去女廁,難道已經一臉男生樣子的人(即使性器官還不是男的)進入女廁不是讓人更不安嗎?又或在醫院女病房不就更會使其他女病人更不安嗎?
至於監獄、運動比賽等問題,本來就有待解決,但無論如何都跟身份証上的標記不一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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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庭提出變性後再逆轉、尤其MtF再懷孕是十分、非常罕見,所以目前的政策嚴苛要求是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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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同法庭的對這一點的反駁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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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逆轉又如何?變了性再變回來再生個孩子又怎樣?
每幾年就變一次又會怎樣?(假設當事人已經融入新性別中生活)
為什麼有變了就不能再逆轉這個原則?這是什麼古舊的想法?

既然身份證上只是個身份識別標記,如同照片、如同名字一樣,只是讓別人核實身份用,而名字可以改、照片可以換,為什麼性別就要有特殊規定不能變?如果某一入真的重新融入新性別以新性別示人,再變更有何不可?

為什麼法庭不直接將第3點打回到第1和2點的理據即可…

也許今天變來變去是非常罕見,但難保隨著醫學進步,流動性別或非二元的跨性別人士可能真的在實務上能在變來變去…誰知道呢。

我想這議題在未來又有得打。(再加上MtF男跨女的並沒有處理,不知道政策會不會一併改,還是MtF依然要做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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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法庭就第三點知道就英國有一個案例。

FtM,沒全套SRS,中途停藥懷上孩子,孩子的出生証明上他的名字被填在Mother一欄。申訴人興訴訟,希望填在Father或Parents。被英國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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