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公主
證券交易法 內線交易相關理論 案件整理
全部出自劉連煜,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18版,2021年9月,頁560-581

1. 「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理論:旨在規範所有得知公司內部重大且未公開消息之人,強調資訊平等

2. 受任人義務理論(信賴關係理論)
1980Chiarella案(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印刷公司員工Chiarella,從被委託製作的文件中猜出併購目標公司的名字,購入股票獲利
✓沒有受託人義務,不成罪
掰噗~
整理好麻煩(p-d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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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私取理論:任何不法手段取得之重要且非公開資訊,皆應負內部人相同義務

1981Newman案( United States v. Newman)
投資銀行職員,非雙方內部人

Carpenter案
記者從雇主偷得資訊,洩漏並取得報償
✓只要是侵占消息都該罰

直到Hagen案聯邦最高法院才明確採用私取理論
外部人,但對消息來源的忠誠及信賴義務有所違背

2000年,Rule 10b5-2(消息受領者之保密)
Cuban案
不喜歡私募增資,出售股票 ✓消息取得人同意保密後產生不為交易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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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息傳遞責任理論
Dirks案
投資分析師從某公司前職員(出於檢舉目的)得知詐欺情事,告訴客戶,客戶賣出股份
✓消息受領人之責任屬傳來的性質,若告知消息人不違反受任人義務(非為個人利益),則受領人亦無責任

14e-3:受任人義務的違反是10b-5中內部人交易責任成立必要要件

Chestman案
大股東/總裁→妹妹→女兒→先生→股票經紀商(Chestman),先生與股票經紀商買進
✓私取理論受挫,無法證明家族成員(先生)提供消息違反受任人義務
✓以14e-3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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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Newman案
✓限縮遙遠消息受領人內線交易責任
✓個人利益採限縮解釋,須相當於金錢

2016Salman案
✓消息傳遞給親朋好友符合獲有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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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整理:

信賴關係理論(受任人義務理論):對市場負有受任人義務或信託人義務之特殊關係或身分地位之人,才有「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的義務。
適用對象:印刷廠員工

私取理論:公司外部人雖無忠誠及信賴關係,但對消息來源的忠誠及信賴義務有違背,對其雇主之消息來源私自侵吞,違反對雇主之忠誠義務。
適用對象:併購案之法律顧問

消息傳遞理論:主要在討論本身未買賣股票卻將消息透露給他人之消息受領人之法律責任。若消息受領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內部人洩密係違反其忠誠之受任人義務時,消息受領人才應負責。有無違反受任人義務,則以洩密是否為了個人利益來判斷。關於個人利益的判斷標準,最新見解為將消息送給親朋好友即屬於獲有個人利益。
適用對象:遙遠消息受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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